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解除套繪判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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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套繪判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0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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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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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套繪判決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12 17: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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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趕快來看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民法相關)

    ★口訣:去漆囉 (776)
    ※口訣說明:期限到了,地主不租隔壁大樓停車位,所以把停車格的油漆去掉囉,因此是「去漆囉!!」(776)

    ◆關鍵字:套繪管制 ◆聯想同音字:套匯管制
    ※套取外匯需要受到管制 。

    https://www.facebook.com/672695276121353/posts/2314654441925420/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就在剛剛沒多久,大法官作出今年的第3個解釋「釋字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這號解釋的標的是內政部在78年跟80年分別出具的函文。

    1️⃣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規定,某些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該設置停車空間。

    2️⃣假設有兩塊土地甲跟乙相鄰,甲土地的建物要「變更使用執照」,有設置停車空間的要求,建物所有人在得到乙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將甲地建物的停車空間設在乙地時,依照內政部的78年A函文,可以符合上述規定。

    3️⃣至於乙地為什麼要出具同意書,可能是租賃或使用借貸等約定的使用關係。當乙地出具這份同意書之後,乙地上就會記載「套繪列管」來確保同一個停車空間,不會被不同的建物重復使用。換言之,乙地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謂的「套繪列管」,是主管機關的管制方式,在乙地上加以註記限制。

    4️⃣那麼,乙地所有權人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不可以設定期限呢?80年的另外一個B函文,則認為:因為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這個B函,雖然是針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而發布的,但實務上把B函擴及到「變更用執照」的情形。把A函和B函一起看的話,造成乙地的所有人,只能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一位劉先生在82年的時候,把土地出租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隔壁商場的建物所有人,同意土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台中市工務局也因此發給商場建物變更使用執照。後來租約到期,劉先生以土地另有用途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列管」的限制,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6️⃣釋字776號解釋認為,建物所有人在「變更使用執照」時,如果要設置停車空間在劉先生的鄰地時:
    👉劉先生在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要允許附期限。
    👉如果同意書有期限,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照也要給一定的期限,套繪管制也要有相對應的期限。
    👉當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也就是劉先生的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至於78跟80年的兩個函則有違憲的問題。一來,讓鄰地所有人無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導致土地受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二來,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也無法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這些部分都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大法官解釋
    #釋字776號
    #一起讀判決 #一分鐘法律教室 #1分鐘法律教室 #法律系 #法學院 #法律 #裁判 #判決 #裁定 #法院 #司法

  • 解除套繪判決 在 姚松炎 Edward Yiu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1 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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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應該如何改革司法制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5412752327827&id=734277826

    【關於朝雲案中的「抗爭者」之辯】

    見到有人話係「政治逼害」,但同時又有人話係「敢做唔敢認」,Er,點樣樣呢。簡單補充我自旁聽案件所知的一些細節,供大家參考再判斷。有點複雜,我知自己1999,我盡量有條理地講。

    首先我們知道朝雲不是一個記者、也不是一個公民記者(至少在這一單案裏,沒有採用這樣的辯護立場) ─ 而在旺角暴動案件中,是有自稱「公民記者」身份的被告成功脫罪的。

    因為朝雲沒有採取「公民記者」的辯護,在這件案中,他不認罪的理由是:民事的「藐視法庭」與刑事藐視法庭在法律上有分別,而違反禁制令只屬前者,其行為的嚴重程度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案發當日蕭僅是有自制地履行拍照職責,沒有參與示威及任何與「紀實攝影師」(documentary photographer)不符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執行禁制令,不構成刑視藐視法庭。

    (BTW, 控方話朝雲被捕有掙扎,單一證據是一名警員的供詞,但雖然該警員繪形繪聲話朝雲被捕前又捹又撥咁掙扎,但啲片就影到佢根本冇份拉朝雲,而朝雲被差佬一嘢扯落地、拖行同抬起期間,一直雙手舉住部相機……法官老爺們成日都話差佬口供好可信架 <3 )

    但裁定「刑事藐視法庭」此罪的罪成與否,毋須考慮被告的動機 ── 也就是說,在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之時,不論你是基於甚麼原因,只要你實際上是不顧執達吏呼籲長時間留在原地,你就是阻礙執達吏清場、就是違反法庭頒佈的禁制令,就是犯法。(*判辭原文見註)

    我這樣演繹:不論你是去抗議、去影相、路過畀人塞住走唔到都好,只要聽到陳曼琪叫你走而你冇走,就是刑事藐視法庭。「聽到陳曼琪叫你走但你冇走」這件事是一個事實,根本就無可抗辯;唯一可能的抗辯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或你聽不到陳曼琪的警告。

    (辯方指民事與刑事藐視法庭有別、蕭的行為嚴重性不構成刑藐、執達吏權限僅為清除「障礙物」等,陳官一概不同意。)

    但其實,否認自己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有很多正當的理由。譬如你認為當初高院接納潮聯的申請頒出禁制令,本身就是不義;譬如你認為律政司不敢告人非法集結,梗係要借「刑事藐視法庭」的刀,塑造示威者與法庭的假對立;譬如你當日的確係唔撚想聽陳曼琪話離開現場,但你內心從來沒有一秒鐘不尊重過法庭;譬如你覺得這份「禁制令」本身就是要去抗議、去反對的東西……下刪三百個正當理由。

    但在「刑事藐視法庭」控罪下,這一切都沒有關係,因此也不構成不認罪的理由;這件案要爭拗的,是被告有沒有阻礙執達吏執行法庭頒布的禁制令,而不是禁制令本身的正當性或陳曼琪的正當性。而旁聽過庭審的都知道,只要一講與「案情」或「本案」無關的事,哪怕只是一個字,法官都會九秒九秒勒令你收嗲(余若海除外,好似係)。

    我不知道朝雲究竟為甚麼不願意認罪(這一點等他自己說吧),但在此案中唯一的不會被法官打斷並視為「與本案無關」的可能理由,好像就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其他講咩都冇用。

    這樣的重點錯置何其可怖。難道當日在場的人,連「我沒有藐視法庭但我不會走」這點自由都沒有嗎?沒有,法庭會直接判你藐視法庭。

    法庭劇看太多,公民黨的口號聽過太多遍,我們總想像法庭是伸張公義之地,幻想義人即使難逃牢獄,仍然可以在庭上磊落朗朗地陳詞,述說心中所相信的公義;但我懷疑,這是只有戴耀廷教授那種級數的法律人,才有 privilege 做得到的事。

    其實朝雲真心不是這單案裏最慘的人。案件的另一被告是一位十幾歲起一直在街頭露宿(你沒看錯,是「一直」),小學都未讀完,嘢都聽唔清楚的阿伯。他說自己作為露宿者,佔旺時一直睡在匯豐對出;案發當日,亞皆老街人頭湧湧,警察又封晒路,佢想返自己個竇但啲人逼住晒佢行唔到返去,然後就畀差佬拉咗。

    而控方拿出的影像證據是,他曾經長時間企在警察的防線前食包,他曾經幫手搬走(係搬走!)卡板,以及,他曾經有幾十分鐘,一直扶著一支「我要真普選」的大旗。

    究竟這位露宿阿伯是不是真的只是想返自己個竇瞓覺,還是在示威抗議刻意違反禁制令,我唔識判斷,我諗控方與法官其實也唔care。我只記得,當日控方律師與陳慶偉法官青天大老爺,在高院莊嚴的法庭之內,用戲謔的口吻盤一個穿著露宿用殘破大褸的弱聽老人;阿伯的代表律師嘗試向阿伯釐清案情,阿伯話自己聽唔清楚,陳官立即打斷律師,笑著訓斥「你使乜問佢同唔同意唧?你幫佢講咪得囉」。

    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原來法官可以因為被告講嘢慢少少,就唔畀被告講嘢。原來法治就是用公我贏字你輸的艱澀言詞去欺凌弱勢,連律師想幫都唔撚畀。

    我覺得,只要旁聽過佔領/旺角相關的庭審一次,哪怕只是一次,你都很難再相信法治、相信法律不是壓迫, or worse, 玩笑。法庭不要聽你的信念,它只在乎你識唔識得玩貴族式的文字遊戲來甩身,而大部份時候,它其實會直接唔畀你講嘢 / 令你講唔到嘢。

    回到朝雲的 Case: 我們對惡法的想像也許很直觀,既是惡法,那就直面之,憑良心抗辯 —— 而原來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一場不問因由,只問「你有冇聽陳曼琪話離場」這點客觀事情的審判中,認罪的人不會被給予說話的機會(除了向法官求情),不認罪的人,也無法在抗辯中,直述自己為甚麼抗命。

    * * *

    其實「記錄者」這條line未必是冇得打,但這條line放在朝雲身上,就幾乎完全冇撚得打。

    控方其中一項最有力的證據,是朝雲在11月25日在亞皆老街被捕關入臭格,兩日後獲釋的一段FACEBOOK 發言,當中一句:「對不起,我總是判斷錯誤: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

    以及同一個POST的留言:「我不是記者,是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我從來都是這樣向警察說的.當日被捕前,我亦先向他們清楚交代身份.我一直婉拒各媒體贈記者證,就是避免以記者的身份保身。」

    控方與法庭的意思就是,你說自己在場只是記錄,那你怎麼解釋這段文字,怎麼解釋這個以「抗爭者」自居的自己?

    究竟「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這句朝雲自己寫的statement可以點兜?

    朝雲沒有作供(結巴、1999、講唔到完整句子、一嬲起上嚟就鳩駁、每三句推翻自己一次的口才,怎麼會有人敢放佢出去作供,三秒就畀控方隊死),辯方傳召過一個證人,就是Jimmy Lam ── 他特登翻箱倒櫃找到了四年前11月25日穿過的Tee同帽,即使其實件衫已經唔太著得落。這是一種在法庭上其實沒有意義的表態:我就是差佬啲證據片入面拍到的那個人,跟朝雲一樣拿著相機的人。

    Jimmy 的供詞大意是:很多攝影師都會到現場紀錄公民運動,這是攝影師作為攝影師的抗爭方式;抗爭不一定是去衝擊、去抗議,電影、音樂都可以是抗爭 ── 而以真實的記錄抗衡主流傳媒記述的扭曲,就是攝影師的抗爭。

    辯方陳詞則花了好些篇幅討論「紀錄者」同「記者」有咩異同,「抗爭者」應該譯做defender定activist定protester定demonstrator又講咗一大輪:透過照片去揭示佔領實際情況來對抗不公義,也是抗爭者的一種,不等於有參與示威行為(藍註:not that I agree with this, just quoting)。

    對此,陳官完全不信納,判辭基本上在說,朝雲 fb comment裏那句「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這樣的立場也太容易吹了吧(an assertion too convenient to make)。

    庭上,當潘大狀就「抗爭」一詞陳述時,陳官打斷了他,以一種饒有興味食硬你的笑容說,仲有咩好講?你當事人都唔出嚟作供,要人哋(望了望Jimmy)幫佢講啊!

    我心諗,你覺得自視既為紀錄者亦為抗爭者是一句借口?這樣叫做推Jimmy出來頂?seriously? how pathetic. 那一長串「究竟朝雲係咪公民記者」的永續辯論,佢哋兩個之間的肝膽相照,你怎麼可能懂。然而我又理解:除了本身認識朝雲的人,這些講法真的很難講得通。

    大概在陳慶偉的視角,這是一個沒有任何邏輯漏洞的合理判斷。那些說「敢做唔敢認」的指控,我也明白。

    在法律的遊戲面前,我們認識的朝雲/蕭雲/蕭雲龍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一個多麼有integrity的人,根本無關宏旨;信念、勇氣、品格、尊嚴、所為、一切一切,在「刑事藐視法庭」這條罪面前,「朝雲」與任何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動機根本毫不重要。

    我並沒有為定罪而惱怒,經過1126佔旺案,我們都知道那是必然;但我無法接受,因為法律框限,一個抗爭者無法直陳自己的信念(官:「收嗲啦,與本案無關啊」)。

    這樣對一個個體存在的消解,簡直違反人性,卻是以我們所奉仰的「法治」之名。

    打了這麼多千字,到頭來還是發現除了鳩叫「撐朝雲」,我根本沒有任何有理有節的話可說。法律是如此無可辯駁,一思考就陷入無可逃脫的絕對的無論點都係佢贏的政治正確陷阱 ── 去脈絡的一句「撐朝雲」,何嘗不是因為無法抗衡這份絕望的一種失語?

    庭審完結之後我去謝謝潘大狀,我說,辯方的打法真聰明;不是耍小聰明的聰明,而是在一個nearly impossible 的情況下,仍能derive出一套理直氣壯的argument,真不容易。

    潘大狀好像不明白我在說甚麼,這樣的辯法於他似乎只是理所當然。箇中意味,大家自行體會。

    * * *

    也許很多人都已經不記得控方如獲至寶的那篇文章,但我一直記得,因為文中朝雲記述:被關在長沙灣臭格裏的佔旺抗爭者們,跨格大合唱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我心諗,屌,有冇咁撚浮誇。當年的《破折號》用那篇文做了金句圖,圖是劉仁顯做的,圖上的金句是我揀的(我一直很擅長這種煽情的勾當),有成800幾個SHARE,無數人share caption話自己睇完爆喊。

    因為其實,2014年末那幾個月,我們全部人都真係咁撚浮誇。四年了,如果「爆喊」過的人都還記得當日自己看著這篇「關鍵罪證」為何會爆喊,都還關心那個寫字人的命運,你說該有多好。

    其實陳慶偉未審完就有判決,佢喺庭上寸辯方寸得咁得意洋洋,一早落晒判斷。六月的庭審,幾千字判詞都要拖撚足兩個月,拖撚到我學都開埋都未判刑,法官是咪攞正牌逗糧hea做的?如此慵懶,如此傲慢。我永遠記得佢恥笑潘大狀「你個當事人都唔自己作供,要人哋幫佢講啊!」嗰個樣。

    而我只想問一句,在一個沒有任何可能憑真實信念、只能憑法律技巧取勝的制度之下,請問高高在上的尊貴官老爺陳慶偉,有甚麼資格去judge朝雲這個人?

    * * *
    註:判辭相關段落

    陳官判詞第19段援引上訴庭對黃浩銘1126佔旺案的判決:...for such a criminal contempt, it was sufficient to prove as mens reas that the party intended to do the acts which constituted the actus reus of the contempt; no specific intent to interfer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as required.

    第27段援引高院法院周家明on 1126佔旺案:the presence of individual protestor also lent support to other fellow protestors and as is common in mass protests, fellow protestors banded together to fight for their beliefs. The presence of Mr Siew with a large crowd in clear defiance of the Injunction Order made the job of the Plaintiff’s agents, the bailiffs and the police officers in clearing all the barricades and obstructions substantially more difficult.

    第28段:After the police’s warning, Mr Siew’s continued presence in the Area was a clear intention of him flouting the Injunction Order. His presence was not only inherently likely to, but factually calculated to, delay if not to frustrate, the bailiffs and the Plaintiff’s agents’ efforts. In my view, his conducts amounted to a serious interference with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ving considered all the circumstances, I am satisfied beyond doubt that Mr Siew is guilty of criminal cont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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