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契約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行政契約例子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行政契約例子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hadamanthuz (雕刻 生命)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名詞辨異時間Thu No...

行政契約例子 在 Simon Shen 沈旭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14:04:19

🇸🇬 不久前,和一位政府官員飯聚。他私下和一般現屆官員不同,會講人話,自然也知道我們對「新香港」的厭惡。在過去一年,在不同場合說了多遍「中國不能沒有香港」,他知道這論述,也不是強硬派中人,而提出了一個反問:「北京確是需要香港,但只要有辦法維持香港經濟自由開放,同時收緊對政治社會的控制,國際社會難道真...


※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陸、比較表

┌────┬─────┬─────┬───────┬──────────┐
│ │ 行政委託 │ 行政助手 │ 法定私人納用 │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
│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
│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
│ 是否 │ ○  │ ○ │ 不 X 做 │ ○ │
│須受監督│     │     │ 應該會有處罰 │ │
├────┼─────┼─────┼───────┼──────────┤
│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
│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

--
老化四徵兆

zzzz * \○/ (○
└□ " ○□═ □>
√√ ╦══╦ |\
坐著一直睡 躺著睡不著 舊的一直提 說過就忘記 Ωtotorol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ikehunting:這佛心來的 11/26 21:37
sindyevil:推Y 11/26 21:57
vn503709:這篇文章值1000元 @@ 11/26 23:12
depravity:R大您回錯板了要再另外一個板當示範給趕業績的看啊 11/26 23:33
Rhadamanthuz:樓上d大又虧我了 我沒那份想法 而且人家是PO在這版呀 11/26 23:37

剛醒 修錯字、排版 「強制力由國『加』行使原則」→「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7 06:27)
tw00173105:推 11/27 09:26
hoboks:佛心 11/27 11:48

修正公務員範圍等級 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屬「最廣義」公務員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8 23:0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