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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08: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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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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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6期(2021,9)
人工智慧早已不是科幻小說中的情節,逐漸呈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各種面向。然而對於人工智慧之應用,在具體法制上究竟應該如何設計與規範?乃法理學、公法、私法學界與相關金融管制所殷切關注者。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國內外學者,包括Manchester大學的Joseph Lee教授與Leipzig大學博士生Doreen Annette Geidel律師就英國與德國之數位金融投資者保障、劉宗德教授與政治大學戴凡芹博士生就金融創新與監理改革、臧正運教授就臺灣純網銀之數位監理申報,以及楊岳平教授針對去中心化金融與智慧合約之金融監理等前瞻性問題,為讀者提供最新穎、最熱門的人工智慧科技應用所衍生的各項數位監理思考。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上,謝定亞教授就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共工程之不可抗力約款,進行即時之闡明;沈冠伶教授則從最新的民事訴訟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議題,討論民事法院數位轉型之挑戰與因應。再者,在刑事法新近發展上,周漾沂教授討論了煽惑犯罪與政治言論之關係,而成都大學王德政教授則重新詮釋了行為犯的既遂標準。
在實務進展部分,李玉君教授就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議題、政治大學李冠儀博士生就傷害保險中意外事故之舉證責任訴訟疑難,均提出理論面的闡述與實務面的省思。最後,鄭有為教授則從日本民事再生法實行廿年之經驗,提供日本法上關於企業再生的比較法制觀點。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人工智慧與數位金融監理
🎯金融創新與監理革新──以街口投信裁罰案為反思/劉宗德、戴凡芹
🎯監理科技發展的關鍵挑戰──以臺灣純網銀數位監理申報機制為例/臧正運
🎯論去中心化金融與智慧合約的金融監理──以去中心化借貸為中心/楊岳平
🎯Mapping an Investor Protection Framework for the Security Token Offering Market: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UK and German Law/Joseph Lee、Doreen Annette Geidel
《證券型代幣發行市場投資人保護框架之建構:英國法及德國法之比較法分析/Dr Joseph Lee (李震海)、Joseph Lee、Doreen Annette Geidel(德國萊比錫大學博士候選人、德國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學論述】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上)──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
✒煽惑犯罪與政治言論──重新思索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限縮解釋策略/周漾沂
✒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李冠儀
✒行為犯的既遂標準新論/王德政
【專題講座】
🔸社會法專題研究系列之十一
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
【寰宇法訊】
ℹ日本民事再生法20年的回顧和展望──以「企業再生」為探討核心/鄭有為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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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房東擅入房客租屋處│涉犯侵入住宅罪
📌租賃期間內,房東不可擅入房客租屋處。
📌租約無效後,房東可盡速進行法律程序。
房客未繳房租,房東在租期中,未取得房客同意以備用鑰匙開啟租屋大門進入屋內,剛跨入租屋大門,房客就坐在客廳內看電視,房客報警,房東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判處房東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09號)。
判決認為租期合法有效期間內,房客居住使用房屋之住居安全應受到保障,房東不可隨意出入,縱然房客未繳納當月之房租,房東也應透過各種聯繫方法通知房客或採取必要法律程序,不應直接進入房客租屋處。
但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因房客未付租金經房東合法終止後,因租賃契約已屬無效,房東以備用鑰匙進入租屋處,是否仍構成侵入住宅罪,法院則有不同的看法。然依法須房客欠繳租金須2期以上(還先須扣除押金),房東才能合法終止租約,經常在高額租金的房東(如店面或大型辦公室)會認為催告及終止期間很久才能起訴,損失很大,很想盡速取回房屋,但擅自進入房屋又有法律風險。
因催告為租約合法終止及請求遷讓房屋之前提要件,但因法院分案及審理須要等候一段時間,
📍建議房東考慮如果認為房客欠繳租金已無補繳的可能,在房客欠繳租金2期後即可先行起訴請求返還房屋,於等候催告及終止期間同時也讓法院分案及排定調解期日,於調解期日時,倘房客仍未繳付足額租金,因已經過一段期間(通常已可滿足扣除押金後欠繳2期),房東即可合法終止租約,日後法院審理時,租約業經房東合法終止,請求遷讓房屋就有理由💯。
當然,倘房客已補繳租金,則房東的問題已經解決,房東隨時都可撤回起訴。
#陳明宗律師
#租賃契約
#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