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解除委任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解除委任契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解除委任契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解除委任契約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

解除委任契約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4:47:58

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

  • 解除委任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12:11:29
    有 56 人按讚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解除委任契約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0 17:12:12
    有 440 人按讚

    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今天晚上八點,請大家記得準時收看瑩真律師頻道的最新影片喔!

    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 解除委任契約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9 22:12:38
    有 229 人按讚

    距離6月7日苗栗縣政府頒布移工禁足令,已經過了22天,縣府終於在昨日解除禁足令。先不論禁足令本身法律爭議,我想談談,這22天裡發生的事。

    我們先快速run一遍。

    6月1日確診名單中,苗栗縣出現了2名電子廠外籍移工;相隔一天,整個苗栗的確診個案驟升到二位數,當縣民陷入緊張的氛圍之際,縣長卻未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接著晚間發出新聞稿,6月3日京元電7300人全數快篩。隔日,卻發生快篩動線安排不當,引爆衝突。當晚,又傳出公司急call快篩陰的員工進產線上班;與此同時,要求全面停工的聲浪居高不下。

    短短幾日,不僅是京元電的員工、竹南頭份地區的居民,整個苗栗縣都陷入一種草木皆兵的氣氛。面對看不見的病毒,恐懼的心情寫在每一個人的心中。

    6月4日,中央設立前進指揮所,與縣府、京元電公司三方討論要如何控制疫情,防堵擴散。由於移工宿舍多半是8-12人一房,不符合快篩陰自主隔離的條件,6月6日晚間決議進行『京元電外籍移工宿舍降載』。

    6月7日清晨,移工帶著簡易行李從竹南搬遷到台南、高雄與造橋的新宿舍,時間緊湊再加上部分新宿舍環境髒亂,移工與仲介爆發激烈衝突,雙方僵持不下。

    而我非常記得那一天,不論是移工朋友或陳情人都不斷的傳訊息給我,第一現場發生移工與管理人員對峙的影片、宿舍髒亂不堪的照片,於是,這些移工朋友們只能擠在遊覽車上焦急的等待。一整天下來,我不停的與陳情人、縣府來回聯絡、溝通協調,為的就是,讓早已疲憊不堪的移工能夠盡快入住。同時也為了避免物資缺乏,隔天清晨送了幾箱的飲用水到造橋宿舍,希望能多少幫上一點忙。

    前進指揮所進駐後,縣府內部的工作分配,大致是衛生局負責疫調與篩檢;勞青處負責移工宿舍照顧、生活起居。但第一線的管理問題仍舊層出不窮。該如何解決問題,除了在第一線的協助,也希望從制度面找到答案。即便縣府總是回覆我會督促仲介、盡快改善情況,但陳情人仍不停的傳來大量的照片,line叮咚叮咚的響,每一個通知訊息都像一個求救訊號。

    終於,在6月9日,我與造橋宿舍第一線仲介聯繫上了。

    『我們公司好多同事都離職,還有一些快篩陽.....雖然不知道我還能撐多久』,他百般無奈的和我說著現況。

    當時造橋宿舍安置將近800位外籍移工,但根據我的了解,現場僅有4名仲介與縣警局1名不定時巡邏警力,懸殊的人力比導致許多問題來不及處理。餐食簡陋寒酸、住宿環境髒亂、生活用品缺乏、飲用水補給不足,每個問題都像不定時炸彈一樣,隨時等待爆發。

    許多第一線的仲介基層員工,不僅要面臨疫情的考驗,還要面臨公司內部不斷有同事確診、離職,人力不足的現實。

    與此同時,竹南頭份地區,正經歷著其他電子廠零星確診的消息,與疫苗開放施打後,縣府造冊不及與疫苗預約google表單塞車的鬧劇。

    6月21日,14天隔離期滿,大批移工要重新回到竹南主要宿舍,富比一宿、富比二宿。

    但是現場等著大家的是一片混亂,被棄置在外頭的行李,房間內來不及組裝好的床架。那幾天,時常下著大雨,雨水澆濕的不僅是移工的身體,還有他們被棄置在宿舍外的家當。

    直到28日,徐耀昌縣長宣布解除將近22天的移工禁足令。

    故事到這邊差不多就更新到最新進度了。

    .

    這段日子以來,我們看到移工朋友確實遇到一些狀況。老實說,不論影射仲介公司的老闆與縣長是否熟識;或是認為仲介公司可惡至極,要負起全部責任,這些傳聞或說法我都有聽過。但若認為這就是問題的終點,等於變相錯失了深入討論和解決制度問題的機會。

    1️⃣依據目前的制度設計,雇主必須依照『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移工的生活照顧,當雇主聘請的移工人數達到10人以上,另外要設置『生活照顧服務員』,設置人數隨著移工人數而比例增加,例如:當聘雇移工達100人以上時,至少設置3人;每增聘100人,至少再增置1人。

    但這樣的人數比例,足以應付這波疫情下對於移工的防疫照顧嗎?

    2️⃣第二個弔詭的狀況是,依照勞動部的設計,雇主和人力仲介之間是『委任關係』;但是移工和仲介之間,在勞動部的官方契約的設計裡,也是『委任關係』,移工每個月必須支付費用。這個制度設計,讓仲介同時接受『勞資雙方』委任處理事務,角色上不會衝突嗎?

    縣府的移工禁足令,仲介成了管理者的角色,監督著移工不得外出。移工「付費」請仲介來管理自己,相當弔詭,而且似乎連主管機關也都是這樣的思考模式。

    我不敢說在這波苗栗面對到的疫情裡,仲介公司的處理狀況沒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但我們整個制度設計與主管機關根深蒂固的管理思考,似乎已註定我們對移工防疫的走向,那麼,我相信,這更是我們接下來迫切要思考及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