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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訴願駁回行政訴訟產品中有47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過去的「駁回法院」逐漸展現「認證國家違法」的判決趨勢,我卻看到行政法院另一大問題】 在過去,行政法院動輒被譏笑為「駁回法院」,意指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處分,提起訴訟幾乎都是敗訴收場。然而,近年看到越來越多突破傳統窠臼、表達捍衛人權立場的精彩判決。 不過,當行政法院逐漸展現「認證國家違法」的判決...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屏東東港空軍眷村「共和新村」,2018年被屏東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月初判決出爐,以審議程序有瑕疵等為由,判縣府敗訴;屏東文資所雖決定暫不上訴,但表示會啟動暫定古蹟程序,重提文資審議,而空軍司令部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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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欠學校錢就不能拿畢業證書嗎? —— 為什麼我不能告學校? 1992 年,某個專校生在期末考後被學校以考試作弊為由勒令退學,學生不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基於特別管理關係為由,認為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訴願和行政救濟,而駁回訴訟。 很久很久以前,法院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
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3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亂吐檳果,要接受戒檳班講習 亂吐...檳榔...汁...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可以...處...新...台幣...1200...-...6...000...元...的...罰鍰...但...你...知道...嗎....
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志祺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19:28:15
你知道最近有學生告贏學校了嗎?趕快點開內文來看看! - 花蓮高中陳姓同學因為朝會未到,遭到學校以「重大集會未到」為由記警告,但陳同學認為這已經違反了教育部的相關規定,於是透過校內管道申訴,但最後卻被學校駁回。但他還是覺得學校的做法不合理,因此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沒想到教育部也以「警告並非行政處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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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20:51:50屏東東港空軍眷村「共和新村」,2018年被屏東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月初判決出爐,以審議程序有瑕疵等為由,判縣府敗訴;屏東文資所雖決定暫不上訴,但表示會啟動暫定古蹟程序,重提文資審議,而空軍司令部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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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21 15:16:01環保團體反對爭議多年的淡水河北側道路開發案,去年6月,環保署公告環評結論後,提出訴願遭到駁回,環團不服,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義務律師團已經在3月底,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要透過法律救濟途徑,阻擋不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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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05-26 15:24:52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簽定相同使用期限之使用契約。」
這個案子有複雜的歷史糾葛,攤商們本來是合法使用「第一公有市場」,結果被市府騙來「第一臨時公有市場」,結果市府在104年因為要處理土地,才說這裡是非市場用地、屬非法使用,所以要停止。很奇怪也,是你們市府把人家遷來非市場地,現在又用非市場地當趕他們走的理由,這不是「坑殺攤商」嗎?
現在這起複雜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市府被人民告進了法院、變成了被告。在司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市府再權大勢大,也和攤商們居於平等地位,在此情況下,市府應靜待司法判決誰是誰非。如果連法院也認同市府的行為,那時才能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反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市府不應有拆除動作,因為那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萬一市府在審理過程進行強拆動作、鬧出人命,最後法院判市府輸,那麼國賠的責任要又誰來負?若真鬧出人命,市府承擔得起嗎?
此外,市府以104年就已禁止市場營業為由,要含趙會長在內的四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所以沒有針對所有攤商,市府說因為他們四人在外面兼職。
市府這個官司打得莫名其妙、欺人太甚,用「司法追殺」手段來殺雞儆猴、瓦解攤商向心力的意味十分濃厚。請問,市府是透過什麼方式清查所有攤商的底細,為何知道只有這四戶有在外兼職?其次,在外兼職標準為何?到什麼程度才算不當得利?當臨時工等算不算?最後,攤商搬來第一臨時市場快20年了,為什麼104年前的兼職就不算不當得利?
由此可見,市府對趙會長等四人提告根本是「針對性政治追殺」,目的就在把抗議的領導人拔掉,讓自救會群龍無首,然後再個個擊破。
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過去的「駁回法院」逐漸展現「認證國家違法」的判決趨勢,我卻看到行政法院另一大問題】
在過去,行政法院動輒被譏笑為「駁回法院」,意指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處分,提起訴訟幾乎都是敗訴收場。然而,近年看到越來越多突破傳統窠臼、表達捍衛人權立場的精彩判決。
不過,當行政法院逐漸展現「認證國家違法」的判決趨勢時,也意味案件進入訴訟前「讓行政機關先做內部自我審查」的訴願程序,很多時候都未能真正發揮監督、糾錯的功能……
#訴願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 #行政法 思想坦克 Voicettank
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臺灣 #跨性別者 若要更換身分證上的性別,現行都是依照 2008 年內政部的函釋,必須出示 2 位 #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完成性別重置手術 診斷書。
日前跨性別女性小 E 爭取在免手術、只提供精神科醫師證明的前提下,將身分證的性別變更為女性,遭戶政單位拒絕,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只好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法院昨(23)日宣判小 E 勝訴。替小 E 打官司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於今(24)日召開記者會,除了肯定北高行這項判決,也希望透過這個案子,讓社會對於 #多元性別 更加友善。
👇身體性徵跟性別認同不應該被綁在一起,看更多判決內容
https://waa.tw/6ztOGl
📚伴侶盟呼籲:跨國同婚應全面合法|https://waa.tw/f97srB
訴願駁回行政訴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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