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診所負責人法律責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診所負責人法律責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s355015 (3550153)看板medstudent標題[新聞] 醫師更需要瞭解法律時間...
中國時報 2008.01.26
醫師更需要了解法律
陳聰富
日前在一場刑事醫療學術研討會中,有人指出,在九十至九十四年間,有十五
件醫療刑事案件被法院判決醫師敗訴確定。換言之,在台灣,平均每三個月就有一名
醫師被定罪;五年間有兩百多件醫療刑事案件,創下世界紀錄。
無論古今中外,醫師與法律人似乎都站在對立面。醫師一直無法理解,醫療行
為充滿不確定性,醫師不是神,為何法律人總要跟在後頭,以一種挑剔的法律標準,
檢視所有醫療行為的對與錯。然而,就法律人而言,要問的是,醫師為什麼會「犯法
」?
讓我們看三則實際發生的案例:
一、有一位醫師,到診所受僱。診所老闆無醫師資格,因而以這位醫師名義登
記為診所「負責人」。實際上,所有診所大小業務,均由診所老闆掌管。診所老闆為
違規申請健保費,而盜刷健保卡,這位掛名醫師因而被課處罰鍰。這名醫師不服處罰
,主張他是善良的醫師,老闆貪利違法,卻硬指負責醫師違法,讓真正違法者永遠躲
在法律背後,讓人無法信服。
二、有一位病人因呼吸困難,前往診所就醫。診所醫師發現病人罹患急性氣喘
症,需立刻送至大醫院急救。醫師立刻在診所前攔下計程車,陪同將病人送至附近教
學醫院急救。可是因為病患無法呼吸時間過長,腦部受損,而成為植物人。病患家屬
認為,醫師不為病患呼叫救護車,而以計程車載送病患,顯然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醫師的抗辯是,呼叫救護車也沒用,因為救護車不會為診所提供服務。
三、在醫院的急診室,由警察送進一位槍傷病人。急診醫師告訴警察,病人必
須立即開刀,取出身體內卡住的子彈。警察告訴醫師,病人可以開刀,但是不可以取
出子彈,否則槍殺的證據就不見了。醫師無言以對。
從以上三則案例,可以發現二個現象。首先,案例中醫師的反應,顯現出醫師
對於法律知識毫無所悉。儘管醫師在從事醫療行為時,謹慎小心,努力從事,仍然無
法逃避法律規範的適用。醫師的職業過程,不僅暴露在醫療行為可能引發的危險之中
,同時暴露在「法律的危險」之中。
其次,醫師不瞭解法律,不僅對醫師不利,也對病人不利。善良的醫師登記為
診所負責人,只好背負診所的所有法律責任。不懂得呼叫救護車的醫師,無法免除損
害賠償責任。以計程車載送的病患因而成為植物人,更為不幸。警察為取得證據的要
求,與法律保護人民的生存權與人格權,完全背道而馳。受槍傷的病人,當然應該救
助。
很多人會覺得,醫師學習法律,必然作為防衛自我的工具,而對病人不利。其
實,不懂得法律的醫師,在診斷治療的裁量上,容易陷於瞻前顧後,對於病人絕對不
利。反之,瞭解法律的醫師,知道法律的界線,在進行醫療行為的裁量時,更能做出
明智的抉擇。就病人的利益而言,實在無須反對醫師學習法律知識。
只是,我們的醫學教育中,對於法律教育,實在過於欠缺。醫學知識博大精深
,醫學發展日新月異,即使醫學生日以繼夜,勤奮苦讀七年,醫學教授仍然認為有所
不足。然而,為了避免醫師暴露於「法律的危險」之中,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醫學
生應該加強法律教育。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醫師執業後,每六年應接受一定時數
倫理及法律等繼續教育課程。最近聽聞有人反對這個規定。據筆者實際從事醫師繼續
教育經驗,課堂上醫師反應甚為良好。倫理為法律基礎,欠缺倫理的法律,法律將不
再感動人心。法律規範提供的是最低道德標準,只有倫理規範,才能讓人性提升。醫
師繼續教育包含倫理與法律課程,實在找不出反對的理由。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台灣大學醫學院社會醫學科合聘教授)
感想:學法和學醫的人腦袋想得的確差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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