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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訴訟上和解既判力產品中有1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地球公民基金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現況如何?去年在股東大會上對徐董的喊話是否有任何效果? 「亞泥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議題上最受到大眾矚目的礦場,過去幾年地球公民也都會到股東大會的現場,與徐旭東董事長面對面喊話,也因此誕生了「挖深養魚說」「祖先已經同意我們同情」等驚世語錄。 本週四又是一年一度的亞泥股東大會,去...
訴訟上和解既判力 在 Mak Cheung Ching麥長青(麥包)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07 18:58:27
謝謝大家的關心,事情總算告一段落,人也輕鬆了,上次上完庭得到對方在庭上承認我不是騙徒時我已當事情完結了。 其實這次訴訟是因有人話我是騙徒,欠她118萬,先有律師行致電太太替黃女士追數,太太已向對方律師行解釋跟本不認識對方,亦沒有欠對方錢,及後亦交由我方律師行作了書面的回覆。但之後太太收到自稱替黃女士...
訴訟上和解既判力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現況如何?去年在股東大會上對徐董的喊話是否有任何效果?
「亞泥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議題上最受到大眾矚目的礦場,過去幾年地球公民也都會到股東大會的現場,與徐旭東董事長面對面喊話,也因此誕生了「挖深養魚說」「祖先已經同意我們同情」等驚世語錄。
本週四又是一年一度的亞泥股東大會,去年我們與從花蓮北上的族人,在會場外給徐旭東與亞泥一些忠告,希望這樣的善意能為有效的溝通打開第一道門,讓我們一起回顧,並看看新城山礦場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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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亞泥 #放下恐懼 ⛰
我們發現亞泥與族人間缺乏「信任」,亞泥擔心若政府將土地還給族人會無法繼續採礦,所以不願面對真相調查的結果,也不願意讓真相調查報告公布以啟動土地返還計畫。在這樣缺乏信任的情況下進行的會談或協商,只是一次次加深彼此間的仇恨與對立。
希望亞泥能放下恐懼,拿出誠意溝通並且讓政府返還土地給族人,大家都知道不可能立即停止採礦,那就需要清楚的說明所有的時程,包含什麼時候結束,土地會租到何時,部落上的大坑又會如何整修成安全的地形,以此開啟良善的討論。
光明正大的坦白才能取得信任,而不是透過分化、收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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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亞泥 #友善面對 ⛰
希望亞泥能找出和善的人選,沒有與族人起過衝突並且「擁有決策權力」的人選,大家好好來談總有一天會離開的礦場如何轉型,過往針鋒相對的「溝通經驗」顯然沒有效果,歷任亞泥花蓮廠的廠長、曾對族人咆哮的副總已經在族人心中留下根深蒂固的恐懼,沒有信任就遑論任何溝通,近期的楊副廠長,雖然在溝通態度上有顯著調整,但他並沒有足夠的決策權力,因此仍須亞泥高層仔細思量合適的溝通人選。
和善的討論,絕不是逼迫族人在工作機會與守護家園間做選擇,離間部落間親朋好友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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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亞泥 #專案處理 ⛰
請亞泥組成「轉型小組」,共存共榮不該只是掛在嘴邊的口號,需要不間斷的溝通與調整,虛心地與部落族人和礦場員工共同磋商,確實落實轉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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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的現況是滿滿的懸而未決⛰
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礦業權展延訴訟,2019年7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魯閣族人勝訴,亞泥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出爐。
亞泥向礦場所在地秀林鄉公所要求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決定「是否同意亞泥挖到不能再挖」,且於2021年4月11日開了第一次的正式說明會,部落族人提出30點訴求要求有正面回覆,目前正在等待亞泥回覆。
受害地主最關心的「土地流失真相調查」,在眾多單位共同努力下近乎完成,但卡在亞泥的意願,整份報告尚未公布,也就無法啟動返還土地的作業。
關乎安全的地質調查,從2018三方會談停擺後,就沒有任何後續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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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議題從來都不是打倒業者⛰
如果亞泥能有誠意且友善的溝通,就不需再背負無良企業的罵名,一邊持續虧損一邊被全台當成礦業議題的敵人,能夠成為最具指標的進步企業,而剩下的就是政府與部落間的事情。
礦業議題從來都不只是挖山好壞這麼單薄的面向,不合時宜的法規、超級企業與附近居民間的權力不對等、既有礦場的風險評估與權利保障...,都是在這之間角力的不同問題。
亞泥新城山礦場作為最受關注的個案,現況卻是滿滿的不清不楚,業者口口聲聲的「共存共榮」,也就持續停在只是口號的階段,沒有真相怎麼和解,沒有和解又怎麼共存共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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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既判力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抱歉遲到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2/2020796.htm
上週有一則新聞,約5年前,湯姓男子因輸掉與翁姓男子的傷害案件訴訟,氣憤難耐,從判決書中找到翁姓男子的住址,前往縱火,除不在家的翁姓男子逃過一劫外,其家人6人均不幸喪生,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全部判處湯男死刑,不過上禮拜最高法院自為撤銷改判湯男無期徒刑,這個判決不僅引起我國輿論譁然,也在法律圈引起不小矚目。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簡略說明一下,最高法院引用了兩公約的見解,因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而根據兩公約,必須要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而本案最高法院認為,殺人必須要限於「直接故意」才算是最嚴重的罪行,因為本案湯男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僅有「間接故意」,所以不符合兩公約的意旨,故無法科處死刑,又衡量湯男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3條有很明確的規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就是「直接故意」,後者則是「間接故意」,以本案來說,如果湯男放火的目的就是為了殺死所有被害人的話就屬於「直接故意」,如果湯男的心態是放火就是為了給他們一個教訓,他們死了也好,沒死也沒關係就是屬於「間接故意」,本案歷審法院其實都論述得很清楚,湯男為後者的情形,這部分沒有疑義。
至於這個判決,最高法院引用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認定湯男的行為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部分,都沒有太大疑問,最大的爭議在於最高法院第一次認為殺人的「間接故意」並不屬於兩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卻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說理,導致了部分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質疑,也讓對法律相對陌生的民眾一頭霧水,當然有一個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認為相對於「直接故意」的殺人犯,「間接故意」的惡性比較沒那麼重大,所以罪行相對比較不那麼嚴重。
以上大致就是這個判決的簡單說明,大家可以想一想,撇除掉主觀上覺得湯男很可惡、很該死的情緒,客觀的分析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別,是否惡性真的比較輕微呢,又或者既然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沒有加以區分的必要,應該同屬兩公約所稱之「最嚴重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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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既判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當期企劃】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
ℹ離岸信託的準據法
──海牙信託公約在英國法院裁判的適用/陳榮傳
ℹ海牙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評析/許耀明
ℹ《新加坡調解公約》與投資爭端和解協議的執行/漆彤
【法學論述】
ℹ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
──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
ℹ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
ℹ臺灣民法繼承編之修訂/戴瑀如
ℹ訴訟標的理論視野下的民法典第186條規範問題研究/陳界融
ℹ專業委員制度施行對醫療訴訟之影響/陳學德、陳宜縼
ℹ好公司為什麼被迫解散
──有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性反思與規則建構/樓秋然
【當期企劃】
在國際貿易交流頻繁的時代,國際公約扮演重要的規範調整功能,有助於國際間交易之進行。國際公約之發揮功能,繫於各國對於公約的積極適用及完善執行。因此,對於國際公約如何確實適用,並予以有效執行,影響各種國際公約是否得以有效發揮其功能。因此,本期企劃以「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為題,邀請兩岸學者發表大作。
首先,陳榮傳教授就離岸信託的準據法,指出海牙信託公約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及本公約是否應適用於特定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是發生疑義。本文將本公約譯為中文,再以英國法院一則案件的三審裁定為例,觀察本公約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對本公約之適用,提出案例討論。
其次,關於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各國已有既定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以促進當事人既得權之保障,避免國際間訴訟重複繫屬之訟累與彼此間可能產生判決之不一致。許耀明教授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新近通過的「民商事判決承認執行公約」,介紹其主要規範,並分析其利弊得失,以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最後,《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鼓勵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爭議,並為各國提供跨境執行調解所生國際和解協議的一致標準。漆彤教授認為,調解適用於投資爭端的最大挑戰,來自於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有望緩解這一困境,惟需考察具體投資爭端和解協議是否屬《公約》的適用範圍,且和解協議可否得到救濟,還受制於執行地國程序規則和公約規定的條件。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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