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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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4:51

從事律師工作十三年來,偶爾會聽到:陳律師,你有沒有「門路」?、只要有「辦法」,錢不是問題! 我總會忍不住多説幾句「現在法官、檢察官不一樣,很少在收賄的」、「跟你説可以買通的十之八九是騙錢的!」 但我心裡是覺得被羞辱的,我衷心投入一生的法律專業,原來在某些人眼裡就這麼一文不值,他們信仰的大概是「有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9 2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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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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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1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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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人豬隊友,就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相信大家都有理智線斷掉破口大罵的經驗,而罵人最後上法院被判公然侮辱的新聞也不少見,那到底怎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判公然侮辱呢?
    日前有位主管,罵屬下「豬隊友」、「你的腦袋有沒有出狀況啊」、「可能是請小學生級的」等語而吃上官司,然而雖然最後這個案子被判無罪,但我們可以藉由這個機會觀察法院最近對公然侮辱事件的趨勢。

    🎸符合這些要件才會成立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公然的情況下對他人侮辱,更白話一點就是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對方」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所以「公然」、「特定對象」以及「貶低人格的言行」都是成立公然侮辱的要件。

    🎸近期法院的趨勢
    雖然近期很多有關公然侮辱的案件在檢方就直接被以不起訴的方式處理掉了,但是實際到法院的案件,以109年間法院審理的公然侮辱案件,被判決無罪的者比例小於10%,可見案件進到法院,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的責任是蠻有可能成立的。

    🎸法院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的理由
    排除掉證據不足外,會被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的理由,不外乎就是「非公然」或是「沒有侮辱人格、名譽、尊嚴」。而公然是指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可以知悉這個侮辱行為的環境,例如即使兩人獨處在空教室,因為其他同學是隨時可以進到教室,所以仍會成立公然的環境。至於罵的話有沒有侮辱人格、名譽、尊嚴,法官會就該侮辱言論前後的對話、情境、佐以事件綜合判斷,舉例來說,當罵人的人原本就猜忌對方有偷竊行為,而出言說:「你這個小偷!」,此時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認定為這樣不屬於侮辱的言論,而不成立公然侮辱。

    🎸本件不成立公然侮辱的原因在這!
    「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這是主管對部下所說的話,法院認為這句話並不完整,而無從得知主管所說的「豬隊友」是否是特定指該名部下。「你的腦袋有沒有出狀況啊」、「可能是請小學生級的」,法院則是認為這是基於事實而對於工作表現所做的評論,並沒有超越言論的合理範圍而有侮辱人格、名譽或尊嚴的情事。
    綜合以上,法院認為這個案子不成立公然侮辱。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19 18: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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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律師工作十三年來,偶爾會聽到:陳律師,你有沒有「門路」?、只要有「辦法」,錢不是問題!

    我總會忍不住多説幾句「現在法官、檢察官不一樣,很少在收賄的」、「跟你説可以買通的十之八九是騙錢的!」
    但我心裡是覺得被羞辱的,我衷心投入一生的法律專業,原來在某些人眼裡就這麼一文不值,他們信仰的大概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今天富商翁茂鍾宴飲、送禮給司法人員飲宴或送禮的案件,猶如在我跟我所認識的每一位司法人員(對,我每一位從事司法工作的同學、學長姐、朋友,都是乾乾淨淨、廉潔自守!)臉上搧了火辣辣的一巴掌。

    但我沒想到最痛的一巴掌是司法院跟法務部搧的。
    你們是不是真的不公開、不調查 #與翁一起見面吃飯次數在5次以下 #收襯衫在3件或5件以下 #收補品在3盒以下 的司法人員?!

    貴為司法機關,#讓我提醒諸位是怎麼判其他人的:

    新竹地院109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
    被告侵占50公升廚餘回收桶1個【價值新臺幣298元】
    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

    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
    甲乙共侵占木桌1張【面板材質為檜木,殘值新臺幣3,000元】
    甲判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法治教育1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
    乙判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
    乙另再侵占果汁機1臺【殘值新臺幣19元】
    判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有期1年,緩刑3年,公庫支付1萬,法治教育2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褫奪1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
    被告行賄【新臺幣2,000元】遭拒。
    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究竟是嚴以律已寬以待人
    #還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已

    #奶爸律師
    #陳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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