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收到許毓仁委員會到展場參觀,最強CREW團立馬準備馬克膠動工製作,搭配布膠、曼陀珠紙、生出超威臂章。
立委到控台時,現場正在彩排,我起身致意沒有多說什麼,他的眼光倒是停在我手臂許久。希望委員能明白我們確實是展場中的一個小螺絲、社會中的一個小螺絲,卻也盡忠職守、在工作崗位、在生活中,努力地實踐...
昨天接收到許毓仁委員會到展場參觀,最強CREW團立馬準備馬克膠動工製作,搭配布膠、曼陀珠紙、生出超威臂章。
立委到控台時,現場正在彩排,我起身致意沒有多說什麼,他的眼光倒是停在我手臂許久。希望委員能明白我們確實是展場中的一個小螺絲、社會中的一個小螺絲,卻也盡忠職守、在工作崗位、在生活中,努力地實踐自身、表演、藝術等不同的價值。
每天在展場還是要關心立法進度,結合法真的太荒謬太歧視,大家可以動動手指向立委表達關切與想法:
https://ly.answerfamily.org/?fbclid=IwAR2swhQuxU6pUf3ySfjvRZcHG0pJY-EHWNUaEIAvCM4WufgowrSTSeRf3sw
(連結於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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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自尤美女委員:
今天中午周春米委員召開會議,協商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和賴士葆委員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會議上許多委員充分表達意見,但沒能對條文進行實質討論,留待後續院長召集協商。
至於信望愛基金會、異象國際公益展望基金會強力遊說、林岱樺委員提出的「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要到明天才能確定是否排入院會的正式議程,也才能確定後續的處理程序、是否一起排入協商。
林岱樺委員提出的草案宣稱是「折衷版」,但事實上只有名稱折衷,條文和說明卻充滿赤裸裸的歧視,不僅只能登記伴侶(草案第四條說明),部分條文甚至超越賴士葆版本,如:
1.增訂「假結婚條款」:只要其中一方的三親等內血親(如:姪子姪女、伯、叔、姑、舅、姨)、檢察官或社福機關認為兩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就可以訴請法院介入,確認關係不成立(草案第八條)。但兩個人建立永久結合關係,究竟為何是讓這些人來監督、確認?這些人又如何判斷當事人是不是真的符合這些要求?
2.擴充「宗教自由條款」:良心、信仰自由等均不因本法施行而受影響,條文說明中更直接寫明「表達及教導不贊同第二條關係之意見等,並不構成歧視」(草案第二十七條)。這條規定根本是變相的「合法歧視條款」。 若將立法院現有的所有同婚相關草案版本一字排開,從2016年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初審完成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到這幾個月陸續提出的專法版本,政院版其實才是真正的折衷版,無庸置疑。
賴士葆委員提出的版本則混淆了親屬法體系中的「配偶」和「家屬」,而且是「和尚條款」、「修女條款」,僅保障同性別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同性家屬關係,卻沒有釋字提及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未規定同居義務,完全違背大法官解釋。
賴委員今天在現場質疑憲法怎能對抗公投?但事實上公投結果的位階只是法律,而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則是憲法,台灣是民主的國家,也是法治的國家,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應該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且去年通過的公投第十二案,事實上也是在釋字七四八解釋的基礎上才得以成立(參見中選會107/04/18新聞稿第二段: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07news/27215)。 台灣已經有上萬對同性配偶、上百個生養孩子的同志家庭和我們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他們只需要和一般人一樣的法律適用,讓他們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相愛成家、養兒育女、相伴到老。同性婚姻已經是我們無法閃避的歷史責任,我們必須勇敢面對,做出符合憲法要求、平等價值的決定。
親屬會議召開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親屬會議召開 在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韓國🇰🇷微解封後疫情擴大,首都圈緊急升級 給你方便不要當隨便。自由就是要自律,不自律就是更嚴格的他律。
南韓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仍未撲滅,雖已開始積極施打疫苗,卻遇上Delta變種株侵襲,讓疫情再度迎來高峰期,近期更是連續3天新增超過1000例確診,9日甚至創下疫情爆發以來的單日最高紀錄,短短一天之內新增1316例確診個案,考量到國內疫情急速擴散,南韓政府宣佈12日起升級首都圈的防疫警戒至第4層級。
國務總理金富謙9日上午召開中央災難安全對策本部會議時,決定12日起升級首都圈的防疫警戒至第4層級,包括下午6時後禁止三人以上聚會,完全禁止會群聚的說明會、紀念儀式,將完全禁止1人示威儀式以外的集會和活動,婚禮和葬禮也將限制只有親屬能參加,及維持娛樂場所的停業措施、暫緩實施已接種疫苗者的鬆綁政策。
南韓疫苗覆蓋率已經超過三成,但變種病毒傳播力還是很強。很多國家微解封,是希望給民眾方便。但結果是,很多人把方便當隨便,開始忽視個人防疫。
總而言之,民主就是這樣。自由伴隨的就是自律。不懂自律的話,就是跟韓國一樣,放鬆後就準備再升回來了。
親屬會議召開 在 CCTV 中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紅色檔案 周恩來給家人在西花廳裏開的一場家庭會議】1964年8月,周恩來在西花廳裏召開了一場簡單卻難得的家庭會議,他專門給家人談如何過好“五關”問題。
周恩來的過“五關”,分別是思想關、政治關、社會關、親屬關、生活關。在196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機關負責幹部會議上,周恩來情真意切地告誡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過好“五關”,強調領導幹部要過好“親屬關”,“不要造出一批少爺”。“幹部子弟的危險性”始終讓周恩來警惕。#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