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塗銷抵押權之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聲請塗銷抵押權之訴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聲請塗銷抵押權之訴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IBER (壞運快走吧!)看板906010XX標題10/21 民訴實務見解時間Wed Oct...



發文字號: 司法院 (77) 廳民四字第 11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7 輯 345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 75.04.25 版 )

法律問題: 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
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問題: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訴
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討論意見:甲說: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
產物權之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
表示,亦即向地政機關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該訴之性質為給付之訴,其前提離涉及
不動產物權之存否,但訴訟標的及聲明均
不涉及不動產物權自體,應非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專屬管轄之範圍。

     乙說: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
訴訟,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直接涉及不
動產物權之存否,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第一項所定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應
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
物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
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視其請求權
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
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有民
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如
      係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
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裁判字號: 86 年 台上 字第 1421 號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
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
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請求塗銷系爭土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
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
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審
竟就違背專屬管轄規定之第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
決,予以維持,自有違法。


裁判字號: 85 年 台上 字第 296 號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確認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
權) 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將系爭
抵押權登記塗銷之判決。其既請求確認系爭抵押
權不存在,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因與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
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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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21 民訴實務見解
時間: Wed Oct 22 12:42:09 2003


發文字號: 司法院 (77) 廳民四字第 11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7 輯 345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 75.04.25 版 )

法律問題: 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
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問題: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訴
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討論意見:甲說: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
產物權之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
表示,亦即向地政機關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該訴之性質為給付之訴,其前提離涉及
不動產物權之存否,但訴訟標的及聲明均
不涉及不動產物權自體,應非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專屬管轄之範圍。

     乙說: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
訴訟,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直接涉及不
動產物權之存否,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第一項所定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應
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
物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
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視其請求權
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
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有民
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如
      係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
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裁判字號: 86 年 台上 字第 1421 號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
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
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請求塗銷系爭土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
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
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審
竟就違背專屬管轄規定之第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
決,予以維持,自有違法。


裁判字號: 85 年 台上 字第 296 號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確認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
權) 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將系爭
抵押權登記塗銷之判決。其既請求確認系爭抵押
權不存在,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因與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
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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