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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體免疫甲狀腺炎疫苗 在 言兒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6-15 12:22:53
AZ&疫苗篇part2 重點分享 1. 只有自體免疫系統易被線載體病毒🦠激活血小板凝結血液功能的人https://youtu.be/OcJGqokbE1A> 不適合接種AZ疫苗,其他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壓,甚至類風濕關節炎,甲狀腺亢進或低下者,只要藥物控制得宜,在與醫生討論後,都可以施打AZ疫苗。在...
自體免疫甲狀腺炎疫苗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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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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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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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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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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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體免疫甲狀腺炎疫苗 在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晚新聞出現一則讓許多醫療人員瞬間傻眼的判決:一名高職生在施打疫苗後近兩年,被診斷為 ADEM (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最後因敗血症感染死亡。法院判決「死亡無法排除與疫苗無關」,要求衛福部賠償 209 萬元,全案定讞。
為了瞭解事情狀況,我們去翻閱了判決書,整個事情的時序是這樣:
2009年11月底該名學生施打H1N1新型流感疫苗,立即發生整臉水腫及兩眼紅腫,但隨後緩解。
2010年1月底,醫療人員向政府通報接種疫苗不良反應。
2009 年12月至 2012 年5月間,該生陸續因為乾眼、甲狀腺等症狀就醫,屬於自體免疫系統失調,並無文獻認為和接種H1N1疫苗有關。
2012 年5月首次發生昏倒情形。
2012 年8月左側肢體癱軟,並於接受手術後,確診為ADEM。
2012 年8月底因肛門化膿清創處理,遭細菌性感染引發敗血症後死亡。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生接種疫苗前,只有近視、散光、外麥粒腫等症狀,並無接種病苗後所發生的紅腫、蕁麻疹、ADEM等症狀,且陳生是因罹患ADEM,而導致敗血性休克並引發其他併發症而死,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無關,判衛福部應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補償陳生父母共208萬元。
衛福部則主張,該生陸續出現乾眼症、甲狀腺等病症,屬於自體免疫系統失調,並無文獻認為和接種H1N1疫苗有關,而且ADEM是一種急性免疫發炎症,在症狀發作後數日至兩週內會達到最嚴重程度,而陳生接種疫苗日,離他發病時間長達2年,並不符合接種疫苗後產生ADEM的急性病症,兩者間應無因果關係。
看了這個判決,許多醫療人員真的驚呆了。疫苗如果產生不良反應,國家應該給予救濟補償,這是完全合理的事。這意義是: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會有風險,即使疫苗的風險真的非常低。疫苗施打是為了保障更多民眾的公共政策,如果有人因為公共政策而確實因此受害,應該要給予一定的補償。
但這必須建立在:確實無法排除是疫苗引起的傷害,就補償。
而這起不幸的案例,相關的判定應該死亡與注射疫苗無關。只是醫療人員或科學家很少講「絕對不可能」。這可能性有多低呢?我們直接引用台大醫院小兒部主任黃立民醫師的說法:接種疫苗導致死亡的情況,都是發生急性過敏引起免疫反應,通常於30分鐘內出現,像是血壓下降、呼吸困難等情形;若因疫苗引起免疫反應,如ADEM等副作用,也應於接種之後2到6周發生,該案是兩年後出現免疫反應,認為是疫苗引起的,這就不合理,幾乎不可能發生。
疫苗保護力通常僅有半年,2年後疫苗抗原就會代謝掉,科學上指的「無法排除」,其意義與法律名詞不一樣。
在歐洲之前幾年也有過一次類似的判例,當時一名專家就說:「根據這標準,你可以證明人們應該就他們在吃了花生三明治後罹患白血病而獲得賠償。」
遇到這樣的不幸事件,所有的人都感到難過。但日劇「白色巨塔」男主角里見修二在劇中說過這段話:「法庭不是譴責醫師的地方,而是讓醫療進步的地方;醫師過度擔心,就無法使醫療進步,萬一發生不幸的結果,醫生應坦然接受並追究原因,醫療才能進步,法庭就是這種地方。」現在這樣的判決,可能會讓病人將許多無關的病症怪在疫苗上,甚至是降低施打疫苗的意願。
這樣的擔心也不是沒有原因,因為在國際上看來,這類判例常被某些反疫苗的團體拿來大肆宣傳,而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可用疫苗控制的流行病因此再度爆發。
法律的判決真的會影響醫療人員的執業行為,違背科學證據的判決,最後往往會讓醫療人員趕到恐懼而不敢運用科學實證治病,不敢站在病人的最大利益去奮戰,越來越往防禦性醫療靠攏,但這真的是我們期待的嗎?我們不是法律專家,只能默默提出以上的想法,希望所有民眾一起思考這個問題了。
我們不會直接罵什麼「恐龍法官」,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必定有其思考的脈絡。但法官在實務上對這類案件的認定,為什麼會跟醫界想法差這麼多呢?這就真的需要更多的專業交流與互相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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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報導: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5222
延伸閱讀:歐盟發生的類似疫苗訴訟案
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7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