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衛哨失職處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衛哨失職處分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衛哨失職處分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Frehrt (靜夜獨酌)站內Militarylife標題Re: [問題] 請問蓄意拖哨的處分?...


※ 引述《kk23800 (KK)》之銘言:
: 請問一下軍中蓄意拖哨的人
: 我記得照規定是可以懲處的
: 請問有沒有人對相關人事規定比較熟悉
: 知道真正按規定是要做什麼處分呢?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第 8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違背信約者。
一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請假逾限者。
二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5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衛哨失職要辦 可以嚴辦 也可以輕辦 看想怎麼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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