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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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意論壇】由行政訴訟法「再審制度」之修正談起 文/陳逸南(仲裁人) 我們發現法官是人不是神,審判時難免會出錯,才有 #再審制度 之設置。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設有「再審程序」。本來再審制度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及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亦即,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現、正義之追求,得以適當的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 12 2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30 1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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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論壇】由行政訴訟法「再審制度」之修正談起
    文/陳逸南(仲裁人)
    我們發現法官是人不是神,審判時難免會出錯,才有 #再審制度 之設置。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設有「再審程序」。本來再審制度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及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亦即,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現、正義之追求,得以適當的調和。不過現行的再審制度,優先考慮法律之安定,而不顧 #公平正義的實現,此項立法相當落伍。
    2015年以前,刑事訴訟之再審,司法實務駁回再審之訴,嚴格限縮了開啟再審的要件:「新證據」必須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此項限制在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同時增列第3項之規定,已獲解決,後來出現蘇炳坤冤案之再審成功,即為一例。

  •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4-18 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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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視先行區段徵收 完善行政訴訟都計審查程序】

    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創設新的訴訟救濟機制,都市計畫無論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只要人民認為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由法院來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的先河。

    2016年底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解釋認為,都市計畫的訂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為了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到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在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理由書第四段),因此要求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以對違法的都市計畫提起救濟。

    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將各類型的都市計畫統一納入專章的適用範圍,主要的架構設計則參照德國法,立意良善。但在兩個月前委員會的詢答和公聽會的討論過程中,我和其他幾位委員卻發現司法院所提出的草案,漏未考量 #先行區段徵收這個台灣的特有制度。

    正常狀況下,應該是上位的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才能開始進行徵收。依照司法院的草案,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認為權利受損的民眾就可以提起救濟,由法院來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同時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停止徵收的程序。此時,法院的審查可以發揮 #預防救濟的功能。

    但是先行區段徵收這個台灣特有的制度,作法是都市計畫審議後先不核定發布(審定版),讓區段徵收依審定版都市計畫的內容先行,然後才將都市計畫核定發布。若依照司法院草案的設計,遭受先行區段徵收的民眾,極有可能在土地徵收完畢、財產權遭剝奪之後,才得以對前端的都市計畫提起救濟;而民眾即使勝訴,已經執行完畢的徵收也無法回復。

    今日法案審查時,我和其他幾位委員都指出司法院草案的這項缺漏。先行區段徵收是已經在台灣被運用了二三十年的實存制度,且諸如航空城、社子島等案例,甚至面積動輒上千公頃、影響上萬民眾;但在司法院草案中,這些財產權遭受剝奪的民眾卻是「 #有門無路」。

    針對這個議題的制度設計有相當難度,今天還無法達成結論,因此和其他條文一起保留出委員會,留待後續進一步討論,主席周春米委員也要求司法院必須回去思考此問題,希望在協商時能有所進展,使釋字第742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促進訴訟經濟及督促主管機關的美意能夠完整落實。

  •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18 08:00:00
    有 172 人按讚


    【正視先行區段徵收 完善行政訴訟都計審查程序】

    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創設新的訴訟救濟機制,都市計畫無論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只要人民認為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由法院來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的先河。

    2016年底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解釋認為,都市計畫的訂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為了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到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在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理由書第四段),因此要求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以對違法的都市計畫提起救濟。

    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將各類型的都市計畫統一納入專章的適用範圍,主要的架構設計則參照德國法,立意良善。但在兩個月前委員會的詢答和公聽會的討論過程中,我和其他幾位委員卻發現司法院所提出的草案,漏未考量 #先行區段徵收這個台灣的特有制度。

    正常狀況下,應該是上位的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才能開始進行徵收。依照司法院的草案,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認為權利受損的民眾就可以提起救濟,由法院來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同時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停止徵收的程序。此時,法院的審查可以發揮 #預防救濟的功能。

    但是先行區段徵收這個台灣特有的制度,作法是都市計畫審議後先不核定發布(審定版),讓區段徵收依審定版都市計畫的內容先行,然後才將都市計畫核定發布。若依照司法院草案的設計,遭受先行區段徵收的民眾,極有可能在土地徵收完畢、財產權遭剝奪之後,才得以對前端的都市計畫提起救濟;而民眾即使勝訴,已經執行完畢的徵收也無法回復。

    今日法案審查時,我和其他幾位委員都指出司法院草案的這項缺漏。先行區段徵收是已經在台灣被運用了二三十年的實存制度,且諸如航空城、社子島等案例,甚至面積動輒上千公頃、影響上萬民眾;但在司法院草案中,這些財產權遭受剝奪的民眾卻是「 #有門無路」。

    針對這個議題的制度設計有相當難度,今天還無法達成結論,因此和其他條文一起保留出委員會,留待後續進一步討論,主席周春米委員也要求司法院必須回去思考此問題,希望在協商時能有所進展,使釋字第742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促進訴訟經濟及督促主管機關的美意能夠完整落實。

  •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12-24 10:14:08

    2012 12 2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六)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