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肇事逃逸民事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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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肇事逃逸民事賠償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撞車事故 應徹查誰容許「借牌」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 四○八次太魯閣列車事故,花蓮地檢署快速偵查終結,昨天首波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七人。從檢察官採認的肇禍事實及追訴法條觀察,這件死傷鉅大的災難,我們社會追究責任的箭頭,主要應該指向政府交通、鐵路部門,而非只是包商。 這件列車事故,釀成四十九人死亡、...

肇事逃逸民事賠償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22 16:47:07

馬路如虎口,車禍事件天天上演,而發生車禍要報警處理已經是國民常識了。 那如果沒報警或是不等警察到場就離開現場,會怎樣嗎?😮 基本上,這樣的行為就構成所謂的「肇事逃逸」,這可是犯罪行為呢!😱😱😱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駕駛汽車...

肇事逃逸民事賠償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57:11

我有位好朋友,兩個月內發生了兩次車禍,先是閃避突然衝出的行人而自摔,剛拆完石膏又被公車撞,他沒有什麼大礙,只是同一隻手上了兩次石膏而已^^(不准笑)!所以,最近連寫了三篇車禍文,都是他給我的靈感XD,經過他的同意與鼓勵,希望我能多多分享這方面的知識。 - 經過他打著石膏與我討論下,我沈痛的整理了車禍...

  • 肇事逃逸民事賠償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7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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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車事故 應徹查誰容許「借牌」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

    四○八次太魯閣列車事故,花蓮地檢署快速偵查終結,昨天首波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七人。從檢察官採認的肇禍事實及追訴法條觀察,這件死傷鉅大的災難,我們社會追究責任的箭頭,主要應該指向政府交通、鐵路部門,而非只是包商。

    這件列車事故,釀成四十九人死亡、逾二百受傷,最直接的肇禍原因,雖然是工程包商李義祥等人,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用要命的錯誤方式,讓工程吊車摔落軌道,但這麼多要命錯誤的集結,全是因為承包台鐵工程的包商,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及概念。

    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不必急著到彰化地檢署就任,應帶領所屬檢察官深入追查交通、鐵路部門官員所應負起的責任。涉及刑罰的,就予追訴;牽涉行政責任的,也應在偵結起訴或不起訴的書類敍明,給社會一個交代,也讓官員知所警惕,使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從法律面看待這件台鐵列車事故,並無多大意義。民事賠償,包商根本負擔不起。刑責部分,就依花蓮檢察官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人的法條來說,最重的就是肇事逃逸。如果成立,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起訴,很勉強,未來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還很難說。

    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的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八四條的過失損壞軌道罪則更輕,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罪刑即使法院都從重量刑,李義祥等被告將來可能只須坐個幾年牢,就假釋出獄。

    這件重大鐵路事故,最應該追查的,是公務員所應負的責任。大家應該都注意到,檢察官起訴李義祥等人的犯罪事實中,李義祥在不准施工的清明連假期間,開著吊車到工地。

    當吊車右前車頭超出施工便道,卡住邊坡植物,無法順利過彎導致車輛熄火後,李義祥毫無基本的危安警覺,企圖用怪手拖拉環狀布帶,要把吊車拖離困境。因布帶承重力不足裂開,怪手端鉤環鬆脫,吊卡車翻落鐵軌,發生撞車事故。

    這個肇禍的事實顯示,包商李義祥等人完全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更沒有吊車萬一掉落鐵軌的警覺,在沒有足夠安全防護下,就企圖用土方法為他那輛本不應該出現在工地的吊車脫困。

    而且,吊車卡住的下坡彎道,曾經也有車輛行經時卡道,李義祥知之甚詳,他之所以會重蹈覆轍,讓自己的吊車卡道,唯一的理由就是,他不在乎這樣的卡道,也沒有吊車在鐵軌旁斜坡卡道,會造成鐵路危害的警覺。

    鐵路及交通單位發包的工程,要求包商在施工時,應注意及維護鐵路安全,是最首要的條件。包商沒有這個警覺認識,就不給他承包。有這樣警覺的包商,承包之後,發包單位還必須時時刻刻監督,耳提面命。

    當然,這整個出差錯的根源,全出於鐵路及交通單位放任「借牌承包」的事發生,因此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應積極就「借牌承包」的部分,深入追查公務員的應負責任。尤其是容許「借牌」的背後,是否與李義祥的「綠色政治背景」有關。

  • 肇事逃逸民事賠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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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 教授針對釋字第794號解釋有關菸害防制法規定之違憲審查,詳細剖析該解釋中涉及憲法上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其合憲性判斷與審查標準之若干基礎性思維,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吳志正 教授觀察最高法院對於共有不動產讓與時如何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之實務見解更迭,對於實務認為「同屬一人」應包括「土地共有人數除與房屋相同之共有人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之見解,提出修正與補充。#陳瑋佑 教授以最高法院最新民事判決為對象,論述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之關係,討論「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之關鍵爭議。
      刑法部分,#許恒達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一則有關子宮外孕醫療糾紛之實例,分析醫療法修正後醫療疏失認定與建議轉診義務之難題。#蘇凱平 教授則參考美國法撰文比較分析法院實務上以通訊軟體之「翻拍照片」作為數位證據的「替代證據」之證據能力難題。
      在其他欄位,#季若望 教授「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延誤治療與生存機會喪失之賠償」、#蔡祁芳 律師、#黃詩淳 教授的「婚姻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之實證研究」,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複製.貼上」,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裁判時報》
    ℹ「言」必稱「言論自由」?──釋字第794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ℹ讓與共有不動產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評析/吳志正 教授

    ℹ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 教授

    ℹ建議轉診義務與子宮外孕案的刑法評價──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許恒達 教授

    ℹ論數位證據的「替代品」之證據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教授

    【司法論壇】
    👩‍⚖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延誤治療與生存機會喪失之賠償—王○華、莊經理與金○宏大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季若望 教授

    【法律大數據】
    📊婚姻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之實證研究/蔡祁芳 律師、黃詩淳 教授

    【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上)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上)/#邱文聰 研究員、#吳全峰 副研究員、#劉靜怡 教授、#劉定基 教授、#翁逸泓 教授

    【實務法學】  
    🔳一行為該當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和特別背信罪,論想像競合犯(108台上大四2261裁定)/#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複製.貼上/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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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民事賠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6 0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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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失利益與與有過失──評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檢於臺北業醫之X在臺南擁有一塊私人土地(A地),長期荒廢並無利用。豈料周遭農田灌溉用水、社區家戶污水長年流入,造成污染,X遂向農田水利會(Y1)及區公所(Y2)起訴請求「漁業養殖收益損失」之損害賠償。被告抗辯:系爭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土地所有人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再者,Y1、Y2願提供改善計畫,而X拒絕配合,應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

    ◎本文出處: 所失利益與與有過失──評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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