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產品中有9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和社福總盟合辦「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焦點座談。 #著作權法 是社福承辦不熟悉的法規,採購的政府甲方總是希望取得委辦計畫中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實際上,只要有合理授權使用範圍即可,一方面可以提高著作流通性,一方面也可以保障乙方著作權人的心血。 不要以為社福採購案沒有著作權,舉...

 同時也有18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8萬的網紅冏冏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家庭教育 #性別議題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takeitas :::: 本集簡介 :::: #cc字幕 她諸多性經驗中最沈重的一次 她的九歲、十二歲、十六歲時發生的事 他從德國去法國搭便車的路上 她愛了一個虐待她的人好幾年 吳曉樂的推薦文 在 Pubu 電子書城用折...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楊恢宏(GR)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7:42:28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智財那些鳥事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52

#迷因的著作權 ⠀⠀⠀⠀⠀⠀⠀⠀⠀⠀⠀⠀ ▍#智財那些鳥事 帶你 #鳥解時事!🐦🗞 ⠀⠀⠀⠀⠀⠀⠀⠀⠀⠀⠀⠀ 講到「統神端火鍋」 大家應該都自動出現了「一代一代」的聲音 ⠀⠀⠀⠀⠀⠀⠀⠀ 各種縮圖連結釣魚和迷因雖然有趣 但還是要注意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以及點到病毒連結的風險!Σ(゚д゚)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2-22 16:47:07

網路上每隔一陣子就會產生全新的迷因風潮,無論是女人吼貓或是蕉流蕉流,或是本土原生的干安捏都讓人笑出聲來。然而就算梗圖再怎麼病毒擴散,梗圖的背後都一定會有個原版😆 而所有對於原版的加工、後製都會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轉貼、上傳到不同的網路空間,則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或「散布」。這些大家...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18:22:05
    有 48 人按讚

    和社福總盟合辦「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焦點座談。

    #著作權法 是社福承辦不熟悉的法規,採購的政府甲方總是希望取得委辦計畫中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實際上,只要有合理授權使用範圍即可,一方面可以提高著作流通性,一方面也可以保障乙方著作權人的心血。

    不要以為社福採購案沒有著作權,舉凡教材、教具、操作手冊的研發;研究報告的生產和歌曲、影片、logo的創作,其時都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近期正在研議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務必嚴肅正視這個議題。

    感謝智慧局(智慧財產局)的分享。

    接下來工程會,需要再進一步會同衛福部、勞動部和教育部,就相關社福採購契約智財權歸屬問題,分門別類,在保障乙方「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簡化採購合約有關智財權的選項。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呂昇達老師的烘焙市集 Professional Bread/Pastry Mak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23:40:26
    有 738 人按讚

    要賣東西不要偷我的圖….好不好
    傻眼貓咪呀
    不要打著我的名號賣水貨…
    要做生意動點頭腦…不要做這種違法的事情!

    最後一定要提一下….
    你怎麼會光明正大叫做斂財株式會社😔
    梁靜茹給你的勇氣嗎…..

    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第9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等規定,行為人業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上之重製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乃屬告訴乃論,故倘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則行為人應負刑責;又如被害人因之受有損害,被害人並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等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現今網路發達造就資訊流通之迅速與取得方便,民眾如欲應使用該等資訊時,仍應瞭解其來源,並應事前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以避免此類紛爭發生。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2 07:30:19
    有 11 人按讚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8-25 21: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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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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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2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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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8-12 1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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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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