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engyuhuang (小育)看板LAW標題[問題] 返還擔保金時間Sat Jun 13 1...


擔保金相關的問題....


事由:

因債權人(對方)行使權利強制執行,債務人(我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方因法院裁定應供擔保(20萬)停止執行後,高院判決我方部分敗訴須賠償對方

收到判決書後即向執行處進行清償(對方有請律師核算金額),

執行處收到案款後也進行塗銷查封

也打了塗銷抵押權官司(對方出來和解塗銷)

現在我聲請返還擔保金(民訴法104之1),卻被司法事務官駁回

駁回裁定說上寫說聲請書提出民事判決、按款收據影本、執行處執行筆錄影本、
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記錄表等,但對停止執行期間損害賠償未舉證已實其說。

再異議後被法官駁回異議,法官已清償僅只是給付債權而已,不能證明已無損害之發生

強制執行期間之損害不就是利息嗎?
那我在清償時利息也有一併清償阿....還有何損害發生?

對方故意拖延我領回擔保金的時間,曾陳訴意見說損害無法估計還在核算中

見鬼勒!清償時對造律師也清清楚楚的核算出到清償日之利息

假扣押也塗銷了
抵押權也塗銷了

擔保金就是不還我....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應供擔保的原因不都消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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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ravity: 妳還錢時拖人家托到強執人家也拖妳應該的吧 XD 06/13 11:03
他要拖是他的權利,我只是想問除了104-3外,難道104-1都不能用嗎?
法院的認定很奇怪,裁定書前面說我都還清了後面又說我要舉證對方沒有損害
前後矛盾阿
※ 編輯: shengyuhuang (36.226.131.124), 06/13/2015 11:20:57
Ulster: 要等對方行使權利阿(苦笑),妳現在只能催告 06/13 11:19
Ulster: .....提存法第18條,謝謝 06/13 11:24
yenjufire: 業界作法在清償或和解時,會要求對方註明同意取回擔保 06/13 11:33
taoist9999: 通常104-3這種是代表第104條之3,不然你就寫§104 Ⅲ 06/13 12:09
taoist9999: 這樣子才是一般寫第104條第3項的簡略表示。 06/13 12:09
taoist9999: 錯了,你要表示的是第104條第1項第3款,§104 Ⅲ③。 06/13 12:10
Nipperdey: 交給專業的才是王道! 06/1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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