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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73的網紅Ingay Tali 穎艾達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190416《工務部門_工務局、水利局》工作報告與詢答】 在保安部門之後,今天(4/16)輪到工務部門的業務報告及質詢。這個「工務部門」包含了: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與都市發展局(都發局)。這次出席備詢的是『工務局』與『水利局』。這兩個局處的業管非常專業,並且跟市民的身家財產息息相...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的網紅穎艾達利 Ingay Tal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年1月25日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 法規三讀案,審議工務局《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提案 市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二讀會保留大會發言權,於三讀會提請大會否決此案。 詢答重點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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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在 穎艾達利 Ingay Tali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3-30 18:22:192019年1月25日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
法規三讀案,審議工務局《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提案
市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二讀會保留大會發言權,於三讀會提請大會否決此案。
詢答重點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125
穎艾達利臉書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IngayTali2018/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如何而可能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416《工務部門_工務局、水利局》工作報告與詢答】
在保安部門之後,今天(4/16)輪到工務部門的業務報告及質詢。這個「工務部門」包含了: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與都市發展局(都發局)。這次出席備詢的是『工務局』與『水利局』。這兩個局處的業管非常專業,並且跟市民的身家財產息息相關。Ingay並非工程專業,但是近月連著幾件陳情案件內容都是兩局的業管範圍,所以針對相關處做以下請教:
#水利局
針對水庫淤積的問題,在水利局報告上看到針對(比方)曾文水庫目前31.85%淤積率(有效庫容為51,002萬立方公尺),預計要在今年度進行232萬立方公尺的清淤總量裡,到一月底只完成2.4萬立方公尺(1.1%),雖然是中央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管制(包含目標訂定與實際清淤工程),這部分還是要請水利局要注意進度,畢竟這攸關我們城市用水的需求,並且也提醒行政部門在「數據管理」上要重實際而不是只規劃。
從去年的災情範圍,尤其是各區域排水的塞阻影響,Ingay提醒水利局尤其針對市管的區排一定要注意在汛期前完成清淤。另外,從去年八月份的水患經驗,針對受災戶補助的評算標準,雖然主管單位在社會局而不是水利局,但是每每說從寬但事後卻不見寬列,期待這部分能有所調整。
當然重點在防災而不在補償,所以建議除了易生水患的低窪地區除了做水尺外,是不是水利局能做適當的預警系統規劃(比方積水一定深度就有警示蜂鳴或號誌),連結到區里辦公室來提醒、讓區域市民能儘速確保身家安全?水利局長表示持續推動的「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計畫,就是希望強化防災觀念的落實。Ingay提醒這個「自主防災」的推廣要真正的落實,確切的做好訓練規劃,讓社區都能瞭解防災跟耐災的應變對策,我們不要口號只要實踐。
#工務局
針對《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的法規修正案,Ingay之前在臨時會退回的理由無關建方或鄰方,而是針對該條例立法初衷:「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第一條)」,在確保受損方的權益上的發聲。所以包含原修正案未修改的通知方式與時間、頻率等等,Ingay也盡力協助,不是為反對而反對、或者為特定利益而反對(參 https://tinyurl.com/ingay20190126 )。但是很遺憾的,從該次退回提案後,數次受到「關切」。工務局表示有在進行修法的調整,但不會做不當的遊說,會按照議會決議的方向來修改。
另外,針對市民詬病的「道路挖掘」問題,針對反覆開挖的真正必要性與「共同管線」的設置,工務局表示因為共同管線需要的規模比較大(經費?),目前還是以纜線管道為主。至於道路開挖方面都有一定的流程控管,並且為了便民,也有一定的施工規格要求(不會同時長路段施作),這部分除了有官網的「台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可以查詢外(參 http://diggis.tainan.gov.tw/TNRoad/ ),另外還設計了「臺南市道路挖掘工程巡查系統 app」供下載查詢。(蘋果這邊請: https://tinyurl.com/y87ao3ev )(Android看這邊: https://tinyurl.com/y2bl6toc )
完整詢答影片:https://youtu.be/dCNBb0sWfAU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工務部門
#工務局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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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線 #道路施工
#臺南市道路挖掘行動查報APP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無關建方或鄰方,請回到立法初衷】
1/24日的臨時會期法規委員會審查僅有一案,就是工務局提出的《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
Ingay在前文說過(詳見 https://goo.gl/bNbwhU ),會在擔任法規委員會的法案審查期間,對雙方(起造人與受損戶)衡平的提出應該進行的配合義務與權利主張,來協助在爭議發生時有個準據、促成減少爭議的立法目標!
所以在審議時,Ingay也提議並協助在工務局提案的第七條修正案裡,新列了合理的通知的時機與間隔規定。但是針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的提出,為了確保日後受損舉證的憑據能確定,Ingay主張第十二條第一項應該科以「應」而非「得」的責任。這部份因為跟其他委員們不完全相同,所以援引《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
以下是今天(1/25)上午在大會進行二讀時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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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議會同仁、市長及市府團隊:
對於1/24法規委員會審查市府工務局法規提案:修正《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法規提案。本席依據《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前段,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現在在此發言。
首先必須先強調:本席對審查之修正案並非全然不同意,並非是前述辦法第十條所述「對決議不同意」之情形。相反的,1/24法規委員會出席委員跟現場錄影記錄都可以看到,甚至在市府版修正條文之外,法規委員會最終審查通過的《建築爭議自治條例》第七條版本,也是在本席與委員同仁協助增定了第二、三項,也就是關於通知的時機與間隔的合理規定。
本席在此向大會報告,本席所不同意而保留大會發言權者,是《建築爭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中,關於起造人或承造人在申報開工時,對於完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的義務,本席認為應在法條中科以程度更高的「應」、而並非僅是現行條文中的「得」。
根據本件《自治條例》市府工務局修正提案總說明,謂以:本法規定係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施工前「鄰房現況調查」之作成,乃係為嗣後施工造成損鄰事件,可據以釐清責任歸屬與損壞修復費用之依據。且本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訂本條例」;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法規情境亦皆科以「應」之規範義務。
顯見本條例立法初衷,應係兼顧起造方與受損鄰房之雙方權益。尤其是訴訟資源通常相對弱勢之受損鄰房市民,發生損鄰爭議時之舉證能力可能處於相對弱勢、疏於留下紀錄的受損鄰房。
既然如此,則在立法初衷與法規範情境下,關於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之完成,即應一貫的科以「應」而非「得」的法規責任,以作為日後爭議判斷之基準。
本席審酌同樣規範「鄰房現況鑑定」的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的損鄰爭議規定,也都科以「應」的標準。並且,據工務局出席代表指出:根據現況,營造方為免日後爭議,也通常都會提出鄰房現況報告書。既然如此,結合立法初衷與現實情況,本席無法理解逕予規範「應」之義務何難之有?
況且,就算認為若第十二條第一項科以「應」的標準較高,但第十二條第二項仍有「鄰房經通知而不接受鑑定」或者「經通知而拒絕會同鑑定者」「則不予列管」、「日後由爭議人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等規定。亦即,對於怠於配合鑑定者,仍保留相當的彈性空間,並非片面的提高營造方責任、而無理由的一面維護鄰戶。
據此,本席認為自比較法規點、自本條例立法宗旨、自確保並維護受損鄰戶市民權利、自保障營造方免於日後纏訟、自確認爭議調處判斷基準、自避免日後舉證不易、自減少訴訟爭端、自督促雙方共同積極履行法規義務、促成建築產業興順並兼顧鄰房權利和諧、從市府保障市民權益、從市議會為民發聲、從立法應著眼預防等多重理由,建議《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之提出,應修正為「應」而非「得」之責任標準。
亦即,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修正為「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完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以利界定將來鄰房損壞之責任」為妥。
據此,本席保留發言權,在此向大會提出以上陳明,請大會公決。』
大會發言影片:https://youtu.be/BXkCY1wr_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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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前輩 蔡育輝議員 杜素吟議員 蔡淑惠議員及其他同仁發言,充分檢視此案的仍有審酌之處,最終大會議決對此修正案先行保留,請工務局回去再行研商、參考各縣市狀況,在下次會期時再提交大會審議。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法規委員會
#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