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執行法草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執行法草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執行法草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執行法草案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洪孟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預算協商繼續拚!讓每分錢都花得有意義 立院臨時會的預算協商就像馬拉松式的賽跑,秉持一天當三天用的精神,繼續努力!再跟鄉親報告孟楷提案關注的重點: 1.#運研所:由於淡北道路已經通過環評就等中央核定,結果因為某民代反對就不斷再召開會議,孟楷認為地方聯外道路屬於中央管轄,在設計與工程施作業務上,若遇...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 行政執行法草案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2 0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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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協商繼續拚!讓每分錢都花得有意義

    立院臨時會的預算協商就像馬拉松式的賽跑,秉持一天當三天用的精神,繼續努力!再跟鄉親報告孟楷提案關注的重點:

    1.#運研所:由於淡北道路已經通過環評就等中央核定,結果因為某民代反對就不斷再召開會議,孟楷認為地方聯外道路屬於中央管轄,在設計與工程施作業務上,若遇到相關規劃及變動的討論,地方民眾有充分知曉的權利,避免政府公開資訊傳遞有所不實!因此要求部會在與民溝通的部分要更加落實,以保障民眾的權益。

    2.#中央氣象局:今年強烈冷氣團奪走百餘人性命,以「氣溫」做為提醒預報明顯不足,「體感溫度」才是人體反應外在不同溼度、風速、直接日照等較恰當的感知;目前中央氣象局雖有提供體感溫度的預報服務,但沒有充分落實,因此要求未來在縣市預報、鄉鎮區預報等作業上更加落實,讓民眾能對寒流做更好的準備。

    3.#行政執行署:媒體早在107年就報導數次司法院民事廳會商打算就強制執行法研修,要落實未來「法拍網拍」業務的目標,避免有關遠地民眾參與強制執行拍賣權益遭受不便!但是後續卻雷聲大雨點小,看不到顯著進展;因此提案要求執行署加速相關業務的推進,確實保障人民參與「法拍網拍」的權利。

    4.#矯正署:「矯正業務」用意為落實教誨教育工作,幫助收容人能以健全的狀態再次回歸社會;但是目前就精神療養專區設置上,僅有台北監獄桃園分監及台中監獄,造成部分患有精神疾病的收容人在單位中僅有藥物治療,而心理、戒護的幫助反而不夠;所以提案要求落實矯正業務辦理之復歸社會順利的初衷,避免造成二度外部社會成本。

    5.#環保署(噪音問題):噪音防制一直是我關注的問題,環保署允諾就噪音防制法施行,並啟動夜間噪音加重罰鍰之修正作業,並以行政院所提法律送交立法院與噪音防制相關修正草案一併審查;然而相關法制作業對於期程設定的掌握無法讓民眾安心,因此提案要求環保署加速修正作業送到立院進行審查。

    6.#環保署(公托):現階段正辦理對受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府辦公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m2以上未滿2,000m2的運動健身中心等,列為空氣品質管理法所擴大管制之對象;但是管制辦理作業,卻沒有充分跟民眾做好溝通,因此提案要求妥適辦理與民對話機制,並滾動增加公聽會次數,讓民眾充分了解!
    認真做、用心拚!預算審查還要與很多部會進行溝通,還是一個原則「當用則用、當省則省!」,合理的預算編列才是財政紀律的根本。

    #立法委員洪孟楷 #持續加油努力不懈 #專業新希望 #淡水林口泰山八里三芝石門 #中央地方一條心

  • 行政執行法草案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5 17:53:14
    有 4,070 人按讚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 行政執行法草案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0 09:49:15
    有 8 人按讚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 行政執行法草案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2-26 13:03:04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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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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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執行法草案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05-18 15:37:04

    《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真誠。我希望當局可以舉出更多例子,釐清道歉的法律定義。
    政府官員回應指,應交由道歉者決定如何作出適當的道歉,希望能藉由提供一個法律配套保障當事人,鼓勵當事人作出真誠的道歉。
    另外,若當局能更詳細解釋條例草案第6條指出的條例適用範圍,而不只列出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便能讓市民有一個更直觀的理解。
    條例草案第8條說明當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當局有必要解釋何謂特殊情況,什麼情況道歉內容會被當作不利道歉者的證據,否則可能會讓大眾無所適從。
    政府官員認為,法官引用酌情權的機會不大,現時寫法足夠法庭作出裁決。

  • 行政執行法草案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12-24 10:14:08

    2013 12 26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