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77修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釋字777修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釋字777修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釋字777修法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非可歸責」之肇事(俗稱「無過失肇事」),在修法後「起死回生」(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亦即,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重傷、死亡而逃逸的情形,目前是可罰的,只是必減免其刑。 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考生們應...

  • 釋字777修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0 20:41:08
    有 672 人按讚

    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非可歸責」之肇事(俗稱「無過失肇事」),在修法後「起死回生」(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亦即,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重傷、死亡而逃逸的情形,目前是可罰的,只是必減免其刑。

    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考生們應該會很困惑:啊我到底要怎麼寫?還要提到釋字第777號解釋嗎?

    老師覺得,至少這兩年的考試,是需要論述的。主要理由在於,目前新法剛通過沒多久,修正後的條文是否確實落實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老師認為也是這個考點的命題重點,並不是立法者把條文從「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就沒釋字第777號解釋的事情了^__^,因此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詳細論述,分別說明①、②、③這三段區間對於上述情形的可罰性(如圖所示),最後再以現行法作結,這樣討論才最完整。

    以上一些建議,提供同學們參考!

    周易老師
    2021.7.20

  • 釋字777修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3 12:00:14
    有 1,320 人按讚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 釋字777修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8 05:37:15
    有 292 人按讚

    甲為大四學生,利用空檔時間擔任美食平台外送員,某日騎乘機車外送餐點,在某路口等待左轉之際(該路口無設置兩段式左轉指示牌),乙騎乘重型機車從後方疾駛而來,因乙超速、車速極快,閃避不及,輕微擦撞甲的機車右後側,乙倒向隔壁車道,遭丙所駕駛的公車剎車不及從後方撞上。甲雖目睹乙車禍過程,但認為與自己無關,遂騎車離去。乙經丙及其他路人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送醫救治,惟因傷勢過重,到醫院前已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這題是去年國營政風刑法的其中一題,說真的要在15分的篇幅寫完這題很不容易,大概提到一下重點就沒時間了QQ

    這題雖然跟107年律師涉及的考點很類似,但考在108年,重點就全然不同!首先,108年5月底修法時已刪除業務過失的概念,所以甲不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要討論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

    其次,在過失犯行為不法的討論上,甲能否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過失行為不法?若依實務見解,縱使甲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然若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時間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發生,此時仍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470號判決參照)。此處就要思考甲是否有足夠時間反應車禍發生,如果沒有,則仍可主張信賴原則排除過失不法。

    再來,如果認為甲無過失,那麼他自行離開車禍現場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依釋字第777號解釋排除不可歸責肇事的意旨,甲之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另外,甲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另外構成不作為殺人罪或有義務遺棄罪?其實也都要討論,不過可能沒時間,就一語帶過吧~~

    總的來說,這題真的蠻難的,而且寫題目的時間很少,要考國營政風的同學,記得要抓緊時間作答!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