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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聲請發還扣押物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前段雖有明文。惟犯罪所得之財物倘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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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扣押物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1-06 00:08:45#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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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扣押物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前段雖有明文。惟犯罪所得之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 #全體被害人 而言。
再者,得發還之犯罪所得,以經實際依法扣押者為限,#未經扣押部分,自 #無從發還被害人。
至於金錢為替代物,重在 #兌換價值,雖不以原物為限,但 #因已混同,亦無由依上開規定先行發還各該被害人,#必須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檢察官依法實施保全扣押被告財產之處分,經執行扣押結果,雖扣得部分財產,但不足以返還所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損害。部分被害人雖於審判中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因本案另有其他被害人存在,其他被害人遭違法吸金之款項亦在其中,自無從於裁判確定前,先行就扣押物單獨發還予該聲請之被害人。
聲請發還扣押物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稿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今天(1月12日)與父親王進步,以及其他幾位在去年「1219綠色恐怖事件」中被強押偵訊的證人現身台北地檢署,向媒體說明今天是來領取當日被疲勞問案18小時的「證人旅費及日費」,同時再次質疑台北地方法院指稱王炳忠等人未向北檢聲請返還扣押物,但明明聲請返還扣押物和聲請證人費是寫在同一張狀,去年12月29日即已遞交北檢,王炳忠要求北院、北檢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王炳忠表示,雖然北檢發出的證人費領取通知書,發文日期是1月5日,但自己家人是昨天(1月11日)下午,其他證人最快收到的也是1月10日晚間。收到通知書後,發現最後一天領取日就是1月12日,還須「本人在上班時間領取」,不禁感嘆這筆1219當天北檢就應發給的法定證人費,竟需要證人經律師提醒後主動聲請才有,領取還限制這麼這麼短時間內就逾期,真是造成一般上班時間須要工作的民眾莫大困擾。相比1219當天要我們作證,就可凌晨六點上門「抓人」,這種對待證人的粗暴態度,社會自有公評。
王炳忠說,當天同樣也是證人的新黨文宣會副主委林明正,因為表示精神不濟想改天再到案作證,竟被以拘票強行拘提,如今更因此無法領到證人費。「其實當天我們不都是被強押的嗎?」王炳忠呼籲,北檢不要那麼小氣,也應該發給林明正證人費。
王炳忠說,自己從一開始就強調,不是計較幾百元的費用,而是堅持「證人費」是法律規定,北檢當天就應該給,這代表我們的身分都是證人,既非犯罪嫌疑人,更不是被告,今天北檢通知領取證人費,總算沒拖過農曆年,這一點還是予以肯定。王炳忠並提醒,北檢從來沒說此案中的證人有犯罪嫌疑,也沒將這些證人簽分偵辦,一些媒體至今仍自認「引用北檢」將王炳忠等證人定罪,以肯定語氣誤導社會大眾,未來都將予以正式提告。
王炳忠說,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書,和北檢的證人費通知書是一起寄來的。北院裁定書的內容,主要是駁回1219被搜索的當事人要求撤銷扣押的聲請,但當中的最主要理由,卻再度讓人感到鬼遮眼、活見鬼!因為北院說是經過向北檢查證,「聲請人未曾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因此北院無從審酌檢察官扣押物返還與否的合法性。但王炳忠拿出聲請狀證明,所有當事人早在去年12月29日,就已向北檢遞狀,聲請證人費及返還扣押物都寫在同一份狀上,上頭還蓋有北檢收發章,東森新聞曾經報導,中天新聞還跟拍遞狀過程,到底是北院推責任,還是北檢在說謊?
王炳忠呼籲,部分記者朋友與其幫助檢調或「更高層」放話,配合「先鬥臭再鬥垮」的輿論公審,不如嚴加監督北院聲稱北檢回覆沒收到扣押物返還聲請的真相,要求院、檢雙方說清楚、講明白,如此才是真正發揮第四權,監督公權力。北院裁定書也說了,當事人可以透過聲請返壞扣押物,促使檢察官說明扣押至今的必要理由,那就請檢察官應予以回覆,法院亦應查證清楚,才能保障人民權益,不至求訴無門。
王炳忠最後補充,自己和家人會將此案獲得的證人費,捐助父親王進步主持的「玉旨代天堂」長年關心的家鄉台南孤兒院童,盼能寒冬送暖,略盡綿力。
聲請發還扣押物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