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言語騷擾刑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言語騷擾刑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言語騷擾刑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言語騷擾刑責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台視新聞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院會今(22)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8類行為包括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8類行為態樣: 🔺監視觀察: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尾隨接近: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

  • 言語騷擾刑責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2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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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會今(22)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8類行為包括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8類行為態樣:

    🔺監視觀察: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尾隨接近: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歧視貶抑: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通訊騷擾: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不當追求: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寄送物品: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冒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科以刑責:
    🚨跟蹤騷擾: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言語騷擾刑責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9 2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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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27/1885697.htm
    這則新聞,一名女大生在學校圖書館休息的時候,竟然有一名陌生男子對著她自慰,並把精液噴灑在這名女大生的外套上。
    警方接獲報案後,已經對這名自慰的男同學依妨害風化罪偵辦中。

    謝憲愷律師表示,因為這名男同學是在圖書館這種公共場所下進行自慰的動作,很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到的狀態。所以即便是中午吃飯時間,整個圖書館只剩下該名女大生,因為圖書館這個場域隨時都有可能會有人經過,就已經處於「公然」的狀態了。所以民眾千萬不要誤會公然猥褻罪只能在很多人的公共場所才會成立。所謂「#猥褻」,泛指足以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自慰的行為通常會被法院認為是刑法上的猥褻行為這點沒有疑問。

    但假設今天這名男同學只是有不雅的動作而不是進行自慰呢?那可能就不會成立公然猥褻罪。但並不代表就沒有責任。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或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可以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的罰鍰。
    這邊與「公然猥褻罪」不同的地方在於,公然猥褻罪有刑責,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會有前科記錄。但是如果是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只要繳交罰鍰就沒事了,不會有刑責,自然也就不會有前科。

    另外,其實這則新聞中的女大生,除了可以對這名男同學提起 #刑事上的告訴 外,還可以對他進行 #民事求償。具體包括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衣服被弄髒需要送洗的費用。此外,因為本則新聞男同學自慰噴射精液到女大生外套上的行為,實際上也是「性騷擾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的規定,女大生可以對這名男同學請求精神慰撫金。

    以上內容為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 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 言語騷擾刑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11 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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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公室關門談話裡的性騷擾?】
    上週臺北市政府爆出可能有性騷擾發生,相關人士的話題度讓整個新聞甚囂塵上,但目前仍未知實情。
    到底怎樣是性騷擾?一定要撫摸、碰觸才算嗎?開黃色笑話算嗎?談什麼會構成性騷擾?
     
    🎸碰觸算性騷擾,言語也算性騷擾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不限於特定行為,基本上只要是「與性相關」、「違反他人意願」的行為,不論是利益交換(例如職場上的升遷、降職)或單純冒犯,都有可能是法律定義的性騷擾。因此,不管你是用肢體或言語,只要符合這些條件,都有可能算是性騷擾。
     
    而碰觸與言詞這兩種性騷擾最主要的差異是處罰的不同。
    如果是肢體性騷擾,碰觸到了隱私部位,屬於刑事責任,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肢體性騷擾但沒碰到隱私部位,或是純言語或其他形式的性騷擾,雖然沒有刑責,但政府可以罰錢,最重可處10萬罰鍰。
     
    🎸碰哪裡算性騷擾?講什麼算性騷擾?
     
    有些性騷擾不難理解,例如碰觸「胸、臀」,這是法條明定的性騷擾類型;而私密處更是毫無疑問。
    至於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腰、背、肩」在有些法院的眼裡看來,也不是任何人可以輕易碰觸的。違背他人意願擅自碰觸這些地方,就有可能算是性騷擾。
    (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
     
    但講什麼算是性騷擾,並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線,主要還是依照上面的標準去解釋,也就是「是否與性相關、是否違背他人意願」。不過,我也找到一些例子可供參考。
     
    例如,某A瘋狂追求B,時常傳送告白簡訊、想發生性關係的簡訊給B,即便B已明確表示困擾,仍不罷休。除此之外,更在網路上散播謠言,讓人誤會A、B已經在一起、B已懷上自己孩子的訊息。這個案例法官就認為構成性騷擾。
    (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1號行政訴訟判決)

    又例如,某C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D,直接問「你有在賣嗎?」,這種暗示對方有在進行性交易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行政訴訟判決)

    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是當事人在路上被一位素不相識的人問「胸部敏不敏感?」、「有沒有性高潮?」,法官也認為構成性騷擾。
    (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1號行政訴訟判決)
     
    🎸露骨言詞,一定構成言詞性騷擾
     
    我自己的感覺是,只要言詞露骨,基本上就算是言詞性騷擾,像上面幾例都是有直接或間接提到性行為、性關係或性交易,這種就沒有懸念。
    但,如果是黃色笑話,或是其他間接式的冒犯(例如,「可惡想揉」、「請你穿露一點」或是在節目上公然說「想和你炒飯」),這種到底是性騷擾、不是性騷擾或是在有跟沒有之間,這個就有待更多法院判決才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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