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訴訟標的舉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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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訴訟標的舉例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67的網紅政經八百,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訴訟標的舉例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

訴訟標的舉例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 訴訟標的舉例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6 2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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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 訴訟標的舉例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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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出來說清楚了~~

    好專業的議題啊!!
    還好小編沒有億來億去的煩惱~~

    這一定是有什麼誤會!司法院怎麼會去管到律師費?​
     ​
    #司法院並沒有要管律師費要收多少的問題​
    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律師費怎麼算,跟案件複雜程度有關,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司法院不會設定一個標準,要求律師最多只能收多少錢。​
     ​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
    #為什麼需要設計「律師酬金額度上限」?​
    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而這個訴訟費用也包含了法規要求 #律師強制代理 的律師費,在一方打贏官司時,依法固然可以請法院裁定敗訴一方負擔強制代理的律師費,但如果沒有一個上限標準,敗訴的一方可能因此要負擔無法預測的天價律師費,而支付高到難以負擔的訴訟費用。​
     ​
    因此,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法律上會設有「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的機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今天要找多大牌的律師、要花多少錢請律師都可以,但是敗訴的一方,所要負擔的訴訟費用,法院在裁定的時候,不會超過所訂的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至於超過上限的部分,就由原本委任律師的一方來負擔。​
     ​
    舉例來說,上訴三審的案件訴訟標的2000萬,小明花137萬在三審委任王律師代理他向大華請求返還房屋的訴訟,最後小明勝訴,大華需要負擔王律師的律師費,但根據民事第三審律師酬金列入訴訟費用的核定支給標準,支給上限為50萬元,所以大華只需要幫小明出50萬的律師費,另外的87萬,小明必須自掏腰包。如果沒有這樣上限的話,那大華官司輸了,還要幫小明付137萬律師費,這樣好嗎?那如果今天不是137萬,是無法預期的更多更多呢?​
     ​
    #律師酬金支給上限的機制已行之有年​
    事實上,這種設定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的機制,在我國早已行之有年,譬如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還有 #勞動事件法第40條等,都有類似的規定,從來也沒有律師說因為定錨效應,影響他們跟當事人的收費。​
     ​
    #酬金支給標準目前僅在草案階段,司法院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作為政策參考​
    目前各界關心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只是草案初稿,司法院意在廣徵各界及律師團體的意見,並不是最終定案,所以司法院亦歡迎各界提供支給標準的相關意見,來作為司法院未來政策研擬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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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新聞稿:taiwangov.com/Wm8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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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標的舉例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27 16: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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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大的貓膽,竟然搶註告狀俠正在賣的商品之商標?🤛
    某甲廠商為A商標的國外商標權人,於國外販售一款具識別性有A商標之商品,告狀俠與貓助理皆將這款有A商標之商品,輸入進台灣販售,但,嘿嘿嘿,邪惡的貓助理以自己為A商標之商標權人名義在台灣註冊通過這款商標,而告狀俠並沒有。
    貓助理:「嘿嘿嘿,告狀俠你挫屎阿,老子要告到你脫褲爛。」
    告狀俠:「臭小子,哪這麼容易!」

    現在搶註商標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告狀俠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下面我們用簡單的Q&A,帶大家初步了解這樣的情況吧!

    Q1:告狀俠可否主張真品平行輸入做為抗辯?
    A1:「真品平行輸入」的法源依據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故商標法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
    而依商標屬地主義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才可以成立,換言之,如果「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並無「第一次銷售行為」,無「商標權耗盡」可言,商標權人仍得對該案件行為人主張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以「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舉例:LV在國內外皆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而你從國外買LV真品包包回台灣販售,這樣的情況即屬真品平行輸入的概念。)

    Q2: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2:告狀俠:「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我除了可以主張第11款,因甲廠商在國外使用這款商標可能已達著名程度,貓助理未經同意不得註冊外,也可以向主張第12款,貓助理因契約、地緣、業務、或其他相關往來,而知悉此商標,並有抄襲的情況,在未經甲廠商同意下,亦為不得註冊事由,只要在商標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3: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滿5年但已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3:告狀俠:「我可以主張與A2相同的事由,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且假如貓助理明知道他人商標已於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情況下,這樣註冊可能會侵害他人權利,所以即便超過五年,我仍然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4:貓助理假如已經向告狀俠提出侵權的相關訴訟,告狀俠應該如何面對?
    A4:告狀俠:「我除了可以向法院主張不得註冊事由外,亦可以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評定,如果為刑事案件,還可以視情況向法院主張並無明知故意,為自己做出抗辯,但具體個案事實主要還是由法院做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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