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解除套繪同意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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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套繪同意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0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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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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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套繪同意書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18 2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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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土地,就這樣被綁架了?】
    
    故事主角劉先生,有一塊土地。有一天,他旁邊的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決定土地申請變更,從地下商場變更為公共浴室,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要蓋公共浴室,就一定要「停車空間」,但是如果我的土地沒辦法再塞一個停車場了,怎麼辦?
    
    以前相關的規定,就是要你自己看著辦。但是,內政部在 1989 年的時候發了一個函釋(函釋 1)說:
    
    如果你想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個需要停車場的建築物,這時候你可以跟你隔壁(一定要隔壁喔!)鄰居打勾勾,你把你的停車場蓋在隔壁鄰居的土地上。鄰居這時候要出具「同意書」給政府知道,而政府會在鄰居的土地上記載「套繪列管」。
    
    什麼是是「套繪列管」?簡單來說,就是在土地上註記:「這塊土地正在被其他人使用。」讓未來這塊土地的潛在買家知道土地目前的使用狀況。
    
    回到劉先生和陳小姐的故事,因為陳小姐要利用劉先生的土地蓋停車場,所以,陳小姐跟劉先生租了土地上的一些空間,同時,在劉先生的土地上記載「套繪列管」。20 年後,租約到期,劉先生想要解除土地上的「套繪列管」,但政府卻回答他說:「之前政府有個函示(函釋 2)說,這種土地同意書最好不要有期限,而且你們的同意書上也真的沒有期限,所以你沒有辦法解除。」
    
    劉先生尋求另外一種方法,就是向陳小姐的後手蕭先生提起訴訟,要求他解除「套繪列管」,但很不幸的敗訴了。
    
    最後劉先生實在受不了,認為天底下哪有這樣規定是沒有期限的?連金城武的記憶,加上期限也只有一萬年(不知道的自己去看《重慶森林》),既然劉先生跟陳小姐之間的民事關係都已經終結了,為什麼「套繪列管」不能順便消滅掉?於是他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函釋 1」違憲的。
    
    大法官看了一下劉先生的聲請,表示:「如果劉先生覺得認為『函釋 1』違憲,那大法官也要順便審查『函釋 2』,理由是兩個函釋有密切關聯,需要整體一起評價。」
    -
    💔大法官說:「跟愛情一樣,總是會有期限的。」
    
    1⃣️
    如果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應該要讓劉先生可以用「有期限」的方式來處理。既然是有期限,主管機關所發的「執照」以及「套繪管制」,也應該都要有期限。並且,在雙方土地關係結束後,主管機關應該要積極一點,可以主動去解除套繪管制。
    
    從兩個函釋來看,會造成人民的同意書無期限,而「套繪管制」也會無期限。
    
    2⃣️
    因此,大法官宣告這兩個函釋違憲,只要現在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鄰地所有人,在雙方的土地關係消滅後,都可以用本號解釋來向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可的執照,並且來解除「套繪管制」。
    
    -
    💔有人有不同意見嗎?
    
    羅昌發、許志雄、黃瑞明大法官皆認為,這兩個函釋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所以應該在法律階層明文規定。或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狀況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處理。所以,本案的主管機關,在沒有經過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作出「函釋 1」、「函釋 2」這樣的解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但多數意見並沒有做出兩個函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解釋。
    
    但針對法律保留原則,湯德宗大法官有不同意見,針對第一個函釋,湯大法官覺得,既然有了書面同意,所以很難說是不法的侵害;但第二個函釋,是不當推演,且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要「兩個函釋一起評價」才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釋憲週記 #大法官
    #我這不就回來了嗎

  • 解除套繪同意書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12 17: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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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趕快來看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民法相關)

    ★口訣:去漆囉 (776)
    ※口訣說明:期限到了,地主不租隔壁大樓停車位,所以把停車格的油漆去掉囉,因此是「去漆囉!!」(776)

    ◆關鍵字:套繪管制 ◆聯想同音字:套匯管制
    ※套取外匯需要受到管制 。

    https://www.facebook.com/672695276121353/posts/2314654441925420/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就在剛剛沒多久,大法官作出今年的第3個解釋「釋字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這號解釋的標的是內政部在78年跟80年分別出具的函文。

    1️⃣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規定,某些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該設置停車空間。

    2️⃣假設有兩塊土地甲跟乙相鄰,甲土地的建物要「變更使用執照」,有設置停車空間的要求,建物所有人在得到乙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將甲地建物的停車空間設在乙地時,依照內政部的78年A函文,可以符合上述規定。

    3️⃣至於乙地為什麼要出具同意書,可能是租賃或使用借貸等約定的使用關係。當乙地出具這份同意書之後,乙地上就會記載「套繪列管」來確保同一個停車空間,不會被不同的建物重復使用。換言之,乙地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謂的「套繪列管」,是主管機關的管制方式,在乙地上加以註記限制。

    4️⃣那麼,乙地所有權人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不可以設定期限呢?80年的另外一個B函文,則認為:因為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這個B函,雖然是針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而發布的,但實務上把B函擴及到「變更用執照」的情形。把A函和B函一起看的話,造成乙地的所有人,只能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一位劉先生在82年的時候,把土地出租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隔壁商場的建物所有人,同意土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台中市工務局也因此發給商場建物變更使用執照。後來租約到期,劉先生以土地另有用途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列管」的限制,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6️⃣釋字776號解釋認為,建物所有人在「變更使用執照」時,如果要設置停車空間在劉先生的鄰地時:
    👉劉先生在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要允許附期限。
    👉如果同意書有期限,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照也要給一定的期限,套繪管制也要有相對應的期限。
    👉當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也就是劉先生的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至於78跟80年的兩個函則有違憲的問題。一來,讓鄰地所有人無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導致土地受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二來,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也無法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這些部分都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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