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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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6-13 0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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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人權不彰 猶如政府用刀叉吃人肉

    德國德國19世紀著名的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曾言:「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但現實呢?許多法界人士坦言,法律所鬥爭、凌遲的對象往往都是弱勢的人民。日前由民間團體與學術界所舉辦的「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國際日 法律與人權國際論壇」,邀請國內司法、學術、律師等專家以及青年世代進行全天的研討,檢視台灣的法律與人權。雖然兩公約在台灣已近6年,但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台灣的政府,至今仍是侵害人權最大的來源;而捍衛正義的法律,更已淪為宰殺人民的工具,讓權力機關「透過法律的包裝,用刀叉吃人肉」!

    當天論壇活動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博士、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暨台灣總會長洪道子博士等多位貴賓致詞中開始,開幕儀式還特別舉辦冤案叢書《明白》新書簽書儀式。此書寫出太極門師徒遭刑法、稅法雙重迫害,人民蒙冤18年刻骨銘心、血淋淋的真實紀錄,把政府用刀叉吃人肉的事實呈現在世人眼前。

    到底這個備受關注的世紀人權大冤案,要讓人們「明白」什麼?「什麼叫用刀叉吃人肉?就是用法律侵害人權!」論壇主持人陳志龍一開始就點出一個國家最嚴重的問題,是經過包裝的權力機關,透過法律的暴力,侵害人權,也唯有法律的正義得以伸張,國家在政治、經濟各方面才能上軌道,人權的價值才會被彰顯。范文清則以「稅務案件之證據與舉證責任」,並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指出稅捐機關的三大缺失:第一、稅捐機關不應背離刑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另行認定事實。刑事法院歷經三級三審,認定掌門人所收受弟子之金錢並非學費,並作成無罪之判決,該判決對其他法院、行政機關有拘束力,不得做出相反的認定;第二、稅捐機關在認定事實調查證據的過程中是有問題的,並沒有依法行政,盡到其職權調查法定的義務;第三、違反民國100年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反悔不認,隱匿證據,偽造文書,導致政府誠信崩盤。

    身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指出太極門案件已涉及宗教人權及平等對待之重要議題,政府機關應尊重各宗教修行文化團體選擇之運作方式,不得違反稅捐中立性,曲解稅捐法令而致不平等待遇,更應依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2項規定對文化團體予以法制化保存及發揚,以確保兩公約之權利不被侵害。他在論壇中表示,太極門為宗教修行文化團體,完全符合財政部所頒發的命令,而弟子禮敬師父呈獻敬師禮,也符合民法上的遺贈稅法,所以本案皆無違反憲法、法律及命令;他更指出太極門師徒這18年受到政府以司法與稅務的雙重迫害,猶如228事件白色恐怖翻版,戕害人權,莫此為甚。而他也正積極推動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及若審判或稅務有爭議時,啟動專家、證人鑑定制度,希望能終結稅務白色恐怖,讓冤案不再。

    為《明白》寫序的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任吳景欽自承他其實一點也不「明白」,因為在「濫權追訴罪豈無被害人存在」的論文發表中,他以太極門案的事後究責來探討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直言若要起訴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其要件之高,「已經不是在保護檢察官的獨立行使權,反而變成濫權追訴的保護網」,而在最高法院的判例裡,如太極門這般被濫權起訴,抄家滅族的「被害人」,「竟然被告知不是被害人」法官的觀念與人民落差過大,而「至今仍未有檢察官在沒有貪汙受賄的情況下,成功被法院以濫權追訴罪起訴且判決確定的。」這些現象正暴露現行法的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不僅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更已不合時宜,若不儘速解決,只會使檢察權繼續被濫用,也將有更多無辜被起訴。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暢談「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指出行政契約被達成後,爾後課稅處分即應以此為據,其原因在於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中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之要求。行政契約為國家之行政行為之一種,於締結後自然對行政機關有拘束效力,必須要保護相對人之信賴。

    法律的初衷是護衛正義、保護善良、維護人權。但若執法者良心的天秤傾斜,就會變成扼殺法律、魚肉人民的劊子手。誠如冤案叢書《明白》一書中指出「恐龍和酷吏們」在每個國家和每個時代都有,公民集體的冷漠,卻會助長他們為所欲為;反之,公民集體的憤怒,將能產生制衡力量,值得省思。陳志龍提醒大家「你我的軟弱,導致他的強大」,唯有堅持自己的想法,抗爭到底,才能找回自己的權益。法律將因人權的落實,顯現其愛民護民的溫度;而人權也將因獲得法律的保障,而彰顯出生命的可貴。【記者 周瑞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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