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刪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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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刪除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原本的行程被耽擱不打緊,麻煩還在後頭,李先生拿回記憶卡準備備份,才發現關鍵影像不見了!幸好員警盤查過程,有事先錄影存證,對談中確認卡片有被員警拿走。李先生痛批員警企圖栽贓,而且還不讓民眾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開罰單栽贓滅證? 民控警刪除關鍵畫面 https://www.ftvnews.co...

  •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刪除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5 19: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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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的行程被耽擱不打緊,麻煩還在後頭,李先生拿回記憶卡準備備份,才發現關鍵影像不見了!幸好員警盤查過程,有事先錄影存證,對談中確認卡片有被員警拿走。李先生痛批員警企圖栽贓,而且還不讓民眾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開罰單栽贓滅證? 民控警刪除關鍵畫面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423W0206

  •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刪除 在 分享家-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1-05 1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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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該知道的記憶卡小知識】

    格式化還有分檔案系統?
    怎麼格式化比較能降低故障率?
    行車紀錄器上的記憶卡要注意什麼?
    直接在相機上刪除照片是壞習慣?

    今天的影片就讓我簡單的介紹一下吧!
    裡面還有提到兩部影片,
    一部是關於檔案系統,
    另一部是如何挑選記憶卡,
    如果有興趣可以到Youtube搜尋下列標題:

    【明明隨身碟空間就夠,為何出現檔案太大的提示?】

    【如何挑選一張適合自己的記憶卡|想省錢就別買效能超出自己需求的記憶卡|記憶卡規格與門檻介紹】

    覺得影片不錯的話記得幫我分享喔~~~~

  •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刪除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1-02 17: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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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1102曾經滄海難為水,伊人今在何方?為了提告而蒐證,可不可以私下進入配偶所有及使用的車內,取得行車紀錄器的影音資料?
    故事:
    俊男與美女原本是夫妻,因感情失睦而「分居」,「在分居期間」,俊男為了對美女的朋友小王提告妨害家庭告訴,「就進入美女所有及個人使用的車子內」,拷貝車內行車紀錄器的影音資料,美女知道後,對俊男提起妨害電腦使用告訴。

    大家很忙,先說結論蛤,
    鄉親啊!毋湯哦!這個案件事實,醬子是不行地。

    法律規定: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俊男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告人ㄟ尚大?俊男的訴訟權保障VS美女的隱私權保障!》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隱私權,經司法院釋字第603、689等多號解釋,肯認屬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行車紀錄器(含記憶卡)因為記錄行車時的一切周邊影音狀況,自然顯示使用人當時行車的路徑、言談或活動等等,不免攸關個人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因此如何取得、使用該紀錄資料,仍應存有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概念。
    《可是偶要抓猴餒?》
    是滴,最高法院有了解也有提到,妨害家庭的為行為(就是通姦或相姦),通常是以隱密的方式行之,因為保護隱私權的關係,被害人舉證不易。所以,俊男的訴訟權保障和美女的隱私權保障,就會發生衝突,這時應該從《憲法比例原則》作為審查標準。
    好啦!簡單來說結論:
    刑法第359條的「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又夫妻雙方,雖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義務,通姦、相姦應該予以非難,但人格各自獨立,並不是就要讓配偶的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全盤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如果藉口懷疑或有調查外遇的必要,恣意窺探、取得隱私領域,無法認為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至於,如何以「比例原則」來衡量這種困難工作,偶們一定是要交給最高法院的大人來處理的啊,最終綜合衡量的結果,認為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與刑法第239條之通、相姦罪,兩相比較,顯然前者法益,應該受更重地位的保護。

    詩人李商隱有言,此情可待成追憶 只是當時已惘然《錦瑟》,感情的糾葛,常令我們墮入五里雲中,法律固然有保障我們的權利,但如果有幸,我們懂得跳脫固執的自我,用新的觀點來看一件事,也許會發現我們手上其實握有重新開始的鑰匙,那就是「選擇」。我們可以選擇自由、選擇寛恕;也可以選擇追究,甚或報復,一念之間,將使我們走上不同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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