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Initium Media 端傳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小端網絡觀察:提子治郎、騙滅之刃、防騙之呼吸,香港警方侵權《#鬼滅之刃》?】 香港警察於11月13日,在facebook發了一則貼文宣導「防詐騙」,並在貼文中製作了一個名為「提子治郎」的角色。然而,這位「提子治郎」無論是外型還是台詞,都和最近大受歡迎的日本動漫《鬼滅之刃》中的主角「炭治郎」很相...

  •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 在 Initium Media 端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18 1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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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端網絡觀察:提子治郎、騙滅之刃、防騙之呼吸,香港警方侵權《#鬼滅之刃》?】

    香港警察於11月13日,在facebook發了一則貼文宣導「防詐騙」,並在貼文中製作了一個名為「提子治郎」的角色。然而,這位「提子治郎」無論是外型還是台詞,都和最近大受歡迎的日本動漫《鬼滅之刃》中的主角「炭治郎」很相似,不少網民都質疑香港警方侵犯版權。

    🍇香港警察宣傳帖的「提子治郎」是什麼?

    帖文中的角色名為「提子治郎」,外型與日本動漫《鬼滅之刃》主角「炭治郎」雷同。又用「騙滅之刃」為帖文標題,與《鬼滅之刃》的作品名稱相似。

    該角色會用「『防騙之呼吸』第十三型『便宜莫貪』」,與《鬼滅之刃》中主角「炭治郎」所使用的招式「水之呼吸」名字也是十分相似。就連「提子治郎」的衣著,也用與《鬼滅之刃》主角的綠黑格仔花紋一樣。

    大批香港網民隨即質疑警方抄襲,批評「提子治郎」的創作意念明顯是來自日本動漫《鬼滅之刃》,「香港警察,知法犯法!侵犯版權,不知所謂!」、「偷冰偷鮑魚都唔夠,仲偷埋知識產權?」、「學祖國真係快!」

    🍇事情是怎樣傳到日本去的?

    事情在日本網絡爆發的原因,便要說到前香港眾志成員 #周庭 於16日,在Twitter上寫撰文直指香港警方侵權。該貼文目前已有超過1萬6千人讚好,同為前香港眾志成員的 #黃之鋒 更指,周庭該貼文幾乎已有70萬日本人看過。

    事件亦引起部份日本輿論關注,就連日本TBS電視台亦有報道此事,周庭本人也意想不到,「今次日本社會嘅反應都超出我嘅預期,亦都可以見到日本係一個相當重視版權嘅國家,各個政府部門想扮貼地做宣傳都要小心啲喔。」

    周庭在日本的影響力之大,其實在國安法之前已略見一斑,她在反修例期間就曾被日媒稱為「民主の女神」。周庭在8月因國安法被捕後, 聲援她的「#FreeAgnes」標籤,甚至一度衝上了日本Twitter熱詞榜首。
    (詳情請看端傳媒報導:https://bit.ly/3kNyrIO)

    周庭昨日(17日)再於facebook更新指出,日本內閣官房長官 #加藤勝信 已回應事件。

    據日本《Reuters》報導,日本官房長官加藤勝信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指,日本政府的相關部門一直都有研究處理盜版網站的問題,保護日本製造的動畫的權利是很重要的,表示將採取適當措施,但拒絕談論「個別例子」。

    🍇日本對版權的重視程度有多高?

    在日本,侵犯版權的刑罰不只是罰款,還會有牢獄之災。侵犯版權在日本,是屬於與盜竊同等性質的嚴重犯罪。

    按照日本相關法律規定,侵犯版權可以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罰款。而在實際執行中,日本法院傾向於嚴懲,一般都會對侵犯版權者判處徒刑。

    日本在今年年初就擴大了《著作權法》的管轄範圍,由音樂及動畫,擴大至漫畫及小說類的「靜止畫」。下載有償提供的漫畫、小說、動畫和音樂,同樣會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200萬日圓(約14.3萬港元)以下的罰款。

    🍇香港警方有什麼回應?

    面對質疑,警察公共關係科(PPRB)回應查詢時,聲稱該帖「不涉及對任何著作進行複製、安排複製或發放任何其複製品」,又表示警察製作的角色是「警方人員環繞防騙吉祥物『提子』而構思及繪畫」,該角色是針對近期騙案上升而設,「其目的及性質均符合公眾利益」。

    同時稱指本港的《版權條例》同時載列了一系列豁免條文,訂明如屬「允許作為」,包括教育、評論、政府處理緊急事務等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警方又表示,有關個別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是否涉及侵犯版權,需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日本網民對於這件事的看法?

    雖然香港警方已開腔回應事件,並加以解釋行為不涉及侵權,但許多日本網民似乎並不賣帳:

    💬「這個怎樣看也是鬼滅之刃的炭治郎吧。香港警察不單只侵害人權,也侵犯版權,不能饒恕。」

    💬「就算沒有看過鬼滅之刃的人也會明白⋯這是抄襲吧。上面寫着『滅之刃』也沒有抄襲嗎?香港警察早點承認比較好吧⋯」

    💬「是打扮成炭治郎的葡萄呢。因為竈門炭治郎是鬼滅之刃的角色,很明顯是侵犯了版權吧。別開玩笑了香港警察。」

    🍇你對香港警方所設計的「提子治郎」有什麼看法呢?你認為二次創作應被視為是侵犯版權的一種嗎?留言告訴小端吧!

    圖: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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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 在 Ken's Yoga Life 阿肯師的瑜伽隨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20 19: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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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上課錄影錄音拍照 到底界線在哪裡

    剛好機會教育順便公告一下,也不是針對任何人,有上我的課經過我同意都沒問題的,不是要說大家,不是要說大家,不是要說大家。

    其實如果上課上的夠多,特別是越貴的課,通常是更不準錄影錄音甚至拍照,當然不代表便宜的就可以隨意拍,通常有開放的都是主辦佛心,所以大家應該要有一個觀念,去外面上課,基本上不能錄影錄音甚至拍照都是很合理的,甚至上課過程中錄自己都是。

    有朋友也舉了很好的例子,像看電影:
    「我去看電影回家也是記不住,應該跟威秀商量錄一下,畢竟我也是買了票進場的!」應該沒人會去跟威秀盧這個,那為什麼要盧老師呢?

    有種東西叫做著作權阿,以下谷哥到的:
    「老師教授某一學科的過程,就是透過演說、肢體、書寫等方式,將該學科領域中的觀念、思想表達出來,使學生能夠吸收理解,當然屬於創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障。因此如果學生有意使用照相、錄音或錄影記錄授課的內容,即是重製老師的創作,於法必須得到老師的同意,否則老師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至第90條之3所規定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的刑事責任。」

    即使相信人性本善不會拿去賣錢只是要自己用,但重點還是要經過老師或主辦單位同意,完全都不同意是非常正常的。

    但我自己也常上課,我也了解想學好的心,即使我自己是完全不會錄音錄影,拍照有時候只是為了打卡寫文章,我自己在教課的時候通常會有限度的開放拍照,讓大家可以幫助記憶一下,其實需要的話,有時候最後的練習我也會開放錄影,甚至我還自己拍影片給同學,但那些都是額外的。

    最後講到學習,有同學也回饋:
    「我想到之前上過工作坊,發現其實ken老師很多東西重點在粉絲專頁和練習都有影片分享了,如果只是要練習的概念動作,課堂上的練習,回家再參考這些就夠一直練了,畢竟老師自己平常也都是這樣練習,是不需要完全滴水不漏的錄影。」

    對,其實如果跟課夠久的就會發現我的教學跟練習都是一致的,粉專為了不要一直洗版,我後來的練習大都放在IG,如果有不知道的可以去追蹤,粉專通常是寫一些比較長的文章。
    IG @kensyogalife

    另外針對上過我課的且喜歡我教學風格的,我也有設一個VIP社團,不定期會轉錄或寫一些東西,但條件就是有參加過我的任何課程,記得要自己填好google表單再申請,很多人都沒完成步驟所以沒被核准,文章在置頂文,限參加過課程的同學喔。

    學習是個漫長的過程,有時候就是要經過困惑期,思考期,體驗期,熟練期最後才會變成自己的東西,是需要一點時間醞釀的,衝擊不夠的記不住的可能也只是硬背,所以其實下課當天馬上複習是最好的。

    也感謝持續跟我一起成長的同學們,就算只有上過一堂課也沒關係,也是可以繼續追蹤我平常的分享,不過可以的話我還是比較偏好實體面對面的課程,因為是很直接,且可以馬上回饋跟討論,動作也是立體的,效果會最好。

    我除了持續學習,也會一直思考如何教得更好,謝謝後來一直有給我回饋的同學們,也是我一直進步的幕後功臣,畢竟可以教得太多了,如何有效率的教到重點也是功課,期待能夠學習更多然後分享給大家更好的知識,有時候覺得我就是像一個傳播者,我的興趣是學習跟整合,然後整合過的內容再分享給同學們,我也樂此不疲。

    最後大家,我們就教室見還有粉專見啦,記得保持追蹤互動摟。

  •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例子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14 1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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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4天遇見6個『抄襲』的個案】
    (今天邊處理,這篇舊文也順便再拉出來給各位參考。)

    「抄襲」是一頂被扣爛的巨大帽子!

    「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共同投了錢,想用startup的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個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當時縱然覺得可惜,但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 平行創作/研發/ 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在針對同一各案提出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那這裡就會對應到另一件事,他們當初在校時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有很多人可能都是同一個指導教授(師父),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家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那首先要先確認這個「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的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所謂的「抄襲」真的發生了,那接下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這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那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 智慧財產權
    一、 專利權
    1. 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2.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

    3.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的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的申請要件)

    4.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一種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的成份、或製作的流程、或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5. 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三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十七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開始主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6. 專利侵權:
    (1) 你取得一個「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可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
    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7.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二、 商標權
    1. 與「品牌」行銷相關;

    2. 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所謂「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混淆誤認)。

    3. 取得商標註冊:
    (1) 將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的類別、以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麼在申請時就要考慮是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4) 商標權有效期限(期間)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十年,延展次數不限。

    4. 所以,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及完成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三、 著作權
    1.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3.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
    (1)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
    「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
    「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
    「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2) 著作人享有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4.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別高興的太早…

    5.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十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6.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 小結
    當所謂的「抄襲」發生時,先要確認幾件事:
    1.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
    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5.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會只是夢一場。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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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0半夜不睡一動筆竟寫了三千六百個字的詹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