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請協助說明目前外勤人員勤務規定,勤一休一制未違背釋字785號之具體理由。」 這麼離譜的問題,出自於消防局發給各消防分隊的問卷。 這個問題離譜在哪裡?離譜在,釋字785號,就是由基層消防員自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認定的!結果,消防局反過頭來問消防員:「你覺得為什麼自己不適用這則大法官解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5:40:32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5 23:44:56
    有 1,006 人按讚

    「請協助說明目前外勤人員勤務規定,勤一休一制未違背釋字785號之具體理由。」
     
    這麼離譜的問題,出自於消防局發給各消防分隊的問卷。
     
    這個問題離譜在哪裡?離譜在,釋字785號,就是由基層消防員自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認定的!結果,消防局反過頭來問消防員:「你覺得為什麼自己不適用這則大法官解釋?」
     
    這不是很荒唐嗎?
     
    為什麼會有這麼離譜的狀況?釋字785號解釋已經出爐超過一年,然而,主管全國人事規章的人事行政總處,對於該號解釋,居然還停留在找各個外勤業務機關「交流意見」的階段,連正式的會議紀錄都沒有!
     
    釋字785號要求主管機關應該在三年內,制定出針對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有關勤休制度的框架性規範,包括合理的工時上限、休假頻率、服勤日間隔中最低休時等等。由於全台灣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眾多,涉及消防署、警政署、關務署以及矯正署等等,受影響之輪班公務人員近十萬人。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顯然,人事行政總處對於重新制定輪班公務人員的差勤制度責無旁貸。
     
    然而,當時代力量黨團行文,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相關研商會議的進度及規劃時,人事行政總處居然表示,有「聽取意見」,但「未做成會議記錄」,因此拒絕提供。
     
    我在星期四質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的時候,直接痛批人事行政總處的不負責任。
     
    主管全國公務人員勤休制度的單位消極以對,底下的業務機關只能狗急跳牆,自己發明一些莫名其妙的問卷題目,名為溝通,實際上是表面功夫,對於制度改革毫無用處。跑去問申請釋憲成功的消防員,來說明自己為什麼不適用釋憲的結果,天底下還有比這個更荒誕不經的做法嗎?!
     
    會後我要求人總攜帶「聽取意見」的資料來國會辦公室溝通,並且要求人總不該只在「意見交流」的階段。上週五,人總總算帶來了「不是會議紀錄」的意見交流資料,翻開簽到簿,都是一些各業務單位的人事科長或是業務長官來與會,不見基層人員的意見表達。事實上,台灣有許多基層公務人員組織,對公務人力的改革著墨甚深,卻長期被排斥在人總的諮詢名單之外,包括:
    搶救消防員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台灣書記官工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台灣獄政工會
    台灣法警
    等等。
     
    我現場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該要盡速跟基層開啟對話、召開基層的協商會議,讓「被排班的人」心聲直達天聽,才不會設計出另一套令人怨聲載道的差勤制度。
     
    【延伸閱讀】
    ✅2020-10-06 派遣歸零以及打開超勤加班費1萬7千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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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終於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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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台鐵誤點的不只是班次,還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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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2 16: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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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組委員會日前通過由「民進黨團」所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1條及第6條修正提案,將原組織法第1條第2項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之規定予以刪除。由於考試院109年01月08日所公布修正之《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已無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因此將此規定予以刪除。

    --
    #考銓業務 #考銓業務監督 #考試院組織法
    修法改變不了考銓業務的憲政爭議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22843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7 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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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體制重中之重 修正人事總處組織法】

    本次提案說明發言重點:

    一、終結考試院干預行政院人事總處職權之憲政亂象。
    二、民進黨團將重新調整考試院職權,以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詳細發言內容:

    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修正草案,是單一條文,我們也知道今天是司法法制委員會本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這單一條文看起來條文很簡單,但它所牽涉的是憲政體制的問題,尤其是考試院和人事總處之間的糾葛,甚至用憲法第44條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都沒有辦法處理。

    我們知道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考試委員的同意權行使即將展開,這是一個憲政改造的工程,在還沒有廢除考監兩院以前,當然同意權要行使,那這同意權行使的時候,很湊巧的是禮拜五就要送到院會來,所以今天也是歷史上很湊巧的一天,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日子就是,民國81年5月27號,就是今天,第二次修憲,就是在處理考試院跟人事總處間的權責問題,那第二次修憲的時候,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已經修了,考試院負責銓敘、保障、退休跟撫,其他都是法制事項,第二次修憲以後,到目前為止,考試院和人事總處之間的糾葛都沒有停止,所以很簡單的一個條文牽涉到憲政體制的問題,牽涉到憲政衝突的問題。

    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以後,民國82年,我進到立法院裡面,那時候國安三法引發朝野嚴重衝突,國安三法裡面有國安局組織法跟國安會組織法,另一個就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組織法,這衝突非常嚴重,也引發大法官342號解釋。

    人事行政局又是什麼時候成立的呢?是在民國56年,是整個憲法都被凍結的時代,是個威權的時代,也是戒嚴時期,人事行政局在當時已經成立,但是職權、定位跟憲法層次上都沒有處理,直到民國81年修憲時才處理掉,民國101年的時候,馬英九時代整個行政院組織改造,人事行政局改為人事行政總處,但人事總處跟考試院的衝突仍然存在,在去年12月10號,國際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40周年的時候,我們修了兩個法,一個叫「監察院組織法」,把監察院轉變為一個人權機構,另外一個就是「考試院組織法」,今天要修的人事總處組織法,就是當時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後的配套修法,考試院組織法第一條就是根據憲法第89條而來的組織法,那第二條裡面,他寫了一段,各機關的考銓業務必須受考試院監督,這個相當奇怪,權責不同的憲政機關,居然有主從關係的存在,就是考試院要監督行政院人事總處的考銓業務,這是憲政體制上的衝突,而且是擴權也是矛盾。

    長年以來在考試院裡面,雖然憲法已經修了,但每週開院會都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去列席並備質詢,這很奇怪,是不是以後行政院也可以請司法院來列席並備質詢,這是嚴重的憲政衝突,這是一直以來沒有解決的,所以去年我們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就把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劃掉了,但他們相關的議事規則都還沒修,立法院也同時做一個附帶決議,爾後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常態性列席。

    立法院馬上就要處理考試委員人事同意權,禮拜五就要送進來了,所以在他們還沒進來以前,一些該處理的問題必須要處理,今天雖然只有單一條文,但意義何其重大,考試院組織法當時做修正,第三條也將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變4年,19人變成7到9人,這是讓考試委員的任期能夠跟總統任期一致,我們在推動改革的時候,只要碰到考試院,就會出現憲政上的衝突,也隱含藍綠的鬥爭,馬英九時代的考試委員來審理蔡英文時代的法案,當然就怪招連連、衝突連連,導致銓敘部、考選部跟人事總處全部夾在中間,所以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縮減成4年,這隱含一個很重要的憲政意義,就是總統制,總統全部任命,包含這次送進來的名單,大家都能夠看的出來,當然立法院也尊重總統職權。

    因此,民進黨黨團在這個時刻,最後一次委員會的時候,即將行使同意權之前,我們這不是超前部屬,而是到了不處理不行的時刻了,所以要把人事總處組織法第一條的最後一項刪掉,人家都不監督你人事總處,你還讓人家監督,這是什麼意思,還說考銓業務要受考試院監督?這是一個很間單的邏輯,這項一定要修。

    本席在這裡重申,未來下會期,我們一定會處理,我們黨團成員,包括鄭運鵬委員、周春米委員、鍾佳濱委員都在,為了考試院組織法這個憲政體制修正與調整,以及未來要如何面對憲政衝突,這不是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以處理的,相關法律都要全部予以修正,包括未來考試院組織法要重修,甚至是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訓練」是不是屬於考試院,憲法並沒有明講,李登輝時代成立的保訓會,常常跟人事總處在「訓練」的職權上產生憲政衝突,這都需要好好看待,所以今天這個條文看起來輕中之輕,實則重中之重,這個條文擔負槓桿的角色,是單一條文,而且時間相當湊巧,周春米委員有神來之筆,在「歷史上的今天(民國81年5月27日)」,剛好是第二次修憲的時候,來審查這個法案,我不知道是哪裡給周委員啟發這個智慧的,大家都要好好看待「歷史上的今天」以及整個立法院未來如何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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