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解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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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解析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防部傾聽「#蒙冤者」的聲音,「蘇詠盛案」的處理方式,藉助專家學者的智慧,突破行政機關對抗改革的「慣習」,如此前瞻性作法,值得肯定。因而,得到了照亮「依法行政」陰暗處之效果,且使軍中人權的保障,向前邁進了一步。 查太極門稅務冤案民國81年度綜所稅,係由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4年5月25日93年...

  • 行政程序法解析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4 18: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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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傾聽「#蒙冤者」的聲音,「蘇詠盛案」的處理方式,藉助專家學者的智慧,突破行政機關對抗改革的「慣習」,如此前瞻性作法,值得肯定。因而,得到了照亮「依法行政」陰暗處之效果,且使軍中人權的保障,向前邁進了一步。
     
    查太極門稅務冤案民國81年度綜所稅,係由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4年5月25日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所致。不過,解析該判決內容,卻 #找不到該稅單課稅之理由,可說是一件錯誤判決及 #枉法裁判。
     
    #李前總統 的著作及研討會專刊,發現他生前一再強調政府官員,尤其是「領導者應該盡可能傾聽人民的聲音,在苦民所苦的同時,以誠意具體回應他們的訴求,並尋求解決之道。」《餘生─我的生命之旅與台灣民主之路》(2016年2月出版)第15頁。
     
    【民意論壇】由國防部傾聽「蒙冤者」的聲音談起
    https://user106399.psee.io/3jux9n

  • 行政程序法解析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9 12: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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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精選文獻
    1.多事的大賣場/許澤天
    2.從中火操作許可證廢止案論地方制度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王毓正
    3.論一目瞭然原則在我國刑事實務上之適用與評論(下)/吳信穎
    4.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立法論/陳文貴
    5.拓展業務的稅務須知—到美國設立公司實務案例解析/洪巍
     
    📚期刊
    1.人本教育札記384期(2021.06)
    2.能力雜誌784期(2021.06)
    3.消費者報導482期(2021.06)
    4.臺灣數學教育期刊8卷1期(2021.04)
    5.臺灣語文研究16卷1期(2021.04
     
    📕論著
    1.看漫畫認識社會企業:歡迎光臨龍尾市/卓軒而、蔡振榮、余家豪
    2.會計學概要/來勝證照中心
    3.外銷蔬果檢疫及憶驗策略研究/李國欽等
    4.台灣漁業政策研究/胡興華等
    5.Dragon Tail/Hinyi Cheuk、Yanto Chandra、Kaho Albert Yu
     
    🗒教學案例
    1.從紛爭解決的觀點探討我國勞動事件法之「調解制度」-兼論與日本勞動審判法之比較/林良榮
    2.勞動事件審判程序-以加班費事件與舉證責任為例(含加班申請制)/邱羽凡
    3.勞動事件保全程序/翁瑋
    4.廠商財務週轉不靈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債權讓與及其他解決方案/孫丁君
    5.勞動事件保全程序-以解僱與調職為例/彭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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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解析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31 2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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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四等行政法爭點解析]
    熱騰騰的關務四等~難度不算低喔!

    一、行政罰的要件(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記大過的定性、涵攝,結論當然不是行政罰囉(嗆老師沒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阿XDD),這題簡單~

    二、受託行使公權力先定性出來,這是基本的。然後,本題關鍵在有沒有行政訴訟法24條2款之適用?也就是訴願管轄機關「維持原處分,但是變更原處分依據之理由」有沒有24條2款之適用?還記得我們在上課時一直強調的重點,「行政訴訟法24條2款」是給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用的,所以當然沒有適用餘地,要適用的還是行政訴訟法25條,故以原處分機關(受委託之私人)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再者,法官在撤銷訴訟的審查時,本來就會同時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否有理由,所以就算訴願決定駁回卻改變原處分依據之理由,人民仍然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可。

    三、第三題考時事題(難得的行政法時事題~),問的是我國的集遊法14條跟香港禁蒙面法的立法方式有何不同。先就我國來講,集遊法第14條是一個「集會遊行之許可」的處分,行政機關在做成許可處分時,「得」就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為必要之限制。簡單來說,集遊法第6款的必要限制,就是附加於「許可處分」的一個「限制」,學說上有認為是「附款」、亦有認為是「準附款」,不管如何,都是行政機關在做成「主行政處分」(許可)時,法律所賦予機關得行使的「行政裁量權」。至於禁止命令,是法律直接規定構成要件,機關就人民之行為是否該當構成要件,所做的「行政判斷」,一旦人民該當法律所規範的構成要件(蒙面),即會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罰鍰、逮補)。兩種立法技術上,我國集遊法賦予機關添加附款之裁量權,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之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機關在添加此一附款時需與主行政處分(許可)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可,對人民的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而言,其保障程度當然比禁止命令更高。結論就是,我國集遊法是行政裁量立法方式,香港禁蒙面法是行政判斷的立法方式,而我國的立法方式對人民言論自由跟集會自由的保障程度比較高。

    四、道交條例的「扣空車」、「移置車輛」等相關規定,實務通說認為是「代履行」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曾有認為是行政處分,但是馬上被最高行政法院打槍!至於少數學說(林素鳳老師)有認為是「行政處分」之性質,考試就兩說併陳即可,如果採代履行說,代履行是事實行為,就沒得打撤銷訴訟了(頂多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還車,或國賠),採行政處分說,就可以撤銷訴訟,我個人會採代履行說。補充一點,學說上提到的「即時強制」,應該是李建良老師的說法,不過李建良老師是採區分說,認為「當事人在現場」的「移置車輛」是「代履行」;「當事人不在現場」的「移置車輛」才是「即時強制」,本案當事人在場,所以就算採李建良老師的說法,還是跟實務見解一樣是代履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