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雯與至潔:愛一個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婚姻這個獨特的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並不是因為這個關係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有一些超越形式的東西,是我們的立法者、是我們的憲法價值所珍視的。」
20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現年 62 歲的祁家威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
👭秀雯與至潔:愛一個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婚姻這個獨特的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並不是因為這個關係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有一些超越形式的東西,是我們的立法者、是我們的憲法價值所珍視的。」
20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現年 62 歲的祁家威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以不符「民法」規定為由拒絕。祁家威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2017 年 3 月 24 號,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義務律師團,在司法院針對祁家威婚姻平權釋憲案與大法官召開亞洲首見的言詞辯論庭,在庭上,伴盟律師兼創辦人許秀雯做了這麼一段陳述:
「憲法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與權利,是用來保障一種獨特的關係,這個特別獨特的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並不是因為這個關係在形式上是所謂『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有一些超越形式的東西,是我們的立法者、是我們的憲法價值所珍視的。」
「這是人與人之間親密、信賴、互助、相互扶持、同甘共苦,是這些元素,使我們覺得它彰顯了人性尊嚴,以及每一個人作為主體,可以為自己的生命做出一個深刻、重大的選擇。」
「同志伴侶被剝奪了這個選擇,要回復這個選擇自由,最好也最簡單的方式,事實上,就是回復婚姻的自由選擇權,還給同志。」
許秀雯與她的伴侶兼伴盟的戰友簡至潔,在 2019 年 5 月 24 同婚一上路,便立刻登記結婚。
過去,她曾是個不婚主義者,卻在成長的路上,發現原來自己連選擇結婚的權利都沒有,後來一路投身性別平權運動,為同志爭取婚權。
「說真的,以前,我愛好自由,沒有辦法想像要在發展自我的同時,還得去顧及另一方的家庭、價值及感受。」
許秀雯在 40 歲時和 35 歲的簡至潔戀愛,在一起至今 8 年。她說,自己從小便不太會做情感上的對應,還是個工作狂,照理來說,工作時她是無法考慮到另一半的感受的。
「其實,愛一個人,是一件艱鉅的任務。因為,大部份的時候,人們最愛的是自己。」
結婚,是她生平第一次簽的一張沒有期限的契約,她說,也還好在這個年紀,這個選擇,對她來說已經不只是枷鎖,她在出差旅行時,會第一個想要買東西給至潔而非自己,也開始能意識,情感表達是自己一生的功課。
「我選擇這份契約,因我不擔心它會抺滅掉我的獨特性,這不是一段一時興起的關係,它是個旅程,兩個人必得跨越自己原有的價值觀,在衝突時不輕易放棄,就能映照出原本自己未映照出的自我,回應對方。」
她說,每個人都有被看見的需求,而兩個人看見的自我常是不一樣的,儘管有時會被那落差感到挫敗,但,正是在這樣的旅程裡,「會激盪出一個人時不會有的快樂與成長。總體來說,我喜歡這樣棋逢敵手的關係。」
敢於自我映照,敢於跨越,這不只是婚姻,還是一場從黑髮爭取到白髮漸長的平反運動,是場關於自由與自我的多層次解碼任務,決定與她平等地並肩作戰,沒有期限。
一如秀雯曾在爭取平權上所說過的一句話:「平等是一種我站起來了,沒有人需要因此倒下的價值。」
他們的故事,讓我們看見:愛一個人,是個艱鉅的任務,雖然我們彼此不一樣,在婚姻這條路上,我們其實也都一樣。
#慶祝同婚周年 #同婚 #同志 #婚姻 #幸福 #平權 #愛 #伴侶 #平權 #彩虹 #臺灣 #LGB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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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台灣女權過高【男性暴力】&【強暴玩笑】&【Not all men】
柿子挑軟的吃是中華標準。#這告訴我們在台灣你一定要夠大尾才能活得好
➡【天生殺人狂?兒童/青年殺人與基因有關】
➡【到底什麼時候男權主義者要關心男性暴力的議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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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lay Lax:女人一直活在這種允許部份惡劣男人施暴的環境裡,要她們怎麼相信下一個轉角遇到的男人會不會也對她下手?
說個笑話,臺灣女權意識過高,女人都仇男
郭舒維:#台灣已經對女生很好了
朋友跟我說了一件她今晚遇到的事。
將近十一點的時候,朋友出門,遇見幾個在路邊閒晃的男生。她原本走在他們後面,準備越過的時候,其中一個人對她吹了口哨。
那群男生起鬨說:「你看得到她嗎?你看得到她嗎?」
她走很快,轉彎剛好到家。
我想,那感覺一定糟透了。不安,焦慮,稱不上害怕,而是一種被噁心到的複雜感。
我知道那種感覺,因為我也遇過。
我曾經在高中放學的路上,下午五點半,光天化日,被騎著機車經過的中年男人吹口哨。
他對我喊說:「妹要上車嗎?」
然後揚長而去。
一定是我穿著制服短裙與黑色長襪才會遇到這種事對吧。
被噁心了一整天一定是我想太多對吧。
朋友在說今晚發生的事情時,說「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但在我說完我的經驗後,她突然想起,她國中也遇過類似的。
對方騎車跟著她一段路,一直對著她說話,她沒有理會對方。那時候快到家了。
於是我也突然想起,國中在排隊的時候,站在我身後的男生不斷用身體貼上來,一直靠近我。我不知道他想幹什麼,所以我一句話也沒說,只是儘可能往前挪。
他又沒碰到我,只是蹭到我的衣服而已,有什麼好說的。
我和我朋友都沒有什麼姿色。
是啊,沒身材的女生不要想太多。
說著說著,才發現原來都不是第一次。沒有人主動提起,都不會想起來,都不會「越想越不對勁」。
以為已經遺忘的,原來一直都還記得。
台灣已經對女生很好很尊重了。
又沒有被強暴。
還好吧也沒有怎樣。
謝謝了。台灣的女生可以讀書上學考駕照,還不夠女人感激涕零嗎?
台灣沒有因為女人拒絕遮蓋頭巾將她判刑,還不夠女人感恩嗎?
我真的超級超級超級感謝。
Shit.
我們能裝作沒事一樣地長大是因為我們足夠勇敢,不是因為這個社會沒有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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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邱姓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動保專題-動保警察】
2020年3月24日,苗栗邱姓叔姪案動物保護法案件結束,一審判決無罪,而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這起事件引起諸多動保人士關注,除法律上動保案件的特殊性質外,也有人提倡應該增設「動保警察」制度以維護動物的權益,究竟特殊性質在哪裡?而動保案件於辦理中困難何在?動物警察又是什麼呢?
🎸苗栗邱姓叔姪案
2019年於苗栗,一對邱姓叔姪頻繁領養犬隻多達20隻,由於數量過多,所以受到收容所懷疑而拒絕再讓他們領養,後來兩人因設置陷阱捕抓流浪犬遭人檢舉,比對之下更發現與2019年時大量領養犬隻的人身形高度相似,案件才曝光。
除邱姓叔姪外,更有一名阮姓移工與莊男涉案,一審法院認為苗栗地檢署所提出的證據無法特定被告確實有殺害並且提供他人食用特定犬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下無罪判決;二審法院則認為,被告等人說法在警察詢問時、開庭時前後差異甚大,而現場所遺留下來的犬隻殘軀切口整齊,雖因收容所沒有DNA資料建檔而無法特定犬隻,但證據顯示該犬隻等確實被送往此地,而且現場犬軀切口整齊、擺放極似於市場販售肉類食品之型態,又於現場發現一特定犬隻之項圈,所以認定被告等人有罪。
🎸動物保護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動保案件不好辦理,一來是成案速度,由於警方本就有大量案件負荷,而且動物案件有別於辦理人類案件,通常處於證據稀少,資料不足,甚至警察並不具有動物保護相關法規專業的狀況,如本案20隻犬隻並沒有DNA建檔資料,而且領養制度欠缺後續追蹤管道,犬隻跟人不同,難以透過手機、網路去了解他們可能發生了什麼事情、尋找蛛絲馬跡獲取進一步證據。
於資料不足的情況下,自然難期待警方態度積極處理,畢竟每個案子都很急,於抉擇之際,從事證比較多的案子積極處理是人之常情,又目前我國法醫主要是針對人體為專業,但人與其他動物差別甚大,在專業領域不同狀況下,要對動保案件蒐證便遇上了先天不良、後天不足的窘境,便有人提議希望能夠透過「動保警察」制度改善。
🎸動保警察是什麼?
動保警察是指熟知動物保育相關法規的員警,且跟警察相同,具有執法權限。臺灣動保案件目前是由動保檢查員配合警察辦理,雖然民眾可以去警察局報案,但具體違法內容要由動保單位認定,造成了員警、動保員橫向配合的問題,員警欠缺動保法規專業,在動保員說明前無法了解具體該處理的內容,而動保員又常因業務量過大,無法及時辦理案件,導致臺灣動保案件處理出現困難。
臺灣是有動保警察的,但都是任務編組,並沒有專責單位,在員警負荷大時能發揮的效用確實有限,並無法改善上面提到的動保案件難題。
動保警察並不是設立/不設立的命題,而是該怎麼設立的問題。是該專責單位,或是委外經營,又或是該於現有的警力編制下編列特定員警為動保警察?每種制度都需要有相關的配套。近年來動物保護意識抬頭,對此討論亦愈發熱烈,我們期待能看見更多人關心動物保護的事情,只有更多不同的意見彼此激盪,才能夠逐漸找到共識,去設立一套臺灣用於面對動保案件的解方。
動物與人雖有不同,但都是無價的生命,討論法律的修訂並不僅是為了讓法律更加完善,而是展現我們對於生命平等的尊重,讓無法言語的動物也受到妥善保護,不再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悲劇再次重演,希望大家能夠一同關注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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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專題-苗栗叔姪案】
2018年臺灣發生了一起「苗栗邱姓叔姪案」的動物保護法事件,引起諸多動保人士關注,經苗栗地檢署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提起公訴,在2019年9月25日時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為無罪判決,而2020年3月24日二審卻翻盤有罪定讞,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呢?
🎸苗栗邱姓叔姪做了什麼事情
邱姓叔姪於2019年起頻繁領養犬隻,遭到收容所懷疑所以拒絕再讓他們領養,總共陸續領養了20隻犬隻,後來因兩人設置陷阱抓捕流浪犬被人發現,並被認出與當初大量認領的人身形相同,而通報動保所,案件至此曝光。
調查過程中也發現,還有莊男與一名阮姓移工涉案,警方在莊男住處對面的空屋發現大量殘缺犬軀、毛髮、血跡以及項圈等證據,苗栗地檢署進而提出公訴,希望將這些人繩之以法。
🎸一審無罪判決的原因
然而四人之結果為:邱姪因不知情、捕捉犬隻未造成重大傷害而不起訴,另三人則是一審判決無罪定讞。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理由簡單來說可以用四個字概括:「罪證不足」。
一審法院指出現場證據沒辦法證明「特定」犬隻,而在鍋碗內的血液鑑定後也發現是家豬、野豬,甚至是混合型而無法檢驗所屬物種,現場遺落的殘肢及毛髮也無法證明就是該特定犬隻等諸多原因,而認為檢察官提出的積極證據以及證明方法無法達到有罪心證,因此判決三人無罪定讞。
🎸動保團體怎麼說
然而這樣子的判決結果對於許多動保人士來說是無法接受的,更感到傷心以及憤怒,部分人認為辦案時間過長,在偵查結束時究竟還能留下多少證據呈現於法庭之上?甚至也有部分人提出,整起事件牽涉到的犬隻共20隻,但法院僅就收容所有領養紀錄的11隻犬隻審理,而未追究其他部分,而檢察官對此判決結果也不服而提出上訴,全案於二審法院審理後徹底翻盤。
🎸二審結果是什麼?
二審法院判決主文清楚地寫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象徵著一審法院判決遭撤銷,另改判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僅就11隻犬隻審理,審理範圍並不洽當,但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已載明全部犬隻,所以上訴效力還是會及於全部犬隻。
此外,對於疑似犯罪現場的房屋內留有大量犬籠、刀具、狗毛,甚至是斷面「整齊」等犬軀,已足夠認定為宰殺犬隻的場所;雖然動保所內的犬類並沒有建立DNA檔案,沒辦法證明現場的犬軀就是該20隻,但就證據顯示,能夠證明20隻犬隻曾來過犯罪現場,而且都經被告申告死亡,而且現場發現的「藍色尼龍項圈」與原先一隻完全相符。
又二審法院強調,現場動物軀體斷面都是平整、除去毛髮、內臟,甚至形狀是相似於市場供食用的販售肉品模樣,以此認定被告宰殺犬隻的行為確為供人食用,就以上理由,認定被告有罪。
這起案件相當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是臺灣極少數能夠完整進行刑事程序的動保案件,過去大部分都是被告認罪後簡易處刑結案,而苗栗叔姪案不同,無論一審、二審法院都踐行了有別於以往的刑事程序,動物刑事案件有特殊性質存在,在辦案上會遇到的困難更多,但相信經過這起事件後,能夠樹立更多辦理動物刑事案件應注意的事項讓後人參考,甚至引導修法方向,讓法律保障能夠走出人類,更及於其他動物,實踐動保法真正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