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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3月08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jKgFHjbnDig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行政規則修訂」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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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修訂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4:27:35
【@businessfocus.io】北京海上安全新規生效 美國批嚴重侵犯海上自由 . 中國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在9月1日生效,新規要求5類外國船舶在進入中國「領海」時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此舉引起美方強烈不滿。美國國防部周三(1日)表示,任何沿海國的法律或法規都不得侵犯所有國家依據國際法...
行政規則修訂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6-21 14:42:02
【@marketfocus.hk 】【中美角力】G7前夕拜登突公佈黑名單制裁59間中企 中芯國際中海油股價跌1至2% . G7峰會前夕,美國「突襲」再出招加大制裁中國企業的力度。美國總統拜登在6月3日以「應對中國軍工企業威脅」為由簽署行政命令,把包括華為公司、中芯國際、中海油、中國三大電訊商、中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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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12:32:26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_knowledge 【香港法律】什麼是《基本法》、條例、附屬法例? . 《基本法》 . 《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自1997年起取代殖民地時期的《皇室訓令》,在香港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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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0:00:05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3月08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jKgFHjbnD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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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全國人大會議今年將審議《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該法實施40年來第一次修訂,增加一些合規,以及人大代表職能的新條款,目的在於提高人大會議和人大代表的認受性,相信不會引起任何爭議,惟人大代表如何履職反映選民心聲的機制,一直沒有認真落實,雖然在全國已經成立了23萬個人大代表聯絡站,但如何運作、有何成績、選民是否滿意,從未研究過,也缺乏監督機制。希望修訂條例是重視提高人大代表認受性的開始,而不是例行公事。
蘋果頭條
全國兩會正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代表今早9時將會進行小組會議,審議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組織法》修正及《議事規則》修正草案,下午3時則會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將聽取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發表工作報告、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則會發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東方正論
隨着本港一星期內驚爆兩宗疑接種新冠疫苗死亡個案,市民紛紛打退堂鼓,接種疫苗意欲低下,詎料昨日再有兩名長期病患長者接種疫苗後出現嚴重異常,其中一人危殆,進一步打擊市民對疫苗的信心。惟港府既無意叫停接種計劃,又無意重建市民信心,擺明你死你事!福無重至,禍不單行。兩名留醫深切治療部的長期病患長者,一人患有糖尿病、頸動脈粥樣硬化、高血壓及曾經中風,接種疫苗後於本月6日感到胸痛求醫,目前危殆;另一人同樣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等問題,本月6日接種疫苗,昨日入院,出現嚴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星島社論
國務院副總理韓正昨天會見港區人大,其間發表35分鐘講話。有與會者引述韓正形容,人大就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作出決定,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香港特區管治權、民生、經濟的保衞戰,是顛覆和反顛覆的鬥爭,而不是民主和不民主的問題;國家在維護主權和國家安全上,沒有退路,中央會堅持和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大原則,而「愛國者治港」不是一個口號,需要法例予以保障,阻止反中亂港的人,危害市民福祉,防止社會再陷入動盪之中。中央軍委亦表態,表示軍隊堅決擁護這一重大決策。
經濟社評
意大利出手限制歐盟製造的新冠疫苗出口澳洲後,一度惹來憂慮復星/BioNTech的「復必泰」會延誤供港,結果昨日抵港針劑更超預期。環球民調顯示各地對疫苗的信心與日俱增,港人理解疫苗事故底蘊後,預約走勢似已靠穩回升。港府今後應竭力參考外地如英國等,提供透明數據資訊,方便專家傳媒分析和提議,且促請更多名人仿效如港大教授袁國勇,情理兼備推廣打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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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15:31:48這次的修法各界都非常的重視
不只是回應這次事故的受害家屬
更是為了避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事故
簡單說現在只有"規則"上有寫
沒有對應的"法律"來強制執行
現在要修訂的是"法律"
法律一經確定,規則必須配合法律
強制性就會出來,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未來會發生的事故
這次修法是跟專家討論過一定要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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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大家的安全 很重要!!
請廣傳分享並幫忙集氣祈禱
交通安全不分藍綠不分你我
希望立法院能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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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規則
#法律永遠可以修得更好
#一起關心並支持受害者及他們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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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檢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
#居檢規定不能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
#病毒潛伏期3~5天
#只有3天不能抓出潛伏病毒
今天行政院的專案報告,因為國民黨的杯葛,國會癱瘓!
所以我在這裏向大家報告我的質詢內容:
要知道,政府規定「居家檢疫」是在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依法辦理」,不能只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而我們的衛福部就是如此的知法玩法,在全球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只憑一紙新聞稿,放寬機組人員的防疫管理,然後我們的行政院長蘇貞昌還大為贊賞如此荒唐的行為。
2020年9月,疫情首先在美國爆發,今年的1到3月是最高峰,每天有20-25萬人確診,傳染力比原始病毒株增加60%的Alpha在全球大流行。
但是當時國內只有11萬劑的az,後續疫苗何時到貨、到貨多少?沒有人知道!當時我們疫苗整體覆蓋率連0.1%都不到!守住邊境是台灣防疫的重中之重,尤其航空機組人員全世界飛來飛去,當時的他們幾乎都沒打過疫苗!是染疫高風險群。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等於赤手空拳對抗變異病毒,稍有一點防疫常識的人都知道,邊境檢疫只能嚴不能鬆,但CDC竟大鬆綁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從這裡看,3+11是否為破口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防疫形同作戰「料敵必須從寬 」,CDC這項決策「無限」放大了alpha入侵台灣的風險。
蘇院長、陳時中,你們至今不知檢討反省,還拿專案報告唬弄誤導人民,我懷疑你們的專業能力,更強烈質疑你們的專業良心與羞恥心。
新冠確診者從感染到發病,會有一段潛伏期期間因病毒量較少,潛伏期通常3 ~ 5天,最長達14天,這也是一般隔離期為14天的原因,從流行病理學來說,「3天」不能保證抓出潛伏的病毒,連PCR也驗不出來,這些是新冠病毒科普小常識,民眾懂,我相信CDC也懂!
我不懂CDC為何在Alpha全球大爆發之際放寬邊境檢疫,更不懂的,為什麼是3天?不是2天或7天? 居檢3天依據為何?
以公衛角度,在疫苗荒之下,台灣守住邊境才有活路,沒有任何冒險的本錢,陳時中(CDC)竟挺而走險,拿邊境、人民的生命財產開玩笑,還口口聲聲:「我負責」,邊境失守、Alpha病毒長驅直入的風險,陳時中負得起嗎?
本席要問蘇院長,這種置台灣於險地的疫情指揮官,適任嗎?這樣的指揮官該負什麼責?蘇院長要跟他一起負責嗎?
航空機組人員檢疫,包括居檢天數、外站、機艙防疫等主要是依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辦理。
這項作業原則是民航局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及284條授權訂定,提報CDC審查核可後定案,實際檢疫措施由航空公司執行,民航局監督管理。
這項作業原則在去年3月18號經CDC核准定案後 ,隨著疫情變化,不管改了多少次,民航局都是依據CDC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或是「來函」進行修訂,每次的修正都有載明CDC的會議場次、或公文案號,清清楚楚。
唯獨只有「3+11」的這項決定,沒有會議場次、沒有公文案號,只有4月14號CDC的一紙新聞稿就可以辦理。
原來攸關全國2千3百50萬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邊境檢疫措施,竟然是只憑一張新聞稿,就能隨便更改!CDC指揮中心的權力大到拿一張新聞稿,就能下令民航局修改作業規定!
根本「荒唐、荒謬,濫權」!!
本席要求交通部長回答,這項作業原則屬性為何?是公文書、行政解釋函?還是規章?一紙新聞稿可以取代公文書嗎?
去年3月至今,民航局多次修訂作業原則,都依據CDC會議決議與公文來函辦理,為何只有3+11憑一張新聞稿就改?如果新聞稿就可以改變規定,那麼衛福部一通電話、一張便條紙是不是也可以?
本席認為,時至今日追究3+11是否為破口,社會大眾,民意會給答案。但台灣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切必須依法行政,符合程序正義,就算是防疫也不能濫權,更不容許發生新聞稿防疫這類荒唐至極的事。
我要求徹查新聞稿事件,請衛福部與交通部下周五之前,給我書面報告,也給國人一個交待。
我們要知道是誰寫了或下令、授權寫了這則新聞稿?這其中有無違法違規?濫權?用一紙新聞稿就修改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是誰給的權力,是誰有這麼大的膽子?
再則,民航局看到一則新聞稿,將新聞稿當公文,如同,今天的專案報告,立法委員從新聞看到蘇院長的專案報告,現在是用新聞稿治國嗎?
最後,#我要為一直在第一線打戰的醫護人員請命!
政府拖欠基層診所疫苗接種掛號補助費、以及醫護人員防疫津貼,何時撥款?
第一季醫護防疫津貼,拖到8月底才入帳,第二季津貼何時撥款,難道要等年底?公費疫苗716開打,已至今打了大約1200萬劑(含第一、二劑),但當初說好給基層診所的疫苗掛號補助費,一毛錢沒進帳,許多基層診所快撐不下去了。
政府拖欠醫護津貼不是第一次 ,更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一年多來,本席接獲非常多醫護的陳情,要求CDC防疫津貼快一點撥下去,但相關單位總是以「行政程序」、「行政流程」回應,直到今天還在「拖欠」中。
CDC撥付基層醫護、基層診所補助款聲聲慢,「行政程序」宂長得看不到盡頭。
CDC採購高端、聯亞疫苗,則採取「預付訂金制」,在疫苗能否量產都未知的情況下,火速撥款,之後的「行政程序」更是一路綠燈。
這場仗還在打,醫護是第一線上戰場打仗的軍隊
為什麼「高端」產品都還沒產出,錢就給得這麼快?「基層醫護」都已經打了半年的戰了,還沒拿到糧餉?差別待遇這麼明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本席希望CDC不要再拿「行政程序」敷衍小護士與小診所了,該改的、該簡化的程序,儘速改進, 儘速撥款,不要讓醫護們餓肚子上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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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渾水一片:還原香港海界爭議發展史】 (上篇) #都市化洋謀 #9月專研
過往在香港討論有關海洋邊界爭議,往往是香港以南的南海主權問題。事實上近年的焚船污染、明日大嶼、12人越洋、走私不斷等當下議題,都與海洋空間規劃、定界及海權問題有關,而香港早年殖民期的海界及海權作為各種海洋亂象之源,卻少有人深入探討。
翻查一系列關於香港水域爭議的英國解密檔案,整理過往殖民地時期有關香港「含糊」水域爭議的發展史,揭示牽涉複雜的海洋邊界政治,除了作為當時中英政治角力的前緣,亦有助我們了解現時香港水域範圍的歷史脈絡及源起。
一條海界 兩個表述
殖民地時期早年,香港的水域範圍一直未有公開確實的版本,亦引伸出有兩種不同的界線表述。
於20世紀初,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香港地圖顯示,香港水域呈「方型」界線(square boundary )。根據一份關於新界邊界及現況的英國解密檔案(1962 CO 1030/1334 Status and boundaries of Hong Kong New Territories),當時中方海關經常巡邏於以大嶼山以西大澳水域一帶(方型界線以外),似乎更視其為中方水域。然而,早在1901年英方已有向港督提及,按照國際上的海洋慣例,一般領海 (normal territorial waters)寬度應為3海里 (three nautical miles),因而,香港領海界線應呈現為「彎曲型」(sinuous),比起「方形」範圍雖然多了大嶼山以西水域,同時卻損失了東南方一大片水域,作為最早期的香港水域範圍的兩個表述。
後續1911年修訂《釋義條例》(Interpretation Ordinance) 時,由於港督的錯誤公告字眼(wording of an incorrect Proclamation),令到香港水域繼續被闡釋為方型。
而這個錯誤的公告去到1950年被修訂。英方於1950年重新檢視與領海相關的條例,表示若沿用1937年英方對於《釋義條例》的闡釋,地圖所顯示的「方形」界線,只是英方租用中方領土的一條分界線(merely a lin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area within which all territory was leased) ,並不是租用香港3海里以外的水域範圍(this did not mean that there was a purported lease of any waters outside normal territorial waters),可見,內部確立「彎曲型」的領海範圍。
參考一份1950年關於香港水域的英國解密檔案 (1950 CO 537 6036 Territorial water) 中的英方外交部內閣大臣Jim Griffiths跟港督的電報來往中顯示,因當時中日關係惡劣,為了保持當時英方中立 (neutral) 的立場。英方亦想盡量避免中日雙方於香港水域範圍發生衝突 (Jørgensen N. H. B., 2019),早於1937年至1939年,英方曾經指示香港水域要跟隨國際慣例,將領海寬度收窄至3海里。無獨有偶,1950年修訂《釋義條例》,已有英方法律意見表示當時擔心如果國、共兩軍在新海界(彎曲型)及舊海界(方型)之間的位置發生衝突,將會造成英方外交上尷尬,要盡快修例避免尷尬事件。可見,英方變動水域邊界時明顯有其政治考量。
即使已修例,1952年當時國際法庭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有關英挪漁業案(Anglo Norwegian Fisheries case)的判決 (Jørgensen N. H. B., 2019),提及使用哪種基線方式來劃定領海的爭議,促使香港律政司重提「方型」領海是否合法地代表香港水域,但建議被英方否決。其後在1958年,即使英國外交部再次表示「方型」範圍只是表示港英領土的一條分界線 (all land within the line thus shown is Hong Kong territory),但同時亦保留方型界線,聲稱為免影響航空航線。
早年香港水域邊界一直未被確實,即使在法律層面上,英方內部確立「彎曲型」領海範圍的合法性。然而,其後英方一直未有公開與中國共產黨政權講述其水域範圍,或擔心會侵犯中國領海主權。可見,香港水域一直受到變動中的海緣政治影響,經常遊走在當時國際上認可海洋慣例(彎曲型)與中英簽訂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方型)之間。
中方圍堵香港水域的預言?
水域範圍、基線劃定的方法及國際航海權一直是國際外交上一個十分敏感的議題。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卻緊貼住中國的領海範圍,除了香港水域定界,船隻來往香港的航道亦一直是英方十分頭痛的問題,稍有不慎,就會有被冠上侵犯中國海權的「辱華」罪名。
中方於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已經單方面將其領海範圍擴展至12海哩,英國宗主國當時內部表明會反對中方單方面的領海宣稱,擔心會發生圍堵香港水域的情況。
根據新界邊界及現況的英國解密檔案(1962 CO 1030/1334 Status and boundaries of Hong Kong New Territories)中的電報來往,當時港英內部評估,認為中方擴展領海將對香港造成「海陸空」影響,除了會收窄飛機的航道、需要重新佈線電纜和無線電纜、亦會限制海軍的演練空間,大大影響香港的船隻來往,來往公海的航道走廊更會收窄到1海里(corridor of international waters could be reduced to about one mile),形容「接近完全圍封香港」 (almost completely envelope Hong Kong)。
隨著國際共識的改變,在1972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前夕,英方亦打算將國土領海範圍的3海里擴展至12海里。翻查另一份1972年關於香港水域爭議的英國解密檔案 (1972 FCO 21 1024 Territorial waters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Hong Kong),當時英方內部考慮這次擴展海界,應否包括香港殖民地,並計劃在香港附近水域進行海道測量 (Hydrographic survey),明顯想放風測試中方反應。
然而,根據英國外交部及港英的內部電報來往,英方雖然一度打算在翌年與中方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提及香港殖民地水域擴展,但英方內部亦指出中方定會反對香港的水域擴展至12海里,除了因為香港擴展會跟中國水域重疊,中國亦一直視香港為固有領土,不可視香港為獨立的行政個體 (separate entity),應該維持現狀,限制今次香港擴海界。
呼應早期50年代有關中方圍堵香港水域的擔憂,英方擔心如果掀起討論,更有可能令香港航道問題惡化 (a risk that any such discussion would vitiate the present adequate though limited freedom of passage)。按英國外交部理解,中方只不過默許船隻在不進入擔桿列島5海哩範圍的前提下進入香港;如果中國「執正嚟做」嚴格實踐其12海里的主權宣稱,則連博寮海峽都不能通行 (a 12 mile limit strictly adhered to in this area would make normal surface access to Hong Kong through the Lemma Channel impossible)。最後,英方外交部為免觸動到中方神經,加上「信唔過」中方 (their good will… cannot be relied on a year ahead),建議的對策卻是避免「打草驚蛇」(let sleeping dogs lie),絕口不提香港擴海界。
直到1987年,英國正式將水域擴展到12海哩,但香港並沒有納入被擴展的範圍。在香港前途談判過程中,亦未有正式提及香港水域擴展12海里一事(Jørgensen N. H. B., 2019)。可見,面對中方進取的領海主權宣稱,英方在香港水域邊界問題上,尤其顯得無力。
香港「渾水」邊界的潛規則
面對中國擴海界後將會圍堵香港的擔憂,根據一份有關香港水域及其爭議的英國解密檔案(1968 FCO 21 547 Dispute with China about territorial waters),當中牽涉中英雙方就香港海界爭議鮮為人知的權宜之計(modus vivendi)。
事緣1968年一艘美國貨船於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Lema Channel in the estuary of the Pearl River)被中方海軍的警告已入侵中方水域,檔案中有一份美國國務院情報與研究局官員Thoms L. Hughes事後對中國共產黨於香港鄰近水域的主權宣稱(Communist assertions of sovereignty over waters in the vicinity of Hong Kong)進行一份內部評估報告,提到中方不時會「放生」來往香港的商船。
於50年代初,船隻可以經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接近香港水域,可謂當時的潛規則(local ground rule)。然而,在中方宣稱12海里領海後,於1959年曾發出達20次警告,外國商船透過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接近香港期間入侵中方水域,並禁止一切外國船隻通往萬山群島近珠江口一帶,評估報告中亦提及多次美國商船及軍艦通往香港遇上中國海軍的事件。
然而,中方不但少有採取實際軍事行動,多是「口頭」表示抗議及警告外國船隻侵犯中國水域,更沒有對外公開批評數次入侵事件。就以上例子,美方評估中國當時並不是新的「強硬路線」宣示領海主權(new harder line from Peking),只是由於過多船隻進入萬山群島內沿而作出的回應(is a reaction to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assages through the interior Lema Channel)[萬山群島內沿被中國視為內海]。
而當時美方估計中方「放生」的動機,很可能取決於政經考量,其一為不想失去香港作為(kill the goose)來往外國商船主要來往中國的航道,以及香港為中國帶來的外匯,而另一原因則是避免發生中國海軍與美國軍艦於海上起衝突。
此外,除了英方一直未有公佈香港水域邊界,中方一直並未有公開宣稱香港以西南的珠江通道12海里的精準劃界(public silence regarding the exact limits of its claim)。中英雙方基於政治考量,對於香港水域劃界及航道,更被美方稱靈活的實用主義(flexible pragmatism)。
而美方認為英方亦知悉船隻來往香港的「後路」,根據一份英方未被公開的非正式文件( informal note)顯示,除了船隻背後的註冊國家將成為影響進入香港的政治因素,英方更提及最合適的接近香港水域的航道,是經萬山群島以南以及擔桿頭島五海里以外(keep to the south of the Lima Group and five miles or more off Tam kan Head),港英政府早於五十年代,已廣傳這份文件到商船公司及中方,有共識地默許外國船隻經香港東南方水域,作為當時來往香港的「後路」。
可見,比起香港陸上的邊界,早期香港水域由定界、擴界到圍堵,可謂「渾水一片」。而當中牽涉複雜的海緣政治,亦顯示香港水域並非一條確確實實的邊界範圍,反而是中英雙方的妥協空間。而後來香港水域邊界將如何落實為現時版本?當中牽涉多少談判?而所引伸的一系列有關領海執法權以至政府管轄權的問題,將揭示香港水域日後跨境執法以至逃犯移交的爭議。(下集待續)
參考資料
Jørgensen, N. H. B. (2019). The (Uneq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ong Kong’s Waters and China’s Baselines. Asia-Pacific Journal of Ocean Law and Policy, 4(1), 1–27.
1950 CO 537/6036 Territorial water
1962 CO 1030/1334 Status and boundaries of Hong Kong New Territories
1968 FCO 21/547 Dispute with China about territorial waters
1972 FCO 21/1024 Territorial waters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Hong Kong
1974 FCO 18/154 Hong Kong territorial wa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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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修訂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明天(7/26星期一)有一場「露營場合法化爭議協調會」。想來想去,趁著搭高鐵,還是想把心裡話寫出來。
說實在的,我的心裡很不舒服。因為,總是把破壞國土的污名以及必須守護環境的大帽子扣在「原住民族土地」身上,是莫名且不正確的。
露營場合法化的討論從2016年開始,我來到立法院,去年5月,原住民族露營協會,為著「想被合法納管」來到我的辦公室陳情。經過我辦多次的參與部會開會、以及質詢,感謝交通部終於願意承擔「作為主管機關」,並且應要求確實在 去年11月將「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建議」提報給行政院。
直到今年3月5日,我與張廖萬堅、蘇巧慧、何欣純委員召開「露營場法制化公聽會」,我也特別訴求相關單位「加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合法範圍內適度給予露營場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彈性」,積極協助原鄉露營產業發展等事宜。
3月26日的質詢中,交通部林佳龍部長終於說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將修訂,面積1公頃以下的露營場將由交通部納管,預估全台有7成營區可據此納管。
終於!在有條件的規範下,露營區納入合法管理,我們終於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了!這才是政府負責任的態度!
在這個時候,有人跳出來質疑「不應無條件合法」?怎麼會呢!不就是想要將這些所謂的汙染水源、佔用國有地、不該存在的地方來「訂定規範、納入管理」嗎?難道就讓這些不合法繼續存在、視而不見、放任業者、輕忽消費者的權益嗎?
我在上週三(7月21日)親自到交通部參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修正第二次研商會議」,聽到會議主席陳彥伯次長說:「我們現在要做的是解決問題」,我覺得很欣慰。
會議中我也很坦白跟大家說,光是一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我從去年就看到現在。
我提醒:也許是因為表格欄位「需經許可」、「免經許可」,弄得外界產生文字上的誤會。以為免經許可,就是不需要有任何審查條件,外人哪裡知道這個字義代表「取得進入審查的資格」?!尤其是附表的「附帶條件」欄位,每個部會表示意見,就把它寫進去,殊不知訂定的管理辦法中,本來就有各種現有法令的要求!
我說如果一開始比照農牧用地中的休閒農業設施,在附表中不列需經或免經許可之項目,而在附帶條件中載明:「本款應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限經…..。」也許就能定睛在「主角」,也就是「#露營場管理要點」,關於審查條件、作業程序需有清楚且一致的規定,讓相關業者及行政機關都有辦法可循,進一步解決非法的亂象。這是大家的初衷,也是政策期望達到的美意,不是嗎?與其囿於一個表格的體例爭執不休,何不好好的訂定管理要點!?
#我確實可以理解大家對政府的不信任,愈是如此,行政機關應該把免經/需經的流程、成本效益詳列出來,有責任讓大家清楚,並且做出完整的制度引導縣市政府做好管理,才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我非常不願看見,長期以來大家的努力,因為片面的誤解而被糟蹋、犧牲。再次聲明,重點在於「露營場管理要點」,不是附表的文字,我們期待訂出夠前瞻、夠成熟的規範,讓露營產業管理制度更健全、更完善、更具國際性,達到「#在地產業發展」、「#國人旅遊衛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一件事要做好,真的會遇到很多磨練。期待明天的協調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