[爆卦]診斷證明書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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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診斷證明書效力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陳思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疫苗打高端入境越南多隔離7天 #外交部是想混淆視聽嗎 #越南衛生局認可疫苗連結至今連不上 國產高端疫苗今日開打,總統蔡英文率先早上7點半直播打高端疫苗。媒體也指稱直播之因,是因為之前大家都懷疑蔡總統今天打的是「生理食鹽水」或「安慰劑」。所以今天全程直播中,有讓大家看到護理師是拿全新包裝的高端疫苗...

  • 診斷證明書效力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3 12: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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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打高端入境越南多隔離7天
    #外交部是想混淆視聽嗎
    #越南衛生局認可疫苗連結至今連不上

    國產高端疫苗今日開打,總統蔡英文率先早上7點半直播打高端疫苗。媒體也指稱直播之因,是因為之前大家都懷疑蔡總統今天打的是「生理食鹽水」或「安慰劑」。所以今天全程直播中,有讓大家看到護理師是拿全新包裝的高端疫苗,現場拆封來打。然而外交部雖在上週發布越南政府接受疫苗台灣完整接種證明減少隔離七天,卻沒有明說#越南認可疫苗不含高端, #打高端無法縮減隔離時間,外交部新聞稿中提供的越南衛生局認可的疫苗查詢網址( https://bit.ly/2XlyJty ) 從週五至今根本連不上,擺明想混淆視聽。

    #疫苗打高端入境越南多隔離7天
    8月4日越南衛生部第6288/BYT-MT號文規定,關於減少已接種兩劑新冠肺炎疫苗之入境人員集中隔離時間,未來只要完整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且可提出檢驗陰性證明的來自外國旅客,入境隔離時間可從2週縮短至7天。我外交部也在8/20正式發佈確認此項消息,並舉列國人可申請疫苗證明有三種: 1.小黃卡 2.接種醫院之英文版診斷證明書 3. 32家旅醫門診認證黃皮書。

    然而外國疫苗廠牌目前僅包括「WHO認可,或美國CDC、歐盟藥品管理局或越南已核准之COVID-19疫苗廠牌」。由於外交部中連結錯誤, #越南政府核准認定疫苗不包含台灣國產高端疫苗。所以#疫苗打高端入境越南比AZ、BNT、莫德納廠牌要多隔離7天。

    #高端進越南變低端 #越南自家國產疫苗不合法一樣不給過
    儘管現在越南疫情正嚴峻,正在進行第三期試驗的越南國產COVID-19疫苗Nanocovax六月曾申請緊急使用。但當時越南衛生部沒有批准,理由是沒有足夠科學證據支持Nanocovax能夠獲批緊急使用。

    越南衛生部科技與培訓局副局長阮吳光這樣說,儘管Nanocovax已完成兩階段臨床試驗,並顯示出強烈的免疫原性,但樣本數還是太少,不足以充分證明它的保護效果。原則上,在一種疫苗廣泛應用之前,在安全性、免疫力和保護效力等方面必須有足夠的數據。「越南衛生部旨在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因此必須要對風險進行權衡。慎重批准疫苗並不是為難企業。」

    不只是高端疫苗目前不被越南認列為核准認定疫苗,越南自己的國產疫苗不照國際標準一樣不給過,對照越南政府為了國民健康謹慎再謹慎,我們政府卻一路下指導棋護航,還要國人支持僅過二期解盲就通過緊急EUA的高端疫苗。

    #檢查為何蔡總統帶頭打高端人民還是懷疑
    👉專家不背書:中研院士陳培哲退出疫苗審查委員後曾說,「國產疫苗如欲取得EUA,一定要以國際標準為主,結果食藥署卻弄出一套台灣特有的審查制度,「政府根本是說一套,做一套。」

    👉陳建仁打的是安慰劑:前副總統陳建仁今年5月28日接受民視專訪,自爆夫妻都參加高端疫苗二期試驗,施打後沒有任何不適的感受,卻在7月自爆自己打的只是安慰劑。 #引發民眾質疑蔡總統當然也可以直播打安慰劑

    👉衛服部疾管署說不清楚疫苗保護力: 目前疾管署官網疫苗簡介僅有AZ、BNT、莫德納及高端四種疫苗簡介,前三種疫苗都載明接種2劑可預防有症狀之感染的百分比,唯獨高端疫苗沒有保護力數據。

    👉陳時中不保證取得藥證:指揮官陳時中8/17坦言,高端在巴拉圭僅千人的三期臨床試驗結果「風險很大」,可能難以取得國內的藥證。

    👉等三個月只為高端原因薄弱:總統府在5/14曾爆出有員工家人與染疫的獅子會前會長用餐,CDC也一度緊急匡列隔離對象,引發總統府疫情拉警報。先不論第二類公務員都打國際認證疫苗打好打滿多少人,蔡總統醫療團隊和國安局長竟讓國家元首長期曝露在高風險中,只為等第三期臨床實驗都還未做的高端疫苗, 這也是民眾最不相信的主因。

  • 診斷證明書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5 1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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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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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診斷證明書效力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8 2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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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房屋法對劏房租管的啟示】

    政府委任的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劏房租管小組)提交劏房租務管制方案,並計劃會在今年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立法。然而,方案似乎與社會訴求存在巨大落差,「租管」聽起來強硬,實際上是否有心無力? 本文嘗試列出其中主要爭議,並提議借鏡英國房屋法(Housing Act)的立法經驗,對照出政府現時提議的缺陷。

    對劏房的環境問題放軟手腳

    劏房普遍存在不少居住環境問題。大部分劏房沒有安裝官方的水電錶,因而須向業主付額外水電費﹔結構及安全方面,額外的牆壁和地台有機會對樓面造成超載、地板下不時有複雜的水渠走線、開放式廚房均沒有安裝防火牆、煙霧感應器等的消防安全要求﹔還有舉世知名的衛生極端情況﹕廚廁合一、廁所閣樓、天花板鼠患等不一而足。現有方案期望以「標準租約」(註1),透過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租約條款,改善水電雜費等問題,預期不會有顯著效果。

    針對上述情況,運房局局長陳帆稱現時已有建築物條例監管劏房,所以不需要再「架床疊屋」的說辭推搪。然而,局長口中的現行政策和執法方式根本形同虛設。屋宇署最新的目標巡查及糾正數目(註2),規模分別佔2020年的劏房整體數目的1.6%和0.24%(註3),2014年後推行的劏房小型工程登記方面,2016年劏房工程登記完工證數目只佔劏房增加數目的2%(註4)。劏房租管小組先天性不足,一開始已訂明並不處理劏房最嚴重的生活環境問題,進一步合理化了現況的問題。

    英國房屋法的啟示

    香港的房屋問題裹足不前,反觀英國房屋法(Housing Law)多年來續步完善。早年因應規管房屋市場的需要,續步發展出獨立於舊有業主與租客條例的法律條文和主體。其中房屋法的倡議者致力建議法庭,在原來做法較陝義和診斷式(clinical)的擁有權(proprietrorial rights)評估基礎之外,視房屋為影響別人生活的重大因素(註5)。其中重要的發展包括﹕1977年確立無家者的房屋權、80年確立置業權(right to buy)的同時確立了議會房屋(council housing)租戶的租住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並且續步發展至涵蓋更多房屋議題面向的法例。

    而房屋法最新發展,強調租客作為消費者的身分(tennant as consumer),超越了單純以業主與租客對立思維。房屋作為業主提供的服務或產品。法律背後的精神類似其他行業和商業情況下的法規,以保障消費者為目的,視租務市場為產品進行監管,著眼於房屋的基本質素和安全等方面,將之作為消費者法例的其中一環。

    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2004年推出的房屋法,訂立的房屋健康及安全評分制度(Housing Health and safety rating system)(註14),用以評估房屋單位對健康及安全的潛在風險,並統計了不同隱患對不同人的潛在風險,提出了避免方法,並在標準租約中規訂業主出租的單位,須達到房屋健康及安全評分制度的基本要求。

    針對劏房單位質素的評分制度

    針對本港劏房居住環境欠佳的問題,若仿傚英國設立一套有法律效力,按劏房單位質素的評分制度,有如監察食物是否健康安全的營養標籤。便可以在劏房的標準租約中,列明業主的義務包括﹕提供達到基本評分的單位。以具體可執行的政策,針對現時劏房的普遍的問題續項評分,供租客參考,並強制達基本要求,例如﹕出租時不可有老鼠跡象。相反,按現時建議單單以標準租約提出,亦難有人重視。

    假如落實以成文法針對劏房的基本設備和質素規管,其實並不能簡化成純粹使劏房戶得益,犧牲業主利益的政策。有關政策背後,提供誘因提升私人租住市場的服務質素,取締提供惡劣居住環境的房屋的情況,其實亦有助整體租住市場的專業化。即使對象僅是房屋市場某細版塊,亦能體現政策思維上的進步。

    相反,劏房租管委員會經常強調即使建議劏房租管,亦必須平衡業主與租客利益,姿態上想顯得客觀中立,其實未有擺脫業主與租客零和博弈的思維,保護既得利益之餘,亦傾向少做少錯的因循保守做法,實際效果是就劏房問題大致維持現狀甚至惡化,值得思考這結果是否政府所樂見。

    註1﹕立法會CB(1)504/20-21(06)號文件,「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
    註2﹕2020-2021年財政預算案,屋宇署總目收入分析。
    註3﹕2020年長遠房屋策略估算劏房數目為99 400個。
    註4﹕本土研究社﹕2014-16年 劏房總數與劏房工程「完工證明書」, 2013-2017年劏房工程「展開通知書」和 「完工證明書」: https://goo.gl/oqJqAj
    註5﹕Susan Bright (ed.) , Landlord and Tenant Law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註6﹕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 Housing Health and Safety Rating System: Operating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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