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薪資所得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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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薪資所得定義 在 公民不下課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26:05

【你的健康,全民買單?(下)】 ・ 上篇提及英國為代表的「公醫」制度,大量病患湧入使用免費資源或有濫用、資源分配問題,導致醫療效率不彰、政府財政支出難以負荷等問題,甚至有民眾因此寧可選擇私人醫療機構,避免等候過久等不便。台灣健保為政府強制人民納保,以保費為主要經費來源的公共基金,給付人民基本醫療支出...

  • 薪資所得定義 在 陽信銀行 SunnyBank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30 1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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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物新準則
    「它,值不值得?🤔」
     
    以前消費時 >> 小編都這樣思考👀
    步驟1》誠實面對:真的能夠負擔的起嗎?
    步驟2》列出購物清單 👉 延遲購買
    步驟3》我真的有需要嗎?
     
    現在消費時 >> 小編都這樣思考
    #你花的不只是錢 #你花的也是時間⏲
     
    📌「一頓價值500元的Buffet,相當於」
      ↪工作3個小時的薪資所得💸↩ 
     
    📌「一台要價70萬元的汽車,相當於」
    ✎約為370天的薪資所得(每日工時約為10HR,含交通)
    ✎等於工作💥1.5年💥的薪資所得
     
    兩年又相當於職場生涯中的「二十五分之一」
    請問您,願意進行這樣的等價交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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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錢放在最有用的地方 #消費力再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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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薪資所得定義 在 公民不下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7 2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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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健康,全民買單?(下)】

    上篇提及英國為代表的「公醫」制度,大量病患湧入使用免費資源或有濫用、資源分配問題,導致醫療效率不彰、政府財政支出難以負荷等問題,甚至有民眾因此寧可選擇私人醫療機構,避免等候過久等不便。台灣健保為政府強制人民納保,以保費為主要經費來源的公共基金,給付人民基本醫療支出。民眾雖根據自己薪資所得等級,繳納不同比率、金額保費,至公、私醫療院所都能享有同等水準的基礎醫療服務、同項目相同額度級距的支出補助,並在健保協助下減少部分項目自費的負擔,似乎可謂「便宜又大碗」。

    然而,「便宜又大碗」背後也有累積多年的問題與隱憂。由於健保對於各種相同或相似醫材、藥物類型或治療項目等給付皆有固定級距、額度限制,醫療機構在生存壓力、營運考量下,可能傾向引進取得成本低的藥物、材料,以透過價差提供有競爭力的服務價格或獲取更多盈利,可能會間接影響醫師能給予患者的最佳療程調配與選擇,或者在溝通不足、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患者不理解治療選項的限制與適配性、不同材料與服務對應的價格與品質關聯,引發對療效或支出的誤解、醫病關係糾紛等。目前政府持續推動「分級醫療」,期待改善對「便宜又大碗」的形象與迷思,引導民眾分流至合適層級與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有效分配醫療資源,紓解人潮過度集中於醫學中心等級醫院、效率不彰等問題,也間接改善民眾追蹤健康狀況、求醫利用資源的觀念。然而分級醫療是否為改善健保問題的核心解方,以及近年少子化、邁向超高齡社會的社會變遷,不但直接衝擊未來健保保費收入的多寡與來源,也考驗在人口結構、社會與環境快速變動之際,面對新型態、新定義的疾病、醫療與健康需求,醫療資源分配、健保制度設計該如何重新想像與調整。

    ➤ 參考資料:
    ・分級醫療有什麼好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https://cutt.ly/gh44qYC
    ・《台灣人口提前進入負成長 2025年邁向超高齡社會》
    https://cutt.ly/ih44yZU
    ・《令人霧煞煞的全民健保:是「福利」 還是「保險」? 財源應來自「稅收」 還是「保費」 ?》
    https://cutt.ly/Zh44x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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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薪資所得定義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2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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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

    #保障非職務身份言論自由
    #保障家庭照顧假

    今天立法院審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在場立委都有共識要修法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權益,讓在職教師能比照一般勞工,提繳退撫的薪資部分免納所得課稅,落實稅制公平。

    我更進一步詢問現場的銓敘部周志宏部長、人事行政總處施能傑人事長,要求政府保障公務員非職務身分言論自由,以及保障公務員家庭照顧假。

    #公務員非職務身分言論自由過度受限
    因為我接到公務員陳情。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 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在上班執行公務時,代表官方的言論當然應該經過內部核准程序才能發言。

    但公務員連私人名義的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已經有事前審查之嫌,侵犯公務員言論自由。

    公務員也是有權參政、監督政策的公民,現行規定限制了最熟悉政策推動實務的公務員,下班之後作為一個公民對政策提供建言、除弊興利的權利。實務上,也就形成公務員的寒蟬效應,私人發言評論公共事務是否會被懲處,可能全看長官如何認定。

    #私人名義言論不必事前審查
    國內有楊戊龍教授的研究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已形成一套對於公務員言論的事後司法審查模式。審查時,法院可以依序檢視該言論是否發生於公務執行中、是否評論公共議題、該言論是否干擾政府運作,最後再衡平政府運作的利益與言論自由的衡平,一層層排除政府不應過度控管的個人言論,盡可能降低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不必要限制。

    這種司法審查模式也顯示,公務員固然有身分特殊性,但其私人言行可以透過事後審查來規範約束,不必事前審查制的箝制,我國的現行規定已有檢討的必要。

    #銓敘部將提出修法草案
    我今天要求銓敘部盡速提出修法對案,解除 #過去威權政府對公務員的言論箝制, #保障公務員的私人言論自由。

    很高興現場 #周志宏部長同意銓敘部將會往這個方向修法,徵詢各人事單位意見後即可推出草案!

    #公部門家庭照顧假認定疑義
    我最近也屢屢收到公務員陳情,當小孩感冒生病時,陳情人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 #請家庭照顧假。#有的事前被拒絕,#有的事後被人事單位要求修改假別。陳情者的服務單位, #甚至包含主管兒少權利與照顧業務的衛生福利部!

    陳情人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認為,小孩只是感冒、氣喘、肺炎,不符合家庭照顧假中「嚴重疾病」的定義!但依法其實也有「其他重大事故」的認定空間。尤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長對幼兒或12歲以下需要照顧的兒少有陪伴照顧責任,不能讓小孩獨處。

    公部門人事單位限縮解釋家庭照顧假的要件,有違法律保障家庭照顧假的意旨,不僅造成公務員的法定權益受損,甚至也影響陳情人子女的兒少權利。

    #人總銓敘部互踢皮球
    但當陳情人四處向人事單位、人事總處陳情,#陳情意見卻被踢皮球。陳情信先是被人事行政總處踢給銓敘部,銓敘部收到人總公文後,又把問題踢給勞動部跟服務機關,要陳情人再去問勞動部,或者讓服務機關個案認定。

    但實際上,人事行政是一條鞭,不論由銓敘部或人事行政總處做出通案解釋,各機關人事單位就可以一體適用。主管機關這樣互踢皮球,當陳情人照顧家人健康時, #誰來照顧公務員?

    所以我今天要求,政府不只要研議提高家庭照顧假日數,更要讓公務員能請得到、用得到。公務員的家庭照顧假不能因為機關踢皮球而失去保障。 #主管機關應該參照兒少權法意旨,明定家庭照顧假的認定標準,通案函釋,保障公務員權益。

    #盡快函釋讓人事單位有所依據。
    針對我的詢問,銓敘部周部長現場承諾:會來明定公務員家庭照顧假的認定標準,尤其針對所謂「其他重大事故」,會納入兒少權法的意旨,盡快函釋讓人事單位有所依據。感謝周部長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的態度。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這兩個議題的落實進度!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薪資所得定義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10-05 12:47:27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