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肇事意思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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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肇事意思法律產品中有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介紹 訪問: 林美娜 秘書長 2013年5月台大醫師曾御慈,不幸遭酒駕肇事撞及而身亡,臺大重創中心的同事以及當時的主任柯文哲醫師,非常感概,天天救人,卻救不回自己的同事。2013年年底,由臺大、馬偕、長庚等教學醫院的醫師群與社會賢達,以...

肇事意思法律 在 君秣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5:11

記。 美麗島站是高雄捷運兩線的交接,但沒有親身體驗過下班時間的人潮,還是很難想像那樣的擁擠程度,尤其在車門前的區域,個個貼著背站立,唯一能隔絕前方人群的物品便是口罩及裝滿書籍的後背包,隱隱還能聽見周圍陌生人努力壓低的喘氣聲,我不禁想:「他是否在車陣間奔跑、穿越一個又一個繁華的街區,就是為了趕上這班...

肇事意思法律 在 Leona Q. | 獅姊大開口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31 16:55:29

| 東區濺血事件 | . 事情已經過了要一星期。某個傍晚,在東區的百貨公司前,我目擊了一場濺血事件。 . 長這麼大,當然也看過打架,但是在這樣近距離,看著兩個陌生人搏鬥大暴走,還真是第一次。 . 回憶一下案發過程,進展意外地快速激烈。 計程車轉進巷口後靠邊要讓我付錢下車,但前方的路人似乎覺得計程車要...

  • 肇事意思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6 22: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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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
    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
    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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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肇事意思法律 在 彭博商業周刊 / 中文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5 1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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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盜版】想對付侵權?找網絡偵探!

    珀塞爾(Dan Purcell)幾年前成為了一名網絡偵探,這個決定參雜著一些個人因素。這位來自愛爾蘭的電腦工程師曾經在加州生活,他當時的女朋友說服他在色情直播平台Chaturbate上直播。他嘗試了幾次,然後覺得這件事不適合自己。他放下一切,搬回愛爾蘭,將那件事拋在腦後,直到2018年,他的新女友怒氣沖沖地拿出那些影片讓他看。「這太讓人尷尬了,」他說,「非常、非常、非常丟臉。」

    珀塞爾原本以為這些影片在直播結束後就會消失,但有人研發了可以自動錄製網絡直播的程式。他開始進行長達數周的追查,嘗試尋找肇事者。因為他在Chaturbat上使用了自己的社交平台帳戶──「我至今還想為此痛毆自己一頓」──他搜尋了自己的用戶名,以及一些顯而易見的關鍵字,結果發現了一個由專門盜賣色情內容的團體組成的龐大網上生態系統。他就此發現了一個商機。

    一開始珀塞爾只能單打獨鬥,後來他聘請了一些兼職員工,開始身兼偵探和執法者的角色,幫那些色情內容的創作者找到他們被非法複製的照片和影片,並將其刪除。他將自己的初創公司命名為Ceartas DMCA(ceartas在愛爾蘭語的意思是正義),其中DMCA指的是《數碼千禧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去年11月,珀塞爾得到了第一宗大生意,當時Discord上出現大量被盜照片的數據轉存。洩露的資料庫主要包含愛爾蘭女性的私人照片。在有關該事件的聲明中,Discord表示已「立即採取行動」,並「禁止了所有涉事帳戶」。不過,隨著事件的發展,珀塞爾意識到他的技能是有市場需求的。

    珀塞爾表示,隨著業務的發展,大量搜索工作和刪除通知已經轉為自動化,而且他現在很少使用初期常用的社交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技巧。最近,他甚至聘請了一名律師,負責管理他一直用於發送警告信的郵箱legal@weareceartas.com。「任何公司都可以有一個法律部門,」他說,「但負責人不一定是執業律師。」──Amy Thomson、Drake Bennett;譯 杜然

    #侵權 #色情影像 #非法 #盜版 #內容創作 #CeartasDMCA

    (本文節選自《彭博商業周刊∕中文版》第226期,如欲查閱全文,歡迎訂閱)
    ★★訂閱聯絡方法
    網站:www.bbwhk.com
    電郵:bbwhk_cir@modernmedia.com.hk

  • 肇事意思法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8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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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 肇事意思法律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0-17 00:50:52

    本集主題:「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介紹
           
    訪問: 林美娜 秘書長
        
    2013年5月台大醫師曾御慈,不幸遭酒駕肇事撞及而身亡,臺大重創中心的同事以及當時的主任柯文哲醫師,非常感概,天天救人,卻救不回自己的同事。2013年年底,由臺大、馬偕、長庚等教學醫院的醫師群與社會賢達,以及酒駕受害者家屬,共同組成了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一起推動反酒駕。
       
    過去臺灣主要仰賴法律抑制酒駕,但是酒駕涉及社會及文化因素,只靠警力查緝總有漏網之魚,不能防範於未然,而且無法持久。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的成立,希望建立喝酒不開車的社會規範,建搆預防酒駕發生的法令制度,並從多方面宣導同時進行,達到事前防範、有效稽查、違法嚴懲的目的。
    協會的英文全名為TADD~Taiwan Against Drunk Driving
       
       
    粉絲頁: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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