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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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8 2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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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個禮拜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是:鴻海有一名協理在2013年2月7日的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
    因為這名協理在2013年3月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協理在同年2月22日向公司申請退休,並在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注記請公司將他中獎的十張股票一併核發。
    總經理對此批示「准予核發」,後總經理轉呈總財務長,但總財務長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拒絕核發中獎股票。
    這名協理不服鴻海拒絕核發10張股票,就起訴到法院。
    法院在今年11月2日作出判決,認定鴻海決定不核發10張股票給這名協理是合法的,判決原告也就是這名協理敗訴。
    為什麼法院會這麼判。法院在審理這個案子的時候,認為本件審理的重點在於,公司在尾牙上舉辦的抽獎活動,抽獎抽到的股票,性質到底是什麼?
    法院認為,員工在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中抽中獎品,公司與員工間就因此成立一個「贈與契約」。
    又因為公司在抽獎開始前,會場前方就有以投影片方式逐一宣達抽獎規則,而且主持人也有以口頭方式對抽獎規則逐條說明,抽獎規則裡面就載明了「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
    所以其實這個贈與契約,是附「停止條件」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滿足一定要件,贈與契約才生效,公司才有履行贈與的義務。也就是如果條件沒滿足,公司不需要履行這個贈與契約。
    可是,這名協理在申請退休的時候不是有註明請公司核發十張股票,而且總經理也准予核發了嗎?為什麼公司可以反悔不核發股票呢?
    法院認為,其實從鴻海公司內部的「授權核決權限一覽表」可以看出,關於獎金發放的部分,不論是年度獎金總額(現金、股票),或主管年度績效獎金及股票分紅,其等之核決權限在於「總裁」,而非「總經理」。
    所以雖然總經理在協理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但只是行使建議權,表示會將申請文件呈遞給總財務長做最後決定。因此法院認為,總經理依照公司內部規定,並沒有權限核發獎金,所以就算他在員工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也不會發生同意核發獎金的生效力。

    所以提醒民眾,在向公司主管申請獎金或其他事項的時候,不要以為自己的主管簽名了,就表示自己的權利可以獲得實現。一定要清楚知道公司內部,就相關事項有決定權的是哪個部門、哪個主管。
    另外,法院還提到說,因為是贈與契約,所以只要在公司還沒有把股票背書轉讓給員工以前,其實根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都有撤銷贈與意思的權利。
    所以只要公司在還沒把股票轉讓給員工前,公司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公司既然有撤銷贈與的表示,那員工就沒辦法再主張這十張股票了。

    謝憲愷律師提醒大家,依我國民法規定,當一方同意贈與,另一方接受此種贈與,那麼雙方間成立贈與契約。但是,在贈與物還沒有移轉前,例如約定送一筆不動產,在還沒辦理過戶前,;或者約定送一輛汽車,在汽車沒有交付給受贈人前;或者像新聞中的例子一樣,約定送股票,但還沒背書轉讓前,贈與人隨時都可以撤銷贈與,不負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已經履行贈與的程序了,例如已經過戶、交付、背書了,就不能反悔,不能撤銷已經履行的贈與。當然也必須提醒民眾,這種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情況,也有例外,例如贈與有經過公證,或者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就不能隨時撤銷贈與。
    所以民眾如果成立了贈與契約,受贈人想確保贈與人不隨時撤銷贈與的話,建議民眾可以對這個贈與契約作公證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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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16 0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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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係構成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主要之區分標準。

    三、實務爭議案件整理
    (一)人民檢舉之函覆
    1.無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公平交易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建築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
    2.有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菸酒管理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1號裁定)
    (二)公立學校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1.因法律規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依行政契約當事人身分,基於契約約定所為意思表示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
    1.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且對外生效外,又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非行政處分)。
    2.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四)健保局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停止特約的處分,固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而向保險人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權利之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在排除因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從事特定違規(即違約)行為所發生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或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的風險,並防止該危害或風險之發生及擴大,故屬具有「保全性質」之措施,其性質屬管制性不利行政處分,而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可歸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施予應報性處罰性質之行政罰(行政處分)。
    (五)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核備(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48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38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六)公寓大夏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七)戶籍登記之催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戶籍法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

    四、考題觀摩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主管機關卻不同意其報備。請問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應如何提起救濟?是否應提起訴願?(104北大)

    📌答題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般給付之訴(不用訴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國家賠償。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的要件

  •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2-13 1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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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本濕地設立太陽能光電場,台東縣政府在訪問中,明確表達會「尊重部落決議」。

    現今部落「拒絕設立光電場」的決議已出爐,台東縣政府也該遵守信諾,不要食言!

    為什麽卡大地布部落不同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示範專區開發案」記者會新聞稿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基地,是那個部落的傳統領域,誰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104及105年本部落申請文化部的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挽救流逝中的部落文史:大知本傳統文化地名行動計畫」,經過田野調查、耆老訪談、文獻蒐集及實地踏查,出版了《心知地名:卡大地布部落文史紀錄》,共記載了知本溪流域的114個傳統文化地名。在這本書的第一章談到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基地-Muveneng〈姆芙嫩/知本濕地〉地區10個傳統地名,裡頭記載著這塊土地的歷史過往、人文內涵與地理環境。
    在17世紀,約1640年左右,荷蘭人據台期間為了尋找黃金,在知本濕地的溪口登陸,沿著知本溪北岸往山區前進,在長滿甜根子草叢的河岸射殺了水鹿及梅花鹿。住在知本濕地旁Kanaluvang〈卡那魯汎/沼澤地帶〉的卡大地布Pakaruku〈巴卡魯固〉家族人因此第一次遇見西洋人,也見識到火繩槍的威力,因而將荷人射殺鹿隻的地方稱之為Kinkuwangan〈今古哇岸/槍響的地方〉。荷蘭兵士休息時吞雲吐霧的抽著手捲菸,族人才知道那是tamaku〈打麻固/香菸〉,於是菸草引進了台東。荷人希望部落族人能帶他們到知本山區尋找黃金,因而以明朝出產的龍紋酒醰做為酬勞,這喝完的酒醰也留在部落傳了下來,目前由天主教會花蓮教區輔理主教曾建次先生保管。
    從以上所述的傳統地名歷史由來,以及荷人留下的酒醰證物,可知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基地是我們卡大地布部落傳統領域,我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有尊重過土地的主人卡大地布部落嗎?
    台東縣政府利用知本濕地及知本溪北岸共226公頃土地,做為太陽光電示範專區土地,該案已於107年1月10日公告招標,預訂於3月13日開標。然而,近一年的規劃時間,縣府僅於去年6月舉辦一場期中座談會,今年1月5日召開一場說明會,在部落族人還不知道什麼是太陽光電,以及未辦理公聽會前,就火速在說明會五天後片面公告招標,完全不尊重我們卡大地布部落。先期規劃報告內容,直到標租公告才公布,沒有我們族人的意見及想法、沒有與部落開會的紀錄與徵詢、更沒有這開發基地的人文歷史與生態環境的調查,僅想利用土地獲取標租及發電的回饋利益,缺乏對土地的關愛及生態的守護,根本是不及格的規劃報告書。
    為了讓族人認識太陽光電與國內案例,部落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合作自籌經費,於107年2月3至4日辦理「2018卡大地布傳統領域知情同意權工作坊」課程,邀請前屏東縣長曹啟鴻老師及其工作團隊,講解屏東縣政府推動民間養水種電的緣由與負擔責任,認識太陽光電的類型、利弊及對周遭環境的影響,以及與農牧漁業結合的成果和得失。這樣的學習場域,臺東縣政府不曾提供過,還要部落自己想辦法,欠缺了為地方解決問題的服務態度。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有落實原基法第21條的立法精神嗎?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該法條首要之立法精神在於「諮商」,依其該法條的釋義:「諮商或諮詢指提供充分且能夠有效傳遞之資訊,並徵求原住民族意見之行為」,簡單的說就是「諮商或諮詢的目的是要讓原住民族或部落自由且充分知情」,在這前題下部落才能行使同意權及參與權,以及訂立契約分享利益。請問此案從先期規劃,約一年的時間,臺東縣政府有提供充分且能夠有效傳遞資訊給部落嗎?並廣大的徵求或調查族人意見嗎?在部落尚未自由且充分知情前,就驟然公告招標,完全違反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立法精神。
    再者,雖然招標須知寫到「本標租區域係屬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本案之開發得標廠商應負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得部落同意。」卻已限定廠商「最低完工設備設置容量要達100MPw」,且要求得標廠商於租賃契約生效日起21日內,就提送投資營運計畫書,經台東縣政府審議通過後,才來進行部落諮商同意權。該流程已變成由縣府和廠商片面決定計畫內容,非但未尊重部落規劃權,又把諮商責任丟給廠商去承擔,何況後續的規劃設計及施工規劃是依照這不及格的規劃計畫書作為藍本,既然這諮商程序欠缺正義且推諉卸責,部落當然不會同意。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具備著好的友善的綠色能源價值嗎?
    卡大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共分為10個區塊,知本建康段這個區域我們稱之為Muveneng〈姆芙嫩/知本濕地〉,這裡有著藍色海洋、美麗沙灘、海岸植物、草澤濕地、珍稀野鳥與候鳥、還有廣濶的樹叢、灌叢及容易瀕臨消失危險植物。自古我們祖先利用這邊的資源,耕作、放牧、捕魚,在更早以前在這邊獵鹿,大家快樂的生活著,但殖民政權來了以後占有它把它劃為己有。今台東縣政府把這地區開發為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基地,為增加發電量獲取利益,光電板密集的排列在地面上,其面積約161公頃,嚴重破壞該地區生態環境及景觀。
    「2018卡大地布傳統領域知情同意權工作坊」的課程,經過專家學者與族人、學員的充分討論,認為一個好的友善的綠色能源要具備下列幾種價值:1、是為解決地方問題而不是製造新問題。2、善待開發基地環境,不破壞環境。3、不排擠土地資源原有重要功能。4、可以跟地方協商,並可彈性規劃讓各方需求共存共融。5、可以分享利益。6、能夠達到多贏目標。以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來說,這六大面向僅第5點因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或許可達成,其他的條件很難具備,所以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呈現之價值,與部落想要的綠色能源觀點落差太大,當然我們不可能接受。

    ★★卡大地布部落的聲明與要求:
    一、綜合上述,我們卡大地布部落不同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開發計畫」,請政府或私人尊重國家法令承認原住民族的權利。
    二、本部落將循國土計畫法提出傳統領域土地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建立傳統領域具體規劃藍圖,確立土地現況使用需求,訂立部落未來發展願景,提供政府或私人利用該領域土地之參據或協商。
    三、請臺東縣政府打破官民之界限,與部落締結「夥伴關係」,建立傳統領域土地共管平台,以平等互惠分享之原則,發展傳統領域土地優質之經濟效益。
    四、請政府或私人落實原住民族第21條之立法精神,善盡諮商或諮詢的責任,提供部落參與規劃、設計、審查、訂約、經營與管理的機會與場域,讓部落在自由且充分知情的前題下行使諮商同意權。
    五、部落並不反對綠能,本次台東縣政府107年1月10日公告之「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開發計畫」必須撤銷,其基地範圍應包含整個「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計畫」約285公頃的面積,因該區域土地之特性與功能是不可分割的,重新規劃之計畫內容含括光電活化、主權保障、生態守護、人文運用、教育推廣、遊憩休閒、種電農場及經濟發展等多面向機能,其計畫名稱暫定為「卡大地布人文生態光電教育及休憩園區開發計畫」。
    六、生態環境景觀與原住民人文特色,才是台東縣發展之基石,不要迷信於經濟利益至上之狹隘觀點,光電、生態與人文是可以相容並存的,這樣才是友善土地的綠色能源建設與價值,並達到多贏的目標。
    卡大地布部落(2018/02/1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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