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呀!」,如果老闆只是提出一種與員工協商的方式也就罷了,那就看該公司先前勞資關係如何自行去協議,但若試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員工交出紓困金,不只不近人情,甚至也會有違法的疑慮,最後可能從員工那裡拿到的紓困金反而就要變成罰鍰繳回給政府了。
之所以會有這類的爭議產生,是因為勞動部為了因應近期疫情嚴峻對於勞工造成的衝擊,比照去年推出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主要是針對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提出的紓困方案,並依照其投保薪資發給1萬元或3萬元的紓困補貼。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有些雇主因為不想幫員工繳納勞健保費用,便會補貼員工部分費用讓他去投保在各縣市的職業工會,才會出現這則討論文中的老闆出來主張「勞健保費用是我繳的 因此領到的紓困金當然要上繳」的情況,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受僱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工作者可以參加的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以保障這一類的勞工在有特定事故發生時也能夠申請各項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可累積投保年資直到資格符合時申請老年給付。
相對地,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一般受雇勞工,恐怕就與前述的投保資格不符,而應該要以服務的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對象,由雇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因此以本篇PTT貼文中的案例來看,雖然不知道原Po服務的單位是否為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應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明明受同一雇主聘僱卻還投保在職業工會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當事人因故發生職災時,恐怕也就沒辦法因此而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了。
(其他細節,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
👉🏻不上繳紓困金就不發薪資
既然讓自己的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的疑慮,理論上該員工也根本不是「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的紓困對象才是,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應當都不該領取該筆補貼才是,但先不論這一部分的是非對錯,假如雇主向員工表示在繳交回紓困金以前不發給工資,或甚至直接從原本要發放的薪資中扣除紓困金的話,都有可能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被查證屬實的話,除了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雇主在期限內給付工資,所以前面才說老闆拿到紓困金後,搞不好繳的罰鍰還更多了。
順帶一提,經濟部在這個月有釋出「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的紓困方案,假如該事業單位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的話,搞不好還有機會合法地申請到這項紓困金,也就不用一邊跟員工產生爭議,一邊還要承擔其他法律風險了。
👉🏻先暫緩發薪,最後放棄要求員工繳交紓困金,還是有問題?
相信不少的人聽到雇主要求上繳紓困金的要求後應該都會予以拒絕,但如果勞資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雇主因此而暫不發給工資,最後因為勞方反對而作罷,卻因此讓發薪日延後的話會有問題嗎?依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按勞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實務上如果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例如每月約定10日發薪,卻延遲到25日才發放),同樣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前述的規定而予以處罰,這樣可能不僅沒從員工那邊拿到紓困金,還是會同樣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之,疫情期間無論是資方或勞方的確都需要共體時艱面對難關,但不管是在申請各類紓困或是處理各項問題時,還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執行,避免產生更多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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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延後發放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呀!」,如果老闆只是提出一種與員工協商的方式也就罷了,那就看該公司先前勞資關係如何自行去協議,但若試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員工交出紓困金,不只不近人情,甚至也會有違法的疑慮,最後可能從員工那裡拿到的紓困金反而就要變成罰鍰繳回給政府了。
之所以會有這類的爭議產生,是因為勞動部為了因應近期疫情嚴峻對於勞工造成的衝擊,比照去年推出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主要是針對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提出的紓困方案,並依照其投保薪資發給1萬元或3萬元的紓困補貼。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有些雇主因為不想幫員工繳納勞健保費用,便會補貼員工部分費用讓他去投保在各縣市的職業工會,才會出現這則討論文中的老闆出來主張「勞健保費用是我繳的 因此領到的紓困金當然要上繳」的情況,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受僱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工作者可以參加的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以保障這一類的勞工在有特定事故發生時也能夠申請各項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可累積投保年資直到資格符合時申請老年給付。
相對地,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一般受雇勞工,恐怕就與前述的投保資格不符,而應該要以服務的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對象,由雇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因此以本篇PTT貼文中的案例來看,雖然不知道原Po服務的單位是否為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應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明明受同一雇主聘僱卻還投保在職業工會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當事人因故發生職災時,恐怕也就沒辦法因此而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了。
(其他細節,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
👉🏻不上繳紓困金就不發薪資
既然讓自己的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的疑慮,理論上該員工也根本不是「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的紓困對象才是,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應當都不該領取該筆補貼才是,但先不論這一部分的是非對錯,假如雇主向員工表示在繳交回紓困金以前不發給工資,或甚至直接從原本要發放的薪資中扣除紓困金的話,都有可能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被查證屬實的話,除了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雇主在期限內給付工資,所以前面才說老闆拿到紓困金後,搞不好繳的罰鍰還更多了。
順帶一提,經濟部在這個月有釋出「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的紓困方案,假如該事業單位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的話,搞不好還有機會合法地申請到這項紓困金,也就不用一邊跟員工產生爭議,一邊還要承擔其他法律風險了。
👉🏻先暫緩發薪,最後放棄要求員工繳交紓困金,還是有問題?
相信不少的人聽到雇主要求上繳紓困金的要求後應該都會予以拒絕,但如果勞資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雇主因此而暫不發給工資,最後因為勞方反對而作罷,卻因此讓發薪日延後的話會有問題嗎?依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按勞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實務上如果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例如每月約定10日發薪,卻延遲到25日才發放),同樣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前述的規定而予以處罰,這樣可能不僅沒從員工那邊拿到紓困金,還是會同樣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之,疫情期間無論是資方或勞方的確都需要共體時艱面對難關,但不管是在申請各類紓困或是處理各項問題時,還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執行,避免產生更多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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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延後發放勞基法 在 簡舒培 台北真速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教育部門質詢,我針對教育局提出五個問題:
【校園口罩販賣機是否有必要?】
教育局長說明學校設置口罩販賣機的規劃,目前構想是要賣給老師和學生。可是自從14天賣9片的制度上路後,藥局幾乎不用排隊,實名制3.0也即將推行,校園內是否還有需要販賣機賣口罩呢?我希望教育局要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要像先前智慧販賣機一樣,只為了拍柯市長的馬屁而強硬推行。
【補助學校購置紅外線感熱儀】
教育部有補助1000人以上的學校購置紅外線感熱儀,像我的選區文山區總共46間學校,只有7間學校可以設,但1000人以下的學校也可能有需求。所以我希望教育局比照教育部訂出自己的感熱儀補助辦法,以及相關儀器規格標準,讓有需要的學校也能有補助購置適用的感熱儀。
【預控口罩標準不一 為儲備口罩因噎廢食】
我接獲學校陳情,2月開始教育局每週都會配發口罩給學校,但規定不得統一平均發放給全校教職員工,只有實際防疫人員與臨時身體不適的師生能使用,其餘皆是緊急支援的「防疫備用物資」。每用一片都必須填寫理由登記清冊,所以口罩沒人敢用,都放在櫃子裡囤積。
截至今年4月15日,衛福部配發台北市防疫八大類教育人員292萬8739片口罩,以及教育部配發學校34萬6900片,將近327萬片的口罩,教育局竟然不知道實際的使用情況。梅雨季將至,各校囤積、儲放太久的口罩可能因潮濕而發霉,造成浪費。
雖然教育局4月9日發文告知學校,預控「緊急備用數量」後可將口罩發放給部分學校人員,但卻沒有清楚明訂計算方式,導致學校不知道要儲備多少。因此我要求教育局一個星期內訂定明確的儲藏量,讓學校將能夠更彈性地使用口罩。
【因疫情取消國外交流 各校賠償狀況不同 學生教師無所適從】
原本今年預計各校有180團出國交流,卻因疫情關係154團中有83團延期、71團取消,而目前已有17團與旅行社產生後續賠償的問題。要由誰來負擔賠償,並沒有統一標準,所以各校狀況不一,有4所師生各自分擔、有6所學生自行負擔但學校負擔教師部分、有2所全由學校負擔、其他的學校還不清楚狀況。
教育局最早從2月18日即發文要求學校延後或暫停出國,才導致後續賠償問題,這180團本來就有申請教育局的出國補助,減輕學校教師及學生的出國費用負擔。所以我希望教育局要掌握各校取消出國的賠償狀況,並研議用原來出國補助的經費,貼補取消出國的賠償費用。
【教育局主辦盃賽 工作人員時薪竟低於基本工資!?】
有民眾向我陳情,今年1月18、19日他擔任教育盃中學武術錦標賽的工作人員,從早08:30做到17:30,工作2天卻只拿到$1600元,換算時薪才$100元,遠遠低於2020年基本工資每小時$158 元。我調查後發現,六年來許多教育盃賽事聘用工作人員,都沒有比照基本工資,給付足額的酬勞,教育局不應帶頭違法、苛扣薪資。因此,我要求教育局在編列賽事活動的工作費用時,要以身作則,遵守勞基法。
薪資延後發放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要談的是前陣子勞動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金管會)、銀行公會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等單位召開會議,主要是協商有關金融從業人員所領取到的業績獎金或銷售獎金會有部分遞延發放的情況,主要是因為銀行公會訂定的原則要求銀行業者的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目的是希望降低金融風險,而這項延宕多年的爭議看似勞資雙方各有各的立場,但如果我們以法令來判斷,金融業的這種延後發放獎金制度會有甚麼問題?又與標題所說的「預扣工資」有甚麼關係呢?
#Workforce #勞動力量 #金飯碗的裂痕 #預扣工資 #工作薪資 #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