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訴訟法修法施行日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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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法修法施行日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4 07: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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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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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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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 行政訴訟法修法施行日期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06 1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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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坐抗議屏東高工強奪民地,司法霸凌
    ,法官亂判決,人民沒有土地居住正義權』
    109年5月6日 靜坐的一天 抗議司法霸凌
    今日起蔣月惠每日中午12點30分至13點靜坐抗議地點:建國路23號(建國自助餐)
    地主目前有提行政訴訟,行政程序還在跑當中,今日起算限15日內要自動搬遷,否則法院要來強制執行拆除
    高等法院判決書內容建國自助餐敗訴,自己祖先土地奉獻很多土地給屏東高工,剩270坪土地養家餬口,卻被屏東高工徵收,不知將往何處去?
    說明:
    事由:強搶民地 事件:強制徵收民地 施行爆政者:國立屏東高級高職工業學校 ,配合強行徵收者亦即共謀者:屏東縣政府 當初土地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土地拹調委員會之省議會員代表者:台灣省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幾位重量級省議員 受害者:原始地號899,899-1 性名:陳王孟淑,陳炳榮,陳裕元,陳鵬弘,陳麗蓉•••••等10位。 敘述過程:民國42年間我爺爺陳山茶,亦即屏東高工創校人當初康慨免費捐贈土地2.6267公傾及捐贈大量金錢,及協助暮捐興建學校及校舍,在當時的屏東高工還只是初中學校,在爺爺多方奔走用其關係之下把學校升格為高中職學校,再讓其為縣立再升級為省立學校,之後廢省之後才改為現今的國立學校,對學校是出土地出錢又出力,並擔任其家長會長達5年之久,爺爺在民國49年過世,學校竟在爺爺過世後沒幾年竟將祖厝(家)規劃為學校機關用地,祖厝就在學校旁邊,一但被預定於學校機關用地之後你的房子即不得動或蓋,然後在民國55年及民國70年間我伯父陳炳榮又康慨的讓其廉價徵收0.3776公傾土地,讓其興建 校長宿舍及其學校活動中心,在民國72年3月間當時的校長宋國元先生,為感念爺爺及伯父為學校所做的貢獻特立了一塊石碑將其石碑嵌立在學校的活動中心的大石柱上,為了做為學校其由來過程之歷史上的紀念,然在民國79年學校竟與縣政府的配合下在3天之內,把我家分割為2塊地,從地號899變為多一個899-1(因繼承的關係)然後強制過戶到屏東高工合併為校地,亦既強制徵收,也未曾經過我們家的同意“實屬匪類惡質”然後丟2筆土地補償費,一筆是2百91萬多,另一筆是3百萬多一點,然而2筆錢我們家族皆未去領,一筆已歸國庫充公,另一筆則先凍結在縣府公庫,試問在屏東市中心將近一分的建地,竟丟了6百多一點萬就將其強制徵收而且還是在無人點頭同意之下的做為,3百萬在全臺灣最鄉下的屏東市連1間公寓都買不起啊!在那此時共有51筆土地在相連接地段同時被強制徵收,最後大約都在101年都幾呼撤消徵收或還給原地主土地,因為當時風波鬧很大,在壓力下縣政府不得不用都更通盤檢討去變更為住宅區將其土地歸還他人 ,有的甚至打行政訴訟打贏了,縣政府也不得不撤消徵收,所有徵收戶幾近全開放撤消徵收,只有剩下我們家屏東高工死咬著不放是何道理天理何在?出地,出錢,出力卻連根也要將你拔起,枉費了教育之不忘本之大綱,如此典範實為教育之恥,而且爺爺那面在學校活動中心的紀念碑,被現任校長鄒春選到任後沒多久即被其抹滅,在此強制徵收其間家族長輩 也到處陳情,最後由當時的台灣省議會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多名重量級的省議員所主持的協調會,最後歷經4次的協調,終於在民國83年6月14日完成最終協調, 其協調內容即是以地換地,將復興路建國段地號938.942.943之3筆土地分配給我們家 族,在學校履行諾言給予我們家族土地後,則我們家族在1個月內無條件搬離讓出土地,全部過程縣政府,屏東高工,還有當時組成的土地保留委員會成員,所有關係人均到場在省議員主持下圓滿達成結論,然而在民過84年間這悔約無品無天良背信棄義的屏東高工,卻告我們要拆屋還地真是可惡至極,當初所做之承諾未履行憑什麼我們要拆屋還地,他憑藉著當初強制過戶土地已是學校名字,硬是告到討到底,1審法官竟判學校勝訴(真是官官相護),我們上訴到高等法院遇到了一個同理心有良心在審案的法官,不護短,判決我們勝訴,學校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這最高法院ㄧ樣(官官相護)的直接裁決駁回原判決發回更審,這ㄧ來ㄧ往已來到了民國87年又好幾個月了,但這次駁回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卻突然宣布停止訴頌,這ㄧ停卻20年又過幾個月,108年10月左右又喧佈開始繼續訴頌,我們家族當然抗告,然而卻遭最高法院裁決抗告駁回,訴訟繼續進行且因纏訟多年換了好幾任法官,這次換到ㄧ位女法官接任,卻ㄧ直急於結案要直接了當的判決我們敗訴,真是天無對我家族開眼啊!可悲!人民哪來的保護傘(官護官)才是真啊!最後在縣政府與學校間推來推去,騙來騙去之下我們決定了不再相信縣政府,決心要走行政訴訟這條路才能有機會要回我們家族現所居住的土地及房子,因為我們也被縣政府騙了3年又5年的繼續騙,到現在什麼都是空,本來滿心期代縣政府說要用通盤檢討把我們的土地納入公供設施ㄧ併處理,最後再以土地太小用不了這ㄧ小塊的土地來做公供設施,再將其歸還於原地主,結果幾年騙過幾年,最後一次說的是107年5月31日的通盤檢討就會還地於我們,結果等來的卻是無聲無息,白白浪費了我們幾年打 行政訴訟的時間,早若不相信縣政府能真好心會幫助人民的話,就不會被拖住打行政訴訟的寶貴的時間早把土地要回來了,可恨屏東高工,當初協調要將地號938.942.943要與之換地予我們卻失信,而且也永遠不可能兌現承諾,因那3筆土地最後應是給我們,但卻是最後歸還原地主,且原地主已逝,土地由其子嗣繼承,繼承之後又已將這3筆土地快速賣給第3人,這是經過省議會公開表決的案件竟然能無視於他的存在,這是具有法律效用的調處結論耶!最後會被這些不公不義的機關及肖想著要我們 土地的機關,竟然可以用牽強的法律來解釋為私權爭議來解釋,還要我們自行打官司要賠償,真是可笑至極,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們不要附代條件裡的那3筆土地,因為你屏東高工已無法履約,更重要的事是你已少子化到可憐的地步了,你學校的土地已大到以學生做比率來講,在學校最興盛時期3,4千名學生時也只要32000多平方公尺就夠了!更何況你學校此時面積已達87000多平方公尺以上,而此時全校學生才將近1700不到,這學期呢?更少!試問你學校永遠不須要會再擴校了!為何不撤消告訴 ,上表申請書給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消徵收還地於民呢!很多學校都已併校,甚至關校倒了,校長做個活生生不忘本的典範給你學校的學子看吧!也可替自己積些陰德替你後代子孫積些公德福慧雙修是你難得的機緣啊!

    連絡人: 陳鵬弘0968269006 .蔣月惠 0936812315.李永騰 0903103193
    感謝!!!可愛記者群來關懷!!!
    109年5月5日巡視屏エ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5月4日中午12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䛵強奪民地 五月中旬 法院要來執行拆除 行政訴訟程序都還在跑當中 讓人感到無力感
    109年 5月1日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29日 下午 6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4月28日 中午12點55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4月25日 下午6點10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 4月 23日下午4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4月22日 下午 6點40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21日下午7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4月18號中午12點1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17日 下午4點10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4月16日下午6點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4月11號中午11點55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10號 下午7點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9日 下午6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讓建國自助餐 弱勢百姓 何去何從
    109年 4月8日下午6點10分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7日晚上6點50分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6日下午6點10分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4月1日 中午1點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3月31日 上午10點20分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3月 30日 下午10點9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27日上午11點54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3月26日下午6點9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 3月25日 中午12點55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3月24日 12點 35分逛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3月23日 中午12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20號 下午6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 强奪民地
    109年 3月19 下午7點35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18日下午6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三月 17日下午6點45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3月16日下午5點4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12日下午 學士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11曰下午1點20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3月10日下午 6點 2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3月 9日 11點 45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6日 11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5日下午6點巡
    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的強拆民宅
    109年3月4曰12點3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3月 3日 下午 6點45分 抗議屏東高工強奪民地
    109年3月2日下午2點20分請示屏東高工抗議政府強奪民地
    109年2月28日 下午5點3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2月27號上午10點半 巡視 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2月26日 下午7點45分 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建議廢止徵收私有土地
    109年2月25號下午 6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2月24號下午7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2月23日 志 14日
    109年2月14日 下午1點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
    日期:109年2月 14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2月14日
    內政部會議記錄縣府呈轉

    有要回當初計畫圖 有教室,實習工廠 ,辦公室, 沒有體育館,後來 屏東高工看上建國自助餐要當出入口 目前爭取中退回徵收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今天申請原計畫書的繪製圖送的只有文字檔
    配置圖要跟屏工要
    縣政府沒有完整的
    108年12月27日下午2點開 通盤檢討有補資料, 地權科會再補送屏東的10米寬的地籍圖 還有贈地證明的附件資料會轉送內政部
    109年。 2月13日下午1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2月 12日 上午10點半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強拆民宅
    109年2月10號下午5點半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2月7號。 中午12點2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2月6日下午6點45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2月5號 下午6點 30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搶奪民地與原計劃不符。
    屏東高工土地徵收案件 內政部會議陳述意見重點整理
    78年4月13日
    78府地四字第37063號函核准徵收坐落屏東縣屏東市建國段899地號等51筆土地

    78年5月13日
    公告徵收

    79年5月21日
    屏東市建國段地號899-1、899、943、942、938土地登記為臺灣省所有、管理者為屏東高工

    80年3月28日
    屏東縣政府(80屏府地權字第35071號)公告徵收土地改良物

    83年6月14日
    省議員董榮芳邀台灣省教育廳、地政處、屏東縣政府、屏東市公所、屏工及訴願人陳炳榮、陳王孟淑等召開協調會議,作成調處結論(證物1):「二陳晚振提供復興路建國段938、942、943等3筆土地與陳炳榮等,請依照屏東市復興路建國段土地保留委員會土地分配辦法分配。三陳炳榮先生等於分得陳晚振先生提供土地分配所有權後1個月內,其建國路段地上物應交屏東高工拆除」

    103年11月4日
    廢止徵收938、942、943地號3筆土地即911-14、911-16、911-18地號土地

    103年12月10日
    上3筆土地買賣並登記予第三人劉啟榮(證物2土地異動索引)

    二、訴求重點
    (一)欠缺徵收必要性
    1.緊鄰系爭土地之處仍有面寬約十米之土地(參附圖1),可作屏工綜合體育館之主要出入口使用,此一徵收打從一開始就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的徵收應該「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2.少子化
    3.體育館不在原本的徵收計畫裡面,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開發方式改變」而得廢止徵收的情形,且違反原本徵收的用途。

    (二)就算仍認為不符合廢止徵收的要件,屏東縣政府也應該履行83年間所做成的協調結論。

    (三)退一步來說,如果內政部認為廢止徵收跟履行調處結論都沒辦法,希望貴部能夠協助請屏東縣政府與我們重新協商解決方案。
    議員,您那邊能不能在最後面加上說:縣政府在103年11月4日廢止徵收938,942,943地號3筆土地,那就代表縣政府及需地機關(屏東高工),非常清楚省政府協調結論裡的附帶條件內所有內容,那為何竟然能在103年12月10日被登記為買賣給第3人劉啟榮(見證物地籍索引圖),顯然監督單位嚴重缺失未盡最後的監督之責,又或讓該行使之權利故意使其不發生,倒致被徵收戶權利受損,然需地機關及縣政府在進行的所有相關作業,陳炳榮及陳王孟淑當事人等全然不知情也並未接收到任何的相關通知,縣政府為監督單位及需地機關更不該為了逃避責任而將最後的究責全推給訴求者讓其權利嚴重受損,試問誰該承單此一嚴重疏失,再者一個徵收案件因監督疏失倒致最後訴求者需自行訴頌去要回徵收時所附帶的條件裡的土地,那試問有誰會答應讓其徵收,另在78到79年間訴求者早已提出了廢止徵收的要求,在還沒有行政法令的當時,由省政府派出多名省議員做出了最終的調處結論並回報經省政府批準,那不就等同現今的行政訴訟法院的判決具同樣的效力。
    109年2月4號晚上6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2月3日 上午10點30分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2月1號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1月 30日 晚上7點50分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 搶奪民地
    109年1月28日上午7點 20分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1月 26日 11點25分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 1月24日 下午 1點5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109年1月21日下午6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1月20日 下午5點45分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1月17日中午12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1月16日 12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1月15日 下午1點半抗議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9年 1月 14日下午1點半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1月11日 上午11點03分抗議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8年1月10號下午6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強拆民宅
    109年 1月9號 下午6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1月8號下午6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8年109年1月7日 下午 6點50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9年 1月6日下午1點半巡視屏東高工 抗强奪民地強拆民宅
    109年1月4號下午3點15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月 1月3號 有補送103年城鄉發展處變更民家的申請書
    108年1月3號晚上8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力強國民的強拆民宅
    108年1月2號下午6點 巡視 屏東高工抗議 搶奪民地
    108年12月30日中午 12點半 屏東高工 抗力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日期:108年12月 27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今天申請原計畫書的繪製圖送的只有文字檔
    配置圖要跟屏工要
    縣政府沒有完整的
    108年12月27日下午2點開 通盤檢討有補資料, 地權科會再補送屏東的10米寬的地籍圖 還有贈地證明的附件資料會轉送內政部
    108年 12月 26號下午 6點 25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搶奪民地
    108年12月25日下午 15分巡視
    108年12月24號下午點6點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2月23日 下午5點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2月21號下午5點半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
    108年12月20號下午6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日期:108年12月 20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今天申請原計畫書的繪製圖送的只有文字檔
    配置圖要跟屏工要
    縣政府沒有完整的
    屏工尚未送配置圖
    收到 12月27日 星期五下午2點 開通盤檢討會議
    108年 12月 19日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2月18日上午10點半請示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2月17號下午6點18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的
    108年12月16號下午2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司法不公法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12月15日上午6點30分巡視屏工抗議强奪民地
    日期:108年12月 13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今天申請原計畫書的繪製圖送的只有文字檔
    配置圖要跟屏工要
    縣政府沒有完整的
    108年12月12日下午1點半巡視屏工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2月11日下午6點30分巡視抗議屏工强奪民地
    108年12月10日下午七點巡視抗議屏工强奪民地
    108年12月9號晚上 8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 12月5號 下午5點20分抗議屏東高工強奪民地強拆民宅
    108年12月4號 中午12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強拆民宅
    108年12月3日中午12點35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2月2號中午12點半抗議屏東高工强奪民地 司法不公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29號下午6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日期:108年11月 29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11月28號縣長有答應 納入通盤檢討
    10月29號已送資料
    兩個禮拜後 等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通知
    108年11月28日 下午6點半刻意屏東高工 強奪民地
    下午9點 縣長施政總質詢 縣長 有答應建國自助餐要把它纳入通盤檢討
    108年11月27日 下午6點50分 抗議屏東高工 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26日 10點25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力強奪民地
    108年11月25日 下午七點50分抗議屏東高工強奪民地
    108年11月22日下午6點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司法不公
    日期:108年11月 22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原資料原用:
    屏東高工旁邊有10米寬的出入口要列上文
    今没納入通盤
    星期-補送資料
    108年11月21日下午 12點半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司法不公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20日 下午6點行事屏東高工 抗議 強奪民地司法不公
    108年11月19日下午 7點半形式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司法不公
    108年11月 18日下午4點 3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司法不公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15日 下午 6點 十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奪民地
    108年11月 14日 中午11點25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強拆民宅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13日晚上7點2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12日下午 7點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官亂判決
    108年11月11日 徐市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1月8日 下午6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 11月7日 下午2點半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0月 六日 晚上8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5日下午6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司法不公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3日 早上5點42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戶,目前維持現況中
    108年11月1日 中午12點15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司法不公 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 10月31日 12點1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10月30號 晚上7點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10月29日下午 2點半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恐龍法官 司法不公判決
    108年10月28日 上午10點40分巡視 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地 忘恩負義
    108年10月 26日下午2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0月25日下午1點29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8年10月24日下午8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774282415955584&id=100001215589335&sfnsn=mo&s=100001215589335&w=n
    108年10月23號下午7點2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體育館的左邊右邊 都有 寬 10多公尺的門還要 強制徵收民地兩百多坪強拆民宅 真的很惡質
    108年10月22日晚上7點 35分 新市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 10月 21日 晚上6點4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忘恩負義
    108年11月19號中午11點15分14屏東高工 抗議不知感恩强奪民地忘恩負義
    108年10月18日 下午1點50騎士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強拆民宅,忘恩負義 ,不知感恩
    108年 10月17號 下午6點 20分 巡視屏東高工 忘恩負義強奪民地
    108年10月16日中午11點20分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屏工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多坪土地,是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 ,屏工體育館側旁巳有10米寬的出入口,不需要再徵收私有土地,強拆民宅。
    108年10月14日下午1點2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不公不義
    108年 10月12日下午1點45分巡視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屏工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多坪土地,是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 ,屏工體育館側旁巳有10米寬的出入口,不需要再徵收私有土地,強拆民宅。
    108年 10月11日11點20分巡視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屏工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多坪土地,是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 ,屏工體育館側旁巳有10米寬的出入口,不需要再徵收私有土地,強拆民宅。
    108年10月10日 中午11點 十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忘恩負義 強奪民地 不知感恩
    108年 10月9號 睌䒑上7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忘恩負義 強奪民地
    108年10月8日 晚上7點2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忘恩負義 ,只為了美化 屏東的外觀, 體育館的出入口旁邊就有10米寬的逃生路口,還要徵收民宅真是太過分了
    108年 10月7號 9點 2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地 努力爭取與恢復原狀
    108年 10月 五日 中午12點5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拆民宅 建國自助餐的老闆娘 很憂鬱 鼓勵她 向前極力爭取
    108年10月4號晚上6點15分行事屏東高工抗議徵收 建國自助餐土地 ,昨法院駁回 建國自助餐的老闆娘 兩造成身體不舒服
    108年10月4號 晚上 7點半巡視屏東高工108年10月2號晚上7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10月1號 11點20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9月27號12點53分 巡視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日期:108年9月 27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屏東 高工徵收建國自助餐 强制徵收土地
    結果:
    屏東高工的體育館為了逃生出入口,強制徵收建國自助餐的民宅,其實他旁邊有9米寬的出入口,復興路也數有 百公尺的側門,其實從側門打個口
    也可以就直接當出入口
    又何必徵收 民間的私有土地 讓人活不下去
    108年9月26日 11點 20分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9月25日 晚上7點19分巡視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9月24號晚上8點半巡視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 9月23日下午1點巡視 108年9月中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因道路的施工噪音過大,影響97歲的阿嬤,身體 不舒服住院。 9月19日下午往生。
    108年9月20日 晚上8點半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108年9月中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因道路的施工噪音過大,影響97歲的阿嬤,身體 不舒服住院。 9月19日下午往生。
    108年9月19號下午8點20分巡視公勇路108年9月中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因道路的施工噪音過大,影響97歲的阿嬤,身體 不舒服住院。 9月19日下午往生。
    108年9月18日 中午12點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現在目前保持原狀
    108年 9月17日上午10點55分巡視 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因道路的施工噪音過大,影響97歲的阿嬤,身體 不舒服住院。
    108年9月16日下午 6點40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還保持原狀道路都在施工中
    108年9月13日晚上7點35分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昨天他們的路封起來, 92歲的阿嬤無法出門, 今天他們把門打開了
    108年9月12日 下午 5點40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目前施工中把路封起來 11號92歲的奶奶無法出門
    108年9月11日中午12點10分巡視勇路10號不同意戶,目前道路都在施工中,還在談判
    108年9月10日晚上8點巡視公勇路 不同意戶10號未拆
    108年9月9號8點10分晚上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為拆除
    108年9月7號中午11點10分巡視公勇路 10號不同意戶 目前維持現況中
    108年9月5號下午4點50分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現在目前保持原狀
    108年9月4號11點50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和目前為止原狀
    108年 9月3日上午10點10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維持現狀 社會處社工友來訪視 97歲的 老母
    108年9月2號下午5點50分巡視公勇路不同意戶 10號 目前保持原狀
    108年8月31日12點15分巡視公勇路 10號不同意戶目前原狀
    108年8月30日 中午 12點15分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目前未拆
    108年8月29日中午12點10分 巡視目前未拆
    108年8月28日晚上9點5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目前維持現況
    108年8月27日上午11點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未拆
    108年8月26日下午時分巡視公勇路不同意戶 目前未拆
    108年8月25號10點30分請市公勇路 10號不同意戶目前,保持原狀中
    108年8月24日中午11點半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目前維持現狀
    108年8月23號 下午5點50分 巡視公園路10號不同戶,目前尚未拆
    108年8月2 2號 下午 一點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保持原狀
    108年8月21號晚上9點22分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目前未拆
    108年8月 20號 12點20分 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尚未拆除
    107年8月 19日12點35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目前裡面住的97歲的老母, 縣政府目前沒有動作。
    108年8月18號11點26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程序剛跑完目前還沒有拆, 內住 一個97歲的老母
    108年8月17號 12點45分巡視公勇路10號 不同意戶,下好大的雨喔 ,目前還沒有被拆除
    108年8月 16日下午5點25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意戶 裡面住有97歲老母 目前 還未拆
    108年 8月15日 上午6點20分巡視公勇路10號 不同意戶,目前兩台怪手都還沒有動靜 ,公勇路 另同意戶目前也還沒有拆, 晚一點的時候我再來看看
    8點半 拆同意戶 6點半 怪手還在進行中
    108年8月14日 下午1點45分巡視公勇路8月15號要拆 10號的房子 裡面有97歲的阿嬤 還沒安置好
    108年8月13號12點15分 巡視公勇路10號 要被拆 92歲的阿嬤說 愧對祖先因為他們的 祖產 要被消滅了
    90年的日式房子 政府應該把它列為文化資產的部分 拆私有地 當道路,,公有地圍起來 當停車場政府灞道
    108年8月12號抗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1978316852662&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2496186800875&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1579896892504&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1299613587199&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1273956923098&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1242063592954&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631241363593024&id=100001215589335&sfnsn=mo
    108年 8月11號11點 25分形市公勇路10號 ,裡面住有97歲的老母, 15號政府要來强拆他們的房子
    108年 8月10日11點45分徐市公勇路 目前正在拆三戶同意戶
    108年8月9號下午5點40分巡視公勇路 目前訴願中 ,縣政府8月15號要拆除 在此抗議
    108年8月8日18點00分 巡視公勇路, 目前 已經拆了3戶,還有4戶,8月9號要拆3戶。8月15號要拆另外一戶,另一戶徵收程序剛跑完,15號也要-併拆除 ,裡面有97歲的老母, 不知道要住哪裡?
    108年8月7日晚上8點52分 巡視公勇路, 目前 已經拆了3戶,還有4戶,8月9號要拆3戶。8月15號要拆另外一戶,另一戶徵收程序剛跑完,15號也要-併拆除 ,裡面有97歲的老母, 不知道要住哪裡?
    108年8月6日晚上7點20分 巡視公勇路, 目前 已經拆了3戶,還有4戶,8月9號要拆3戶。8月15號要拆另外一戶,另一戶徵收程序剛跑完,15號也要-併拆除 ,裡面有97歲的老母, 不知道要住哪裡?
    抗議公勇路反不當徵收自救會記者會
    採訪通知於108年8月12日(星期一)
    上午10點00分地點:屏東市公勇路10號
    訴求:
    1.拒絕私有土地被強制分割徵收。
    2.爭取生存權與財產權.請保持原狀。
    說明:
    1.公勇路10號徵收程序剛跑完,8月13日才能向內政部提訴願..
    縣府工務處8月15日也要一併拆除.裡面住有97歲的老母,往後不知道要住哪裡?
    2.108年 7月31日縣府工務處發文主旨:本府訂於108年8月15日進行已徵收之公勇路計畫道路用地(屏東市新街段三小段20、21等2筆地號)地上物切割及拆除作業,請於108年8月14日前配合將自有物品撤離或遷移至用地範圍線外,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屏東縣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屏東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核發救濟金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 查本案業已完成用地徵收發價程序,本府為確保公共建設順利推動,將如期執行,爰請各原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於拆除期限前一日將所需物品自該區撤離或遷移至用地範圍線外,俾利拆除工程進行,倘未於前開期限搬離者,本府將併入拆除工程逕為處理。
    公勇路反不當徵收自救會
    聯絡人: 吳溥禮0933620258
    林寶戀0910690388
    蔣月惠0936812315
    感謝!!!可愛記者群來關懷!!!
    108年8月5日下午5點50分 巡視公勇路, 目前 已經拆了3戶,還有4戶,8月9號要拆3戶。8月15號要拆另外一戶,另一戶徵收程序剛跑完,15號也要-併拆除 ,裡面有97歲的老母, 不知道要住哪裡?
    108年8月4日晚上9點50分 巡視公勇路, 目前 已經拆了3戶,還有4戶,8月9號要拆3戶。8月15號要拆另外一戶,另一戶徵收程序剛跑完,15號也要-併拆除 ,裡面有97歲的老母, 不知道要住哪裡?
    108年 8月2日有關於公勇路 有7戶不同意戶 ,有一戶徵收程序剛完成 , 7月24號之前有3戶同意 ,7月30號有 五戶已同意, 另一戶要跟內政部提訴願 ,沈阿伯二戶與陳家 一戶的房子都已經拆光了。另外四家 8月10號要拆除。
    108年 7月24號 10點巡視公勇路, 縣政府7月底要來強迫拆除, 目前還有5戶不同意戶,公有地當停車場收費,拆私有地當道路 不合理,下午出國至8月3日回國
    108年7月23日中午12點45分巡視公勇路被迫拆7月底要拆除
    公勇路反不當徵收自救會記者會
    公勇路目前有5戶不同意 預計7月底拆除
    採訪通知於108年7月23日(星期二)
    下午01點30分地點:屏東縣政府正門口
    訴求:
    1.拒絕私有土地被強制分割徵收。
    2.爭取生存權與財產權.請保持原狀。
    說明:
    108年 7月23日 上午9點半在工務處開會,有關於公勇路的徵收案, 鐵路的公有地 要隔起來當停車場 ,拆私有地當道路, 7月底要強制執行拆,真的是太過份了 ,鐵路局租給太平洋做生意 ,然後自己的地給太平洋當停車場,拆私有地一平方公尺才46300元 ,目前有5戶不同意 ,預計7月底要拆除 ,下午1點半在縣政府抗議
    聯絡人: 楊宗原0937689843
    林寶戀0910690388
    蔣月惠0936812315
    感謝!!!可愛記者群來關懷!!!
    108年7月22日 下午5點半 抗議公勇路迫拆
    108年7月20日抗議公勇路迫拆 也許這幾天就會拆了
    108年7月19日 十一點7分 抗議公勇路迫拆
    阿伯說月底要拆他們的房子了,他有煩惱,因為他沒有買新房,不知道要住哪裡
    108年7月18日 下午4點45分 抗議公勇路迫拆
    108年7月17日 中午12點 抗議公勇路迫拆
    108年7月16日抗議公勇路迫拆 今天滿1週年
    108年7月15日 下午2點34分 抗議公勇路迫拆
    108年7月14日 中午12點14分 抗議公勇路迫拆
    108年7月13日抗議公勇路迫拆
    108年 7月12號11點49分巡視公勇路
    【莫讓大埔悲劇在屏鐵重演】記者會採訪通知

    *時間:2019年7月11日(周四)下午13:30(同志請於13:20集結)
    *地點:總統府前停車場(重慶南路一段與凱達格蘭大道交叉口南側)
    *媒體聯絡人:反屏鐵浮濫徵收自救會 林寶戀 0910690388

    去年7月,屏東縣政府以怪手及瓦斯槍威脅、欺騙屏東鐵路高架化周邊浮濫徵收案居民簽同意書。但因蔣月惠議員,而暫緩強拆。潘孟安縣長更做出「若居民不同意,或在法院判決前,不會拆屋。」的承諾。

    無奈,本月4日,屏東縣政府又會同警察向居民表示「近日要封路強拆」。潘縣長的承諾在避完媒體鋒頭後,即將跳票。

    不同意拆屋的百姓與政府訴訟中,但政府執意強拆的狀況在全台屢屢發生。政府的說法是「若百姓勝訴,拆掉的房子以金錢賠償就可。所以,依法可以強拆。」但是,百姓的房子不只是「財產」,更是家園、生命記憶、生活方式、生存憑恃、甚至是祖先遺物、家族歷史!這些價值不是政客腦中滿滿的「金錢」可以補償。若是可以用金錢補償家園,大埔張藥房悲劇不會發生。

    蔡政府稱「大埔張藥房」重建是台灣土地正義的指標。難道,屏鐵居民的人權要比苗栗大埔的人權更低賤?

    蔣月惠議員將與屏鐵居民遠道上京控訴,請蔡政府立即停止屏鐵強拆,再次承諾「若居民不同意,或在法院判決前,不會拆屋。」莫讓大埔悲劇在屏鐵重演。
    108年 7月9號11點30分巡視公勇路
    108年 7月8號11點45分巡視公勇路 柏油路鋪好了
    108年 7月7號12點30分巡視公勇路 今天公勇路在鋪柏油路
    屏東市公勇路,光復路,建民路迫拆自救會
    日期:108.7.11下午1:30分
    地點:總統府
    訴求: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與財產權,政府先使用公有地勿強迫徵收民地.迫使迫遷。
    說明:
    1.108年7月4號下午3點半,警察來公勇路現勘,近日要封路拆除民宅,縣政府說話不算話,承諾公勇路拆除等法院判決之後再做下一步的動作。但是縣政府說行政訴訟規行政訴訟。徵收程序都完成了。近日要封路拆屋擴路民宅不如雞舍,樂樂養雞場污染枋寮鄉5年多。 縣政府不動如山。漠視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與財產權。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2.迫拆公勇路抗議黑箱作業未過三分之一同意戶就公告地價強制徵收拆除民宅.同時旁邊以 有寬12公尺替代道路無需拆民宅有兩房是日治眷舍.(政府送中央計畫爭經費:公勇路都市計畫內東起台27線西迄建民路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2公尺主要配合105年6月屏北鐵路 高架化計畫 配和市公所與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3.2 億元預計107年4月完工通車)
    3.A.迫拆建民路.光復路民宅當停車場.壓迫底層百姓生計這地域都是系屬建國市場.很多底層社會的百姓在這裡做小生意賴以為生.這裡獨居老人居多.況且生活一切都在地域慣了. 若改個地方 重新適應生活.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也有骨刺開刀過. 怕新的工作無法勝任.舊 疾復發.生活無所依靠而孤獨老死.。B.復興路.重慶路.建民路.和平路.已有四條平行道路 交通流量已疏散.不應再擴充建民路和光復路.並任意更改道路.將造成車禍連連(政府送中 央計畫爭經費:光復路東起台27線西迄柳州街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8公尺配和市公所與 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1.27 億元 .107年6月底完工通車)
    連絡人:林宗原0937689843蔣月惠 0936812315
    地址: 屏東市公勇路26號

    108年 7月6號12點30分巡視公勇路
    108年 7月5號9點30分巡視公勇路
    108年 7月4號下午5點30分巡視。7月4日下午3點半,警察來公勇路現勘,近日要封路拆除 民宅,縣政府說話不算話,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與財產權,請縣政府尊守承諾。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dGCx0fAX-s&feature=youtu.be
    109年5月29日蔣家煌上午9點總質詢,提到屏東市公勇路問縣長何時要拓路,縣長什麼時候要拓路,復興公園 問縣長何時會動工挖水池
    復興公園之前是墳墓,居民說很陰還要挖深水池,1億9仟萬。
    http://www.ptcc.gov.tw/mod.htm
    https://www.facebook.com/hondayeah/videos/2112735492069914/
    107年7月16號5點52分我質問 工務處處長楊慶哲, 我問他今天的工程進度?他說看到整排的上物 都要做處理 ,我說 那表示都要全拆了,他點頭說是。
    握有權利的潘孟安, 強拆私有民宅, 核銷3.4億的經費
    107年7月16曰 工務處處長對話要拆公勇路 整排房屋107..7.16清晨5點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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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7月16號5點52分我質問 工務處處長楊慶哲, 我問他今天的工程進度?他說看到整排的上物 都要做處理 ,我說 那表示都要全拆了,他點頭說是。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861382324060776&id=6584810076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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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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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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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acebook.com/FengShanRail.SOS/videos/861461344052874/

    https://www.facebook.com/FengShanRail.SOS/videos/861439040721771/

    https://www.facebook.com/FengShanRail.SOS/videos/861403967391945/

    https://www.facebook.com/FengShanRail.SOS/videos/861400097392332/
    https://www.facebook.com/hondayeah/videos/2112735492069914/
    107年7月16號5點52分我質問 工務處處長楊慶哲, 我問他今天的工程進度?他說看到整排的上物 都要做處理 ,我說 那表示都要全拆了,他點頭說是。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722/1396285/
    挺屏東縣府拆民宅被罵爆 周春米:沒有強拆事實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20180720001695-260407
    出身屏東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在臉書聲援屏東縣政府,她表示「沒有強拆這回事」,並對新聞標題「強拆」感到茫然。(周春米臉書)
    2018年07月20日 10:47 中時電子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YU44HOYhbg
    發佈日期:2018年7月21日
    【民視即時新聞】屏東縣議員蔣月惠,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讓外界關注,屏東市公勇路拆遷的案子,把屏東縣長潘孟安轟的體無完膚,雖然潘孟安,7月20日緊急召開記者會,澄清目前21戶中,有14戶同意搬遷,當天是拆其中3戶同意戶,沒有強拆,但蔣月惠說,縣府當天拆了不同意戶的水表、電表,還要求簽下同意書,才裝回去。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722/38076519/
    屏縣府:公勇路沒強拆 反對戶影片打臉「邊拆邊勸如逼迫」
    12月11號11點 高雄法院第四庭出庭有關 公勇路 土地徵收案。地點高雄市興楠路180號
    屏東縣政府律師提示一個錄影帶。表示公勇路相關拆遷戶有參與協議價購的事件
    目前縣政府的態度是 停止拆除的動作 。
    原告表示他是去參與公聽會。協議價購的會議沒有參與。 內政部律師表示一切都按照合法程序在進行。
    迫拆戶表示要求高雄法官是否能到現場來會勘。法官有表示可以考慮安排
    14曰 星期五下午4點在縣政府集合縣民時間。陳請有關於 公勇路迫拆不同意戶的牆壁 尚未動工修復。 光復路,建民路拓寬案 一起陳請。 中山公園開挖地下停車場破壞百年老樹之陳情。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次23臨時會提案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
    https://www.chiayi.gov.tw/2015web/02_news/content.aspx…
    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走入歷史。
    發佈日期:2012.9.17 單位:地政處

    土地徵收補償依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現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新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厡本市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已不再適用。
    107.10.11提案
    107.10.24
    縣長答應選舉前完成,若估價在十萬元內完成。若超過十萬要招標 提案人 蔣月惠 連署人
    案由 請縣政府正視,屏北鐵路高架化公勇路拓寬工程,已拆除3間同意戶房屋,拆除後毀損不同意戶公勇路26號、14號房屋,請做好修補,俾尊重私有房屋的財產與生存權。
    說明 107年 7月16日清晨4點多,縣政府工務處拆除屏北鐵路高架化,公勇路拓寬工程3間同意戶房屋,拆除後毀損不同意戶公勇路26號、14號房屋,大雨來臨時,屋子裡面滲水,請縣政府尊重公勇路不同意戶,行政訴訟正在進行中,法院判決未定案之前,請損及不同意戶的房屋,請在拆除牆面上做好修補,以防颱風來臨時,外面下大雨,裡面下小雨,請尊重私有房屋的財產與生存權。
    辦法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決議
    107/9/14日上午9點半工務處業務質詢:107/7/16日清晨四點多縣府拆除公勇路私宅蔣月惠與工務處長在現場清晨5點52分的對話(請看影片)
    http://www.ltulove.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629
    這段影片是拆除當天蔣月惠與工務處長在現場的對話
    蔣月惠問工務處長-\-\
    蔣:今天的進度是怎樣?
    工務處長回答,要把地上物做個處理。
    蔣續問:地上物是指哪裡到哪裡?
    處長答:就我們看到的這整排幾乎都要處理啦!
     蔣再問一次:這整排是不是?
    處長:是!幾乎都要做處理!
    然後蔣大聲在處長面前跟住戶講,他的意思是全部都要拆啦!
    處長沒有否認。
     據聞107年12月底,政府要拆公勇路, 108年3月 要拆建民路,光復路,柳州街 私有民宅。 107年8月15日 縣府工務處長拜訪公勇路 民宅。 自力救濟司法程序未完成前。政府若有任何動作,隨時備戰中。
    107/9/14日上午9點半觀傳處業務質詢:縣府兩套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屏東地景藝術節.爆料者把紅色塑膠椅比成天龍椅.質疑造價太高.10座裝置藝術.全部策展經費9百萬元..未見縣府開記者會說道歉
    觀傳處業務質詢:縣府兩套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民進黨議員經營樂樂5家養雞場郭姓負責阻擋還怒嗆稽查人員:「依你ㄟ『懶叫(台語:男生生殖器) .但未見縣府開記者會.予以譴責
     民進黨議員周碧雲經營的屏東枋寮樂樂等5家養雞場,日前因未符合屏東縣畜牧分場原則,被農委會要求限期改善,6月稽查員至養雞場進行複查遭阻,還被其中之一的郭姓負責人以「防疫」為由阻擋在外,甚至還怒嗆稽查人員:「依你ㄟ『懶叫(台語:男生生殖器)
     觀傳處業務質詢:縣府兩套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針對「高鐵延伸教授張勝雄認為「運量高估」「不可行」那不如把高雄左營站改成高屏站」縣府反擊:張教授的言論「何不食肉糜」岐視.漠視.揶揄南部鄉親的交通平權
     針對「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決議延後再審,會中淡江大學運輸管理學系教授張勝雄認為「運量高估」「不可行」且說出「如果屏東只是在意是否在屏東設一個『屏東站』那不如把高雄左營站改成高屏站」等語黃建嘉說,如果按張教授的邏輯,那麼全台大學都改名「台大」人人都唸台大;雲林和台中站也很近,是不是改名「中雲站」嘉義和台南更名「嘉南站」呢?張教授的言論「何不食肉糜」,岐視、漠視、揶揄南部鄉親的交通平權「其公正性、權威性、公信力令人難以信服」!
     107/09/17日觀傳處業務質詢:縣府兩套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拆除公勇路民宅.議員蔣月惠聲援住戶.咬傷一女警手臂.並揮拳打了一女警頭部.警方除了以妨害公務罪移送外.2 女警也以傷害罪對蔣月惠提告。
    縣府開記者會予以譴責(請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n3_K7RsoDs&feature=youtu.be
     縣府開記者會,被咬傷的張姓女警出面說明當時狀況,她說,當時因為要攔阻蔣月惠,拉扯時,蔣月惠咬了她手臂一口,她因為痛要把手抽出來,才扯破蔣月惠衣服,不是故意撕破,提告是覺得工作沒有受到尊重。
     屏東警分局長郭子弘表示,案發後勘驗蒐證錄影帶,針對蔣月惠涉及妨害公務、傷害罪蒐證畫面及相關告訴資料,107.7.16下午已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2 名女警都提出傷害罪告訴。
     縣府發言人黃建嘉表示,面對公權力不應用暴力方式對待,也不應發布「女警先動手」不實消息;影片會說話,對蔣月惠的行為除了遺憾外也予以譴責。
     觀傳處業務質詢:我為民喉舌.被多位員警團團的圍著. 身高145公分.60歲的我.要窒息了.暈眩.衣服被扯破.腳也扭傷.潘縣長要道歉.不提告女警.因女警是奉命行事
     觀傳處業務質詢:縣府兩套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聯合報報導:縣府社會處表示羅騰園社團另機構安置未合法立案.超收員額部分.將再派員稽查.若仍違法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可各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再處負責人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得令其停辦。
     107/9/14日上午9點半觀傳質詢縣府兩套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頭前溪.大洲里近70家地下工廠 .縣府瞎眼.要拓清進巷 兩公里12米寬道路.圖利地下工廠 方便大貨車.大聯結車出入.未見縣府開記者會.予以譴責地下工廠違反區域計畫法
     觀傳處業務質詢:內埔農工500萬的公廁所案.不能用.又發幾十萬打掉廁所.變成了不是廁所也不是展覽室.施工中的照片洗手台也打掉了.換成二張坐椅.建議恢復公廁.因公廁內部都已裝修完成.只要裝上馬桶就可使用.不要成為蚊子公廁才不浪費公帑
     觀傳處業務質詢:
    公廁外觀如豪宅還貼公廁告示牌.裡面卻啥也沒有
     觀傳處業務質詢:請規劃「山川琉璃吊橋」接駁點蓋的公廁目前已閒置近5年擬活化公廁俾解決遊客內急之問題。貴單位有去茂林風景區管理處溝通?
     屏東山川琉璃吊橋105年12月25日試營運,遊客絡繹不絕,每日有4000人登橋爭睹美景。
     茂林風景區管理處2年前向學校借用地主無償借給校方的用地,興建公廁。
     中央補助公廁經費約5百萬元.外觀如豪宅,裡面卻啥也沒有。105年每天登橋遊客約4000人,接駁點蓋的公廁卻不能用,遊客只能上3間流動廁所不敷使用,內急問題成燃眉之急需借民宅。
     擬活化閒置公廁俾解決遊客內急之問題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4930
    乙炔究竟在哪裡?看了影片,大家才恍然大悟
    這段影片有十二分鐘長度,是蔣月惠拍攝,一鏡到底,未經剪接,而乙炔就在影片中。
    屏東縣政府工務處長一句“處理下去"引爆了很大的爭議與揣測,有人說處長講這句話,表示要強拆,而縣府也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說明所謂的“處理下去”,是指要用乙炔切開同意戶與不同意戶中間相連的部份,不是要強拆,不過經過實際了解,發現同意戶與不同意戶之間相連的界面,主要是磚造牆壁,並無法用乙炔直接切開,那麼,追查多日的乙炔究竟在哪裡?
    七月16日上午11點左右,三戶同意戶的房子結構已經拆得差不多了,這個時候,不同意戶楊宗原正在火車站旁對工務處長哀求,說既然別的住戶都簽了,剩下他和隔壁的阿伯,是不是可以那張自動拆遷同意書先留下來,讓他再考慮考慮,這時處長立刻撥電話出去,跟副處長說,他們不同意,楊宗原他們不同意,那就處理下去了。這時楊宗原立刻改口,說願意簽,但是要求如果之後律師說簽那一張無效,處長要同意恢復原狀,處長則回說,不是律師說了算,而是看法院怎麼判,這時蔣月惠說,簽下去可能就拆了,那就來不及了,這時另外一個住戶說,既然簽下去了,就不會立刻拆,要兩個禮拜之後再來拆,蔣月惠回說,那到時候要來拆,你們怎麼辦,住戶說,那就到時候再說了......
    在楊宗原簽下同意書之後,處長立刻起身,要去找最後還沒簽的沈先生,蔣月惠一發現,也立刻跟隨在後,然後一邊跟,一邊問,停在住戶前面的貨車是什麼,旁邊的人告訴她,是乙炔,當走到乙炔貨車旁邊時,蔣月惠也問那些工作人員,是不是要切住戶的家,工作人員含糊說是。
    所以,乙炔是在不同意戶家的鐵門前待命。
    氧氣的管線已經拉好,最前端的乙炔就放在不同意戶鐵門前的地上,只等一聲令下。
    這時候蔣月惠說工務處這樣的做法,就像土匪一樣............
    因此,連續幾天,不斷講乙炔乙炔,真正要釐清的,是縣府究竟有沒有說謊?為什麼要說謊,如果說謊,那麼縣府說“處理下去”真正的意思究竟是什麼?是真的要拆同意戶與不同意戶之間的磚牆,還是準備要切割不同意戶的鐵門?
    而看完所有畫面之後,您覺得屏東縣政府有沒有強迫居民簽自動拆遷同意書?
    而如果同意書是縣府逼迫居民簽下的,那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嗎?這樣的做法和強拆又有什麼不同?而下次屏東縣政府如果就以此為由前來拆除,是可以接受的嗎?
    來看影片吧!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2011479322498357/
    https://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30228
    https://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30226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01/1400569/…
    https://youtu.be/iOyH_tC1IRE
    108年11月8號 下午5點 4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司法不公法官亂判決
    日期:108年11月 8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檢討變成公共設施之後 ,土地還給 原地主,然後回饋三分之一
    結果:
    今没納入通盤,副座已退休。繼追。
    108年11月13日晚上7點2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12日下午 7點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官亂判決 108年11月11日 徐市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1月8日 下午6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 11月7日 下午2點半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0月 六日 晚上8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5日下午6點半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司法不公法官亂判決 108年11月3日 早上5點42分巡視公勇路10號不同戶,目前維持現況中 108年11月1日 中午12點15分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强奪民地司法不公 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 10月31日 12點1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10月30號 晚上7點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司法不公 恐龍法官亂判決 108年10月29日下午 2點半 巡視 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恐龍法官 司法不公判決 108年10月28日 上午10點40分巡視 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地 忘恩負義 108年10月 26日下午2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10月25日下午1點29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强奪民地 108年10月24日下午8點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774282415955584&id=100001215589335&sfnsn=mo&s=100001215589335&w=n 108年10月23號下午7點2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體育館的左邊右邊 都有 寬 10多公尺的門還要 強制徵收民地兩百多坪強拆民宅 真的很惡質 108年10月22日晚上7點 35分 新市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108年 10月 21日 晚上6點4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 忘恩負義 108年11月19號中午11點15分14屏東高工 抗議不知感恩强奪民地忘恩負義 108年10月18日 下午1點50騎士屏東高工 抗議強奪民地強拆民宅,忘恩負義 ,不知感恩 108年 10月17號 下午6點 20分 巡視屏東高工 忘恩負義強奪民地 108年10月16日中午11點20分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屏工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多坪土地,是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 ,屏工體育館側旁巳有10米寬的出入口,不需要再徵收私有土地,強拆民宅。 108年10月14日下午1點25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不公不義 108年 10月12日下午1點45分巡視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屏工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多坪土地,是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 ,屏工體育館側旁巳有10米寬的出入口,不需要再徵收私有土地,強拆民宅。 108年 10月11日11點20分巡視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屏工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多坪土地,是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 ,屏工體育館側旁巳有10米寬的出入口,不需要再徵收私有土地,強拆民宅。 108年10月10日 中午11點 十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忘恩負義 強奪民地 不知感恩 108年 10月9號 睌䒑上7點半 巡視屏東高工 忘恩負義 強奪民地 108年10月8日 晚上7點2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強奪民地 ,忘恩負義 ,只為了美化 屏東的外觀, 體育館的出入口旁邊就有10米寬的逃生路口,還要徵收民宅真是太過分了 108年 10月7號 9點 20分巡視屏東高工抗議 強奪民地 努力爭取與恢復原狀 108年 10月 五日 中午12點50分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強拆民宅 建國自助餐的老闆娘 很憂鬱 鼓勵她 向前極力爭取 108年10月4號晚上6點15分行事屏東高工抗議徵收 建國自助餐土地 ,昨法院駁回 建國自助餐的老闆娘 兩造成身體不舒服 108年10月4號 晚上 7點半巡視屏東高工108年10月2號晚上7點 巡視屏東高工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10月1號 11點20分 巡視屏東高工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9月27號12點53分 巡視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日期:108年9月 27日 星期五下午4點半縣府縣民時間服務案 地址: 訴求: 屏東 高工徵收建國自助餐 强制徵收土地 結果: 屏東高工的體育館為了逃生出入口,強制徵收建國自助餐的民宅,其實他旁邊有9米寬的出入口,復興路也數有 百公尺的側門,其實從側門打個口 也可以就直接當出入口 又何必徵收 民間的私有土地 讓人活不下去 108年9月26日 11點 20分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9月25日 晚上7點19分巡視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 108年9月24號晚上8點半巡視 抗議屏東高工忘恩負義,建國自助餐祖先贈送3甲多地給學校,目前學校要強制徵收他們的祖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