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Re: [問題]衛哨失職
時間Sun Oct 30 15:02:27 2016
※ 引述《Huae3456 (Miles)》之銘言:
: 請問學長姐們
: 安官失職跟大門衛哨失職哪個比較嚴重
: 今天夜哨時候(03-05)因為真的太累
: 前一晚待命伍只有我一個人
: 等不到人來我10點多就偷偷跑去洗澡
: 11點多回到待命伍室準備就寢
: 3點準時上哨 站了一下 睡意襲來
: 4點多的時候就睡著了
: 好死不死 接我哨的是排副...
: 剛剛值星跟我說禁足五天以上
: 再看分庫長指示
: 好吧!畢竟比法辦好
: 可是讓我不禁回想起之前有一個安官
: 沒完成交接就跑去睡
: 導致夜哨的全部睡死一遍
: 放空城。
: 當時我也是03-05。還被拖哨了15分鐘
: 結果懲處好像是罰勤。而且是留守的時候
: 而且只罰那第一班。其他沒事
: 不知道是不是志願役比較嚴格啊......
: 懊悔啊......
推 qooisgood: 他沒送你去憲兵隊已經對你很好了10/30 13:56
推 qooisgood: 陸海空軍刑法第 34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10/30 13:58
→ qooisgood: 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10/30 13:58
→ qooisgood: 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30 13:58
理論上,衛哨失職的情形如果是過失,依法應該是無罪
陸海空軍刑法34: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13: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
再看看刑法總則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陸海空軍刑法34條,對於平時衛哨失職因過失而造成的並沒有懲罰規定...
只有規定戰時會罰過失
所以衛哨失職如果不是出於故意的,真的罰不到
不過這只是理論上從法律推論的情形
實務畢竟是會有各種人為因素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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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21.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77810951.A.2CB.html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5:04:14
推 leptoneta: 原PO就是"因睡眠而廢弛職務"啊 還討論過失與否幹嘛 10/30 15:07
→ leptoneta: 要討論的是有沒有產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吧 10/30 15:08
如果原PO是因為不小心而睡著,就是過失,這條沒罰過失就沒有觸法
但如果是1.睡著也無所謂 2.我就是要睡 就算故意,就有犯這條
過失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懂嗎?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5:16:30
推 kejun: 那之前那個慶生的安官怎解脫了。看就是故意 10/30 15:27
推 ewayne: 又來了...開頭就在講平時,戰時不過是加重到七年以下或無 10/30 15:30
→ ewayne: 期,那裡只罰戰時?拜托平常在推文內亂解法律就算了,專門 10/30 15:30
故意罰平時+戰時
過失只罰戰時,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 ewayne: 發一篇是想讓所有人知道你是真的連法條都不會看!什麼叫不 10/30 15:30
→ ewayne: 是故意的罰不到?今年六月就有相關判例,拜托睜開眼看一下 10/30 15:30
→ ewayne: 好嘛... 10/30 15:30
判例?法條都寫給你了
戰時加重到七年是指故意
而且也有一條戰時過失三年
平時五年,沒特別寫當然是指故意
平時過失,就說沒寫到這條了
請問要引用哪條?
如果出現判例,麻煩給我看,是故意還是過失
34I:平時故意
34II:戰時故意
34III:戰時過失
請問平時過失在哪?
還是你覺得站衛哨很困而睡著,是屬於故意的行為?
要不要翻過失和故意的定義給你看?
刑法12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3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14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推 WalterC: 樓上正解 10/30 15:36
噓 xvited945: 每次看到非法律系的隨便解讀法律就一肚子火 10/30 16:06
你是法律系的嗎?
如果是,麻煩給大家正解
我也很希望有高手告訴我正解而不是只在噴
基本的刑法原理我還懂
不用法律系的,外面一堆補習班都有教刑法
→ casanovatony: 所以我說你到底簽了沒? 10/30 16:42
噓 happy1004: 看到u開頭的就知道一定又在亂講了,果然不意外 10/30 18:13
很可惜我這次講的是正確的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9:41:51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9:43:07
→ j3699939: 你要怎麼解釋故意跟非故意 10/30 21:19
→ forgiveus: 站哨站到睡著比較接近「間接故意」,而不是「有認識過 10/30 21:56
→ forgiveus: 失」 10/30 21:57
→ ultratimes: 站到睡著,比較接近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吧 10/30 22:43
→ ultratimes: 間接故意的話,代表睡著不違反主觀意思 10/30 22:45
→ wcm: 坐著不小心睡著我還相信過失,站者睡著還沒意識到有人接哨 10/30 23:38
→ wcm: 那是甚麼姿勢才會如此,絕不可能是過失不注意 10/30 23:39
→ wcm: 站哨時閉目養神嗎? 10/30 23:41
噓 xvited945: 基本的刑法原理?我笑了,先說個三階來聽聽啊 10/31 00:19
→ xvited945: 這真的是最基本最基本的東西喔! 10/31 00:19
→ xvited945: 然後告訴我實務上和學術上對於故意過失的論述,讓我看 10/31 00:20
→ xvited945: 看你有多懂 10/31 00:20
推 Vulpix: 借文問問題。(看這篇好多會法律的人~)我查了特種勤務條例 10/31 00:30
→ Vulpix: 跟一堆它的親戚(獎勵、國安法、施行細則等)後,總是看不到 10/31 00:32
→ Vulpix: 憲兵「指揮部」有執行特勤的「權力」。那這樣現在憲兵到底 10/31 00:33
→ Vulpix: 能不能執行特種勤務? 10/31 00:34
→ forgiveus: 你應該先弄清楚(有認識)過失跟(間接)故意兩種舉證的難 10/31 01:13
→ forgiveus: 易度差在哪,你就知道人家在反對你什麼了。你讀懂了法 10/31 01:13
→ forgiveus: 理上的文字,但實務上的解讀還差蠻遠的… 10/31 01:13
推 pcj: 實務上被軍官查哨抓到,要嘛禁閉不然禁假 10/31 09:42
→ pcj: 也沒判刑也不會有前科 10/31 09:43
噓 dsasdfg: 法律我不懂 果然你以前講的都是亂講的 10/31 09:54
噓 minga0102: XD 又來害人 10/31 23:35
推 Zeroyeu: 這篇很中肯,不知道一堆老爛鳥在玻璃什麼的 11/01 10:40
→ Zeroyeu: 945又提出了什麼論述?別人提了一堆,你是裝睡覺不醒嗎? 11/01 10:42
→ Zeroyeu: 故意和過失早就不是什麼新鮮考點了,你倒寫看看有啥高見 11/01 10:43
→ Zeroyeu: 這個睡眠不足而生的怠勤跟酒駕一模一樣啦,過失,結案 11/01 10:46
噓 happy1004: 哈哈我快笑死了,換帳號來護航喔?啊不就好棒棒 11/01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