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LawSchool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案件「有受理之價值」而受理本案?
本文言簡意賅的透過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民國109年4月24日)不受理決議之案例事實,說明大法官得否以案件有無受理之價值決定受理與否。老師首先論述現行法之規範,再論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施行後,大法官所將面臨之問題,首當其衝就是案件量增多,大法官必然會「嚴格選案」,則大多數的案件不會被大法官所受理,儘管其程序要件合致,決定的標準係該案件「有無價值」,而此將取決於大法官自身的評斷。作者也坦言「裁判憲法審查」應建立不了「無漏洞的人權保障」制度,提供讀者另一種思考路徑。
◎本文出處:以案件「有受理之價值」而受理本案?,#吳信華,月旦法學教室第2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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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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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二)
【作 者】楊子慧│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主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及釋憲實務,前者含括憲法訴訟法引進的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闡釋、憲法及憲法訴訟法架構下司法權應基於制度上分工以克盡護憲之責、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現況及司法化變革,並說明108年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與102年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後者主要為大法官就機關、法院及人民聲請釋憲程序所作成相關解釋實務之分析與評釋。
🔸本書論述之主旨,得以「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理論與實務」一詞涵蓋,秉承「憲法訴訟」一書之研究理念,名為「憲法訴訟(二)」,內容聚焦於闡明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發展、憲法訴訟法規制的法庭化革新、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類型與效力,具體探討範圍遍及德國憲法訴訟學理及實務、我國憲法訴訟法新制和相關大法官解釋,期能激發憲法訴訟法領域之廣泛研究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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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基礎十講
【作 者】吳信華│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憲法訴訟法」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通過, 將於二○二二年一月四日施行。本書「憲法訴訟基礎十講」乃就「憲法訴訟」此一法領域、配合「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擇十個重點而為精要理論與條文內涵的闡述。內容上包含:「憲法訴訟法」的立法與意涵、憲法訴訟法的適用與程序原則、釋憲機關的組織與「審判主體」、總則性的程序規定、釋憲案件的聲請與大法官的審理、「訴訟類型」概述、「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判的基礎性效力、「憲法訴訟」研究的問題與方法以及憲法訴訟法施行的評估與預測。各講次有其獨立內容,合之則構成完整體系。
✔不論對憲法訴訟此一法領域欲一窺堂奧的各界人士、準備國家考試的法律學子、抑或因應本法採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而應有所準備的律師,乃至其他與釋憲有關的實務工作者,本書為現今國內僅有之一部關於憲法訴訟全面性介紹的書籍, 當值參考詳閱。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z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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