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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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林沛祥,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19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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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戲如人生
    #小心駛得萬年船
    #林沛祥服務處/道誠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6-16 00: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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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見支付命令三讀通過 法院不該成為詐騙利器

    剛下班,告訴大家幾個好消息。第一個是「支付命令」今日三讀通過。未來,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不再與確定判決相同而無法開啟法院大門,沒有欠債的無辜民眾,日後有機會經由訴訟程序救濟未被實質審理的案件;但仍保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保障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修法重點有四點:
    1、債務人如果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天內沒有異議,至少在發覺後,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支付命令上所寫債權並不是真的,有「走進法院釐清法律關係」的可能。
    2、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同時,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金,停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以免房屋、土地、薪資等被法院拍賣或扣押。
    3、債權人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應「釋明」,說明清楚債權關係的來龍去脈並檢具相關資料,並提高法院的審查義務。
    4、在新法公告施行的2年內,過往支付命令的被害人如能提出「原證物是假的」或其他讓法院認為可以獲得較有利裁判的證物,仍得向法院提起再審。我必須說明,這並不是溯及既往條款,而是讓本來無法開啟再審的當事人,多提供一次開啟再審、走進法院平反的機會。因為過去支付命令被大量濫用且無法翻案,當事人又幾無可能成功開啟再審(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大部分都是為了「判決」所設,支付命令幾乎無法適用。這次特別將再審規定中支付命令有可能用到的2種要件,規範在施行法第4條之4中),所以也明定只有公佈施行後的2年內,可以提起。除非債務人是未成年人,才基於「保障其意志」的原因,例外讓得聲請再審的時效,放寬到成年後2年。

    時間晚了,關於支付命令的具體實例及修法過程,還有今日同樣三讀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請容我明日向大家詳細報告~

    (附圖的協商結論為更正前的草稿,其中民訴施行法第4條之4第1、2、4項的「本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應更正為「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協商結論已更正,請以立法院公佈之公報為準)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 在 鄭永金後援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5-26 1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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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近年來遭詐騙集團濫用,受害者遍布全台。由於事後的救濟形同虛設,應該儘速修法呼籲。
    【摘要2015.5.26.聯合報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蕭逸民表示,現行支付命令的核發標準過於寬鬆,事後的再審救濟又太嚴苛、形同虛設,導致支付命令屢遭濫用;司改會接獲投訴的相關案件,「量多到無法處理」,才會推動修法,避免冤案。

    司改會指出,現行支付命令因送達程序缺失遭有心人利用,例如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寄假公文給民眾,若民眾不理,歹徒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有效力的支付命令,趁民眾誤以為又是假公文、廿天內沒異議,歹徒再憑有確定判決效力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民眾財產。

    蕭逸民表示,修法通過後,支付命令將失去確定判決效力,僅剩執行力。債務人就算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仍可提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或是打債務人異議官司,多了救濟管道保障。

    但有人質疑,支付命令失去確定判決效力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強制執行程序也會因債務人提異議之訴而停止,此舉影響債權人權益,有失公平。

    蕭逸民指出,若債務人和債權人對於債務不爭執,是否修法其實不影響。有爭議的案件中,債務人也不會閒著沒事隨便起訴異議,理由是他需繳裁判費,「為自己過去不聲明異議付一點代價」;若債權人已強制執行,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還須繳擔保金。

    有法官指出,現今支付命令最大的問題是「送達不合法」,許多民眾戶籍地與實際住所不同,法院公文都沒看到,莫名遭人強制執行財產;修法雖造成支付命令「迅速確定」的效果打折扣,但較符合支付命令「雙方沒意見才確定」的立法原意,也能保障不識字或不懂法律的弱勢族群。

    仍有許多案件是歹徒鑽漏洞,或藉當事人不懂法律,橫奪家產。司法院認為,可以修法從源頭管理,加強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時的責任,在現行法規定的「表明」債權以外,進一步要「釋明」債權由來,意即要提出讓法官相信確實有這筆債務的證據。

    多位法官指出,支付命令目的在於減少訟源,立法院版本形同再開一扇訴訟大門,以後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債務人都可以再提確定訴訟,債務人難免抱著能拖多久就拖,拖到案件確定才願還錢。訴訟案增多,將產生排擠其他案件審理進度的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