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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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2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877的網紅賴佳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 經營旅館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月及六月之每月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等統計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有鬼 ? 到底是誰說謊 ? 盧秀燕市府黑箱作業外籍...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2條 在 賴佳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22 16: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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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
    經營旅館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月及六月之每月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等統計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有鬼 ? 到底是誰說謊 ?
    盧秀燕市府黑箱作業外籍旅客觀光台中旅宿數據資料不敢完整提供中央,也不願提供給議員。現在佳微議員秀中央數據資料給大家看,揭開盧市府怠惰內幕,觀旅局林筱淇局長卻說是佳微議員準備的資料有錯?

    市府提出的旅宿數據的數字與中央旅宿網的資料有出入,應該提出盧市府的數據計算方式,台中市政府沒有公開數據卻質疑中央政府數據有問題,顯示盧市府只要對他們不利的都說有問題,沒有自我檢討。

    新頭殼報導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22/249925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798494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27381

    交通部觀光局旅宿網https://taiwanstay.net.tw/tourism_web/statistics_show.php?report=151&start_year=2017&start_month=11&end_year=2018&end_month=04&report_type=hostel&select_case=1&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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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2條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0-12 11:48:00
    有 102 人按讚

    日前立法院修正了『發展觀光條例』,關於旅館、民宿業的一些條文調整之後,在上週交通部觀光局訂定的『旅館業管理規則』也做了相對應的更新 . .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31894903&ctNode=5156&mp=100001

    修正了那些條文,對 hostel 又有哪些影響呢?
    西卡大叔我來做個 "不專業且不負責" 的解說吧!
     
    --------------------------------------------------------------------------- 
    第二條 → 月租以下都得算旅館,不過之前就已經這樣執行了,只是補修正條文。
     
    第四條 → 申請旅館要準備那些文件與資料,現在不用房屋土地謄本了。
     
    第六條 → 修正後沒規定旅館一定要有 "門廳"、"儲藏室" 。
    (所以床單被套等備品可以放到樓上或隔壁去,電梯一上樓,電梯口就是個櫃台裡面都房間也 ok)
     
    第六條之一 → 做假資料騙到旅館執照,之後被抓包的話執照會被撤回。
     
    第七條 → 關於之前規定旅館要通風良好、有冷熱水衛浴設備 . . 等這些之後都不管了,沒有熱水一樣可以請旅館執照。
     
    第九條 → 要求公共意外險的投保金額提高,出事的話保險公司會賠多一點,一年的保險費也會多個幾成吧!
     
    第十四條 → 旅館登記證上會多註記『旅館營業範圍』,所以之後擴大營業 (例如明明只是一樓有請旅館執照,樓上都是擴大營業的房間) 可能會比較容易被抓包。
     
    第十八條 → 修正之後,沒規定旅館牌一定要掛門口了,但還是要掛出來在看得到的地方。
     
    第十八條之一 → 新增的規定,要求合法旅館在網路、書籍、雜誌 . . 等刊登廣告時,都得寫上旅館執照號碼。
    (但總有點 "沒牌的抓不完,只好要求合法的旅館去配合" 的感覺? ^^")
     
    第二十三條 → 旅客還是得登記入住資料,但之後好像不用每天回報派出所了?
     
    第二十四條 → 只刪除了 "應經常維持場所之安全與清潔" 這段沒啥用的敘述。
    (不然要讓旅館又危險又髒兮兮嗎 ^^")
     
    第二十七條 → 旅館碰到什麼狀況要報警,把旅客沒帶證件不登記應要住拿掉了。
    (所以之前旅客忘了帶證件,但很晚了還是要住宿,旅館櫃檯應該要報警嗎? XD)
     
    第二十七條之一 → 旅館每半年要填報次營運的相關數據,修法之後要我們多填一些旅館資產變動與支出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之一
    → 新增的落日條款,所有的教師會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學校招待所、甚至國軍英雄館 . . 等,都得在10年之內 (到112年) 補申請旅館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雖然實務上不太能想像,觀光局要怎麼去管國防部、怎麼去管香客大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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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實務的角度來看,這次的修法幾乎沒有改變合法申請旅館執照的困難度,對旅宿業的實際運作影響也不算太大 . .

    而對『Hostel 有自己的法規』這個理想,應該說完全沒改變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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