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解除契約協議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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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解除契約協議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049的網紅DJ-Trista«薛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70528 這一則新聞:有一對夫妻育有兩名子女,由於妻子與其員工外遇,所以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商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記載以下內容: 1.   ...

  • 解除契約協議書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30 23: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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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70528
    這一則新聞:有一對夫妻育有兩名子女,由於妻子與其員工外遇,所以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商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記載以下內容:
    1.    給付「生活教育費」新台
    幣300萬元
    2.    女方於離婚後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或教唆任何人擾亂男方、男方之工作場所、男方之家人生活,或危急男方及男方家庭安全
    3.    女方如有違背以上條款,需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4.    男方不能po有關女方的事物在FB上。

    然而,這份離婚協議書卻沒有規定到妻子 #侵害配偶權 的損害賠償、丈夫應拋棄對妻子及外遇對象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的請求與相關刑事責任不再追究,也因為如此,丈夫遂對妻子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並請求妻子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精神損害。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中有兩個部分需要特別留意,⚠️第一個部分是配偶外遇所致的侵害配偶權,⚠️另一個部分則是離婚協議書內容的記載。前者是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忠貞義務;後者則是在契約書中應如何記載才能一次性的杜絕紛爭。
    就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法院的認定方式大多會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簡單來說就是「超越一般社交關係下與朋友間的分際」,所以,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或去汽車旅館消費等事實為限,而是只要有一般社會觀念下會被認為只有配偶或情侶間才能做的事情,如嘴對嘴的親吻等,這樣就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害配偶權。

    至於離婚協議書的記載內容,一般都會記載夫妻間財產如何分配、子女由誰監護照顧,以及最重要的:如果有離婚是因為配偶的其中一方發生對婚姻不忠的事實的話,就必須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及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切斷對前面不忠事實,他方配偶可以請求民事損害的機會,因為這份離婚協議書除了要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同時具有和解因為配偶外遇所生的損害,所以必須記載「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及不追究刑事責任」,才會有和解的效果,但又因為去年大法官解釋所宣示的通姦除罪化,婚姻關係中若有不忠事實,亦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定要記載的文字是「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這樣才會一次性處理婚姻所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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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契約協議書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01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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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宗憲經紀約鬧雙胞 更一審改判吳敗訴須返還570萬】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6日新聞報載綜藝天王吳宗憲於2011年與蔡男簽訂3年之經紀合約,蔡男事後發現吳在前1年已跟曹男簽訂2年的演藝經紀合約,認吳故意將合約鬧雙胞,怒告吳索討預付的800萬元酬勞,扣除吳已還的230萬元,還須再支付蔡男570萬元,一審判吳勝訴,二審改判吳敗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吳應賠償570萬元,仍可上訴。

    📌📌吳宗憲(下稱被告)是否應賠償蔡男,涉及以下爭點:

    ✏️被告與曹男簽訂合約後,被告可否將合約交給蔡男承作,是否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使蔡男陷於給付不能之情事?

    【否定】(法院見解一致):雖被告前已與曹男締結經紀合約,被告仍得將合約交由蔡男規劃、安排各項演藝事業,被告並無給付不能之問題,蔡男不能以此為由向被告請求570萬元。

    ✏️被告與曹男之合約是否確屬蔡男所主張之經紀合約而有違反兩造經紀合約內容?

    【否定,應屬消費借貸契約】(法院見解一致):協議書已明確記載被告與曹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且於系爭被告與曹男合約中約明被告之還款方式,而曹男實際上從未安排或經紀任何演藝活動予被告,故此契約雖名稱係經紀合約,惟實際上係消費借貸契約。

    ✏️被告與蔡男間之合約,究係何方終止、有無解除?

    1.一審認合約係【被告單方終止】:被告前因蔡男未如期給付報酬,委由律師發函通知終止契約。

    2.二審、更一審認合約係【合意解除】:蔡男知悉被告與曹男另有合約超過兩造經紀合約之權利,擔心有合約衝突,故透過第三人表示要解約,被告其後亦與他人簽定新經紀約,可謂被告於已默示承諾蔡男之解約之意思表示。

    📌📌本案法律評論

    ✏️本文認為,被告雖一約兩簽,但並未使蔡男因此無法履行經紀約,且被告亦無給付不能情事,二約未必互相衝突,況且被告與曹男間之契約,應係消費借貸契約,並非經紀約。

    ✏️被告於100年10月19日和陳男、邱男訂立新約,自有默示同意蔡男之請求解約之意思表示,則被告與蔡男之契約既經解除,即再無片面終止契約之問題。從而系爭合約既經解除,預付給被告之報酬570萬即應返還給蔡男。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77610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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