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行政程序法 40 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行政程序法 40 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encwater (水哥)看板LAW標題[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40條時間Thu Oct 18 ...
行政程序法 40 條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20:46:28
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大家好:
小弟有個疑問是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這個法條的意思是公務人員如果覺得有必要,他可以找當事人當爪扒子…廖北啊的意思嗎
??如果當事人當了爪扒子…然後以後被莫名的蓋布袋怎麼辦?
以下為我發生的情況:
某日早上我和我朋友開著我的車去吃早餐,但因為我還在感冒,所以開車的人是他。
就在吃完早餐,我已經上車坐在副坐了。
我朋友在路旁抽菸,抽完菸就給他丟到了地上,就在這個時侯,被後面一台違規停紅線的
車子給拍下整個過程,然後檢舉到環保局去了。(被檢舉的照片我沒入鏡)
沒多久我就收到罰單了,所以我就跑去找處理我罰單的一位市府先生去證明我是車主,而
我不是亂丟菸蒂的人。也交了訴願書。但是在當下,這位市府老兄一直像問犯人似的逼問
我。一直要求我出賣我朋友。
果然過了不久,他又寄了一封公文,上頭寫著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要我供出我朋友。
雖然亂丟菸蒂真的很不可取,但我非得一定要當爪扒子嗎?
如果這是必要的話,
1.我可以回去叫那個市府老兄直接罰我嗎?
因為那天我是真的身體不舒服才拗他來我家載我去吃早餐的。
2.那是不是今天我朋友上了公車,就不就變成環保局要公車司機檢舉他。
3.如果我檢舉我朋友的話,那檢舉獎金是不是歸我,而不是停紅線偷拍的那位老兄?
希望板上的大大可以幫小弟 解惑還是建議一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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