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自願離職特休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自願離職特休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eedpig (這世界太過於無聊)看板Salary標題Re: [問題] 員工自願離職特休假問題...
自願離職特休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 引述《seedpig (這世界太過於無聊)》之銘言:
: 再延伸一個問題
: 他預計106年1月19日自願離職
: 他的特休有16日 (依板友說要全給,那我們就全給)
: 但是,到106年1月19日,扣除例假日,只有12天
: 這樣的話,我們給他12天不休假加班費,應該沒有錯吧
: 還是要給16日?
→ chister: 還是16天啊
推 jickywu1: 是看有多少特休假沒休換成錢,跟你剩多少日子在公司無
→ jickywu1: 關,就算明天離職,就算特休有三十日沒休,你就是要把這
→ jickywu1: 三十日換成錢,算給他,要不然就是違法
推 jickywu1: 基本上,員工只要說是雇主不給休,就是雇主要去舉証說
→ jickywu1: 有讓他休,但員工不休的事
推 soga0309: 特休就是特休 跟例假日不同 扣它幹嘛
可能上面誤解我的意思
因為當事人自己壓106年1月19日離職
就勞動部的解釋,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要發給不休假獎金
而例假日和國定假日本來就沒上班
所以,他到106年1月19日,能上班的天數,我算一下只有12天
換句話說,就算他要請特休,也只有這12天
這樣還要發16天不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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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6.172.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2803553.A.34D.html
※ 編輯: seedpig (163.26.172.152), 12/27/2016 09:52:58
我只想知道,正確的作法
我也這麼覺得。。。
應休 16 天 ,能休 12 天 ,不給休 12 天
我們這邊是公務機關,我管的是公務人員
如果是公務人員的部分,是給12天,有相關函釋
公家機關有個麻煩,給太多也會有事。
(我不care給16天,而是能不能給16天)
附一下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
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
資」
※ 編輯: seedpig (163.26.172.152), 12/27/2016 12:00:40
部分成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雇終止契約時,當年度有未休之特休假,勞工是否得請求此部分之工資?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按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
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
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27日(79)台勞動2字第21776號函釋可
參,是以依上開函釋反面推知,若勞動契約之終止係不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自無庸發給
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本件承前述,兩造既非在年度終了前(99年10月1日起至100
年9月30日止)無法達成排休協商,系爭勞動契約承前述,復係因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而終
了。準此,上訴人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
7,700元,自為無理由,應併駁回。101年勞簡上字第17號」
※ 編輯: seedpig (163.26.172.152), 12/27/2016 13: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