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股東會董事會同一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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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東會董事會同一天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

股東會董事會同一天 在 村民找村姑|價值投資|生活投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1:53:10

#S2 【投資解惑】-領導人萬歲  (文長慎入) 開始之前先跟大家聊聊這見事! 這一次大家應該都很不習慣, 因為沒有上傳Podcast, 只有文章&懶人包!我們也是很不習慣…..! 原因是可能最近市場上有雜音,所以這一集錄起來也有很多雜音 (老K的梗不是暗示唷)  不知道為什麼,...

  • 股東會董事會同一天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8 18: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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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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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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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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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會董事會同一天 在 Emmy追劇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6 0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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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翻臉了!蔣尚義昨天傳出要回中芯半導體的消息,我就想你自己做了錯誤選擇,出去繞一圈被騙了,回來竟然還能升官,這對公司裡面的人多吐血,結果梁孟松真的起賭爛辭職了,剛剛中芯決定停牌。

    梁孟松畢竟是台灣人啊,中國職場這種情況要鼓掌假裝開心,然後把蔣爸鬥死才是正解😂。

    #昨天張忠謀曹興誠死敵握手今天梁孟松翻桌蔣尚義沒想到半導體也可以追劇

    #我本來覺得很睏現在完全醒了

    【中芯國際】中芯國際開市前停牌 梁孟松擬辭任聯席首席執行官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829716?r=cpstni

    聯合報報導:

    台積電前營運長蔣尚義回歸中芯國際,卻傳出因此引爆中芯國際內鬨的消息。在中芯國際15日宣布,蔣尚義獲委任為中芯國際董事會副董事長、第二類執行董事及戰略委員會成員的同一時間,同樣出身台積電的中芯國際聯合首席執行官梁孟松,傳出已經向董事會遞交書面辭呈。

    梁孟松在書面辭呈中稱,他是在12月9日才接獲董事長周子學電話告知此事,他對此「感到十分錯愕與不解」,「深深的感到已經不再被尊重與不被信任」。

    據《中國基金報》報導,蔣尚義回鍋是中芯國際董事長周子學力邀。中國基金報並登出網上傳出梁孟松的辭職聲明。梁孟松表示,「我自從2017年11月,被董事會任命為聯合首席執行官,至今已三年餘,在這1,000多個日子裡,我幾乎從未休假」。

    梁孟松說,「這段期間,我盡心竭力完成了從28nm到7nm,共五個世代的技術開發。這是一般公司需要花十年 以上的時間才能達成的任務。而這些成果是由我帶領的2,000多位工程師,日以繼夜、賣命拼搏得來的。」

    梁孟松表示,「我來中國大陸本來就不是為了謀取高官厚祿,只是單純的想為大陸的高端集成電路盡一份心力」;「目前看來,我的短期目標,似乎已經超預期、圓滿的達成了。」

    梁孟松在這封致董事會信函中還說道,「我是在12月9號,上星期三早上,接獲董事長電話告知:蔣先生即將出任公司副董事長一職。對此,我感到十分錯愕與不解,因為我事前對此事毫無所悉。我深深的感到已經不再被尊重與不被信任。我覺得,你們應該不再需要我在此繼續為公司的前景打拼奮鬥了。我可以暫時安心的休息片刻。」

    梁孟松說,「在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通過蔣先生提名任職之後,我將正式提出辭呈。但是公司應該對我這三年多的貢獻給予全面公正的評價,而我應有接受和申訴的權利。」

    https://udn.com/news/story/7333/5096133

  • 股東會董事會同一天 在 Emmy追劇時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30 2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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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哪,問題如雪片般湧來,那我好好寫一篇跟大家解釋清楚。

    今天大同的股東會,公司派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主張市場派超過10%股權沒有向主管機關舉牌,一幫人聚在一起就想反對我,你滾!

    企業併購法27條是這樣寫的,「基於同一併購目的,數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

    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公司派是以這條規定,認定市場派沒有舉牌,沒有表決權,公司是有道理的。但現在最新發展是,證期局晚上六點跑出來說,市場派在2018年股權超過10%時就向他們申報過了,後來還補到11%。那就是主管機關出來說,喔他們有通知我啦。

    公司派可以 argue 的方向是市場派沒有補申報股權,因為今天看起來市場派是拿到了30+%股權,加上外圍支持可能有近半股權,這跟11%差太遠,公司派可以 argue 超過11%的股權不能投票,因為「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前項規定有說「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之」。你沒有隨時補正你不合法,滾!

    這邊主管機關有權認定公司申報是否有效,如果沒有舉牌申報的話,的確你只有10%股權有投票權,但說實話今天證期局連2018年的申報都找出來了,立場已經非常清楚了,而企業併購法只有規定10%必須舉牌,不像金控法有規定5%、10%、25%、50%都要舉牌,其實10%以上申報過一次就算是舉牌,通知主管機關我想併購這家公司。舉牌通知才是27條的核心,有多少股權不是硬性條件,畢竟沒有像金控法那樣硬性規定滿多少股權必須繼續舉牌。

    證期局一定會argue他已經知道市場派併購意圖了,那到這裡公司派只能往上打法律訴訟,要求法院認定「未補正股權登記」是否違法,不得行使表決權。但說真的,一股一權是公司體制非常重要的精神,如果這樣就剝奪表決權真是「懲罰顯不相當」了,我不太認為法院會判表決權無效,除非法官極度重視經營權穩定。

    那麼會陷入無止境的法律戰嗎,不會。因為如果市場派真的已經拿到近半股權,他其實可以立刻向證期局補登記,然後召開臨時股東會,就不用管什麼法院了。公司法173條規定超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本不用管任何人哈哈;而3%股權以上的股東也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不開的話,跟主管機關申報就可以自行召開了,但這種情況還是需要收集到比林郭文艷更多的股權才能贏。

    至於大家關心的昌神獨董案,這跟經營權沒什麼關係,只要票多他就會上,就算是林郭文艷的董事會他也能進去,他不一定非要跟著市場派進去不可。市場派只要拿到多數董事席次,公司就是他的了,如果只能拿到少數席次,那他還是有一些董事席位,也算半隻腳踏進公司。

    有些人很堅持合併跟收購是兩個規定,不能拿收購的法條約束合併的行為,這純粹是紙上談兵。任兩個公司要合併,那要兩家公司董事會通過才行,現在大同的公司派就不可能通過跟三圓建設合併啊,你用什麼合併法條,笑死人嗎。這就是惡意併購,別再為了黃國昌自行幻想發明法條了,真的聽不下去。

    至於誰是中資是只有經濟部投審會可以認定,你公司自己不能認定誰是中資,這個純屬人急跳牆,笑笑就好了。

    大同公司派其實真的已經是強弩之末了,這種情況下要保住公司是難如登天,沒股權的孩子像根草,可以繼續打法律戰,但恐怕討不到便宜。但是這個案子裡面的中資是否會因此拿下有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子公司,這也是投審會無可迴避必須站出來調查的範圍,如果真的有問題就需要處理。

    至於什麼市場派是小英表哥,公司派是民進黨政商勢力,你也就回家洗洗睡吧,就事論事你是一個屁也放不出來,事情有事情的道理,該怎麼辦你根本不知道,一下子形勢有利市場派就說市場派是民進黨,一下子形勢有利公司派又說公司派也是民進黨,你真的一閃一閃亮晶晶,滿天都是DPP,事情交給你辦台灣就沉島了,拜託就不要再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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