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肇責比例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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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肇責比例查詢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049的網紅DJ-Trista«薛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

  • 肇責比例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2 2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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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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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責比例查詢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4 15: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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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情提要:一位網路知名大律師,前兩天發文評論了一位學童騎著三輪車與汽車駕駛發生擦撞,事後駕駛囂張態度遭學童母親貼上網路引發撻伐
     
    該律師或許對這場車禍有他自己的見解,認為肇事比例未必如同鄉民所述,同時認為學童母親在法律上一樣可能有責任,到目前為止火花羅都還能理解
     
    但是呢,這位律師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在與一些鄉民網路互嘴的過程中,開始檢討起該學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安全規則』中所犯之錯,開始使用自己長年的法學訓練扭曲法條,將『有警衛管理只開放居民通行的社區道路』一股腦的認定為『法定道路範圍』
     
    本來火花羅一開始抱持著蕉流....不對是交流的心態,指正律師說私有道路(或是停車場)在法界、學界、警界跟政府機關的實務見解中,除非特殊案例才會是所謂的『道路範圍』,通常只會出現在騎樓、既成道路這種狀況。只是這位律師可能長期就是人生勝利組,自己的論點容不下任何一絲絲挑戰跟指正,跟網友越戰越大,最後就掉入了輪數、年紀等陳詞濫調
     
    這樣的光景讓我想到當初討論蘇花改長隧道開放摩托車通行的種種,政府機關挾其資訊不對等、資源豐厚等優勢,將規則、法律變成維護自己侵害人民權益的武器,不惜濫用自身專業與扭曲職業道德,只為了圖個
     
    『利益』或是『面子』
     
     
    回過頭講那個車禍,說實在話要父母一定得帶小孩去公園才能放心玩,連自家社區車道這種『大人都常常在打球做運動』的地方都禁止小孩出現,實務上根本窒礙難行
     
    但是停車空間的確是小孩常常發生事故的地方,父母一個不小心把自己小孩壓死在車輪下,在歐美或是台灣都有層出不窮的案例,因此若是孩童在有車輛出入的空間玩耍,父母的確得多加注意孩童的安全。
     
     
    但是不管如何延伸,社區停車場或是私人車道,都並非法定道路範圍,更非這個律師所主張:『郵差可通行、地上也有標線就是道路』,因此這個社區車道到底是不是道路範圍仍須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最快的方式就是打個電話去當地警局查詢就知道了,一般來說,在停車場等場所發生車禍警察是無法介入處理例如做酒測。
     
     
    只是我以為這是常識,沒想到這樣的謬論竟然出自一個台大律師之嘴。

  • 肇責比例查詢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6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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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運輸系統完善,遠比所想的更重要

    公車、輕軌、捷運黃線、公車捷運(BRT)、撥召公車(DRT)…

    我們討論著各種城市大眾運輸系統發展的可能性,因為良好的交通網絡和人本交通,是一座「宜居城市」不可缺少的要件,這不僅增加城市交通效率、降低私人運具石化能源使用、減低空污,進而朝著永續生活的方向前進。

    最重要的是,對高雄市來說,完善交通網絡和大眾運輸,有助於減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根據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的數據顯示,108年全國各縣市,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高雄市有351人、為全國之冠。查閱近5年內資料,高雄幾乎年年名列前茅。主要肇事原因包括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違反號誌管制、未注意前車狀態等。

    #為何高雄死亡車禍比例高?

    我從大眾運輸網絡密度不足,以及缺少以人為本的交通設計談起。

    相較私人運具,大眾運輸路線固定、高穩定性和準確性,大幅排除人為操縱失誤的變因,安全性在一般情況之下優於私人運具。

    而民眾使用大眾運輸意願低、高度仰賴汽機車的方便性,正反應出大眾運輸路網密度不足、與目的地距離過遠,以及等待時間過長等不便的缺點。

    國外城市如東京、大阪、紐約、巴黎等,捷運系統成功的案例不少,我們就舉台北捷運為例。1996年3月北捷正式開通第一條線「木柵線」,開通10個月內,每日平均運量僅40051人次;1997年淡水線逐步通車,全年平均每日運量為85155人次,直到1999年板南線通車,串起木柵線與淡水線,架構出「雙十路網」,也讓北捷運量大幅提升,每日平均運量破30萬。

    除了捷運路網,公車等公共運輸的接駁網絡密度,是關乎能否撐起城市整張大眾運輸網的關鍵。

    從北捷案例來看,新的捷運路線加入後,的確有效提升總體運量,這背後重要的基礎就是高密度的公車接駁網,提高公車班次,搭配運輸「最後一哩路」質量俱足的共享交通(公共腳踏車、電動機車、電動小型車)等,是推動捷運、輕軌等大型交通建設之外的當務之急,這與提升運量有相輔相成之效果。

    高雄的幅員廣大,是一座港灣工業城市,大型貨車、機車比例較高。過去在「汽車=進步」的時代觀念之下,城市的路線規劃多以汽車優先為重,若一條路塞車情況嚴重,相關單位的解決方法可能是將路拓寬,設法讓更多車子能通行,但城市不斷開發、更為擁擠的情況下,道路規劃顯然要從:如何在增加單位時間內、提升運送人次量著手。「以人為本」、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才是現代城市交通問題的解藥。

    我也要說,我們並非一味把大眾運輸發展奉為進步城市的圭臬,最近輕軌公聽會,我仍要求市府及捷運局全心盡力回應或改善每一個市民的意見、建議及擔憂。

    但鼓勵大眾運輸永續經營該是高雄的共識。

    在此共識之下,市民朋友,我們還要一起細細討論,如何讓這些新的載具,更融入高雄、更符合你我理想的生活型態,這需要公民參與、一起討論解決那些我們不夠滿意的地方。

    我們希望生活在這座城市的樣貌為何?
    是不斷為汽機車拓寬的大條馬路?
    或是,趕時間時,有多種便利的大眾運輸可以使用;有時間時,可以與所愛之人併著肩、安心步行的綠帶街道?

    --

    接下來新的會期,針對交通議題,我會有幾項推動和監督重點,請大家一起關注:

    ✓公車優化、班次密度提高、補足路網不足
    ✓輕軌二階、捷運黃線
    ✓共享交通工具發展
    ✓交通壅塞路段改善
    ✓交通違規罰鍰預算、警察交通執法人力調配
    ✓大貨車第三責任險歸屬、ADAS駕駛輔助系統法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