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nlyyou (嗶嗶鴨)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聘用人員解聘之問題
時間Fri Jun 30 21:33:31 2017
各位大大晚安
我在行政法解題書中看到的題目
跟考銓看到類似題目
解法不太一樣
想請問大家這個問題
題目都是有關行政機關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
予以解聘之行為的定性
行政法的解題書:
前者是行政契約聘用
後者是行政處分解聘
解題架構是
提到兩行為並用禁止
最後用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決議認為是行政處分
考銓解題書:
引保訓會93年實務見解
認為解聘是終止行政契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而不得提起復審只能提申訴再申訴
以上兩個解法不一樣
而最高行的98年7月第1次決議的案例事實是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聘用人員也可以用嗎?
謝謝板上各位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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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e55688: 你覺得解釋函令跟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誰大?教師適用 06/30 21:49
推 leaveleft: 要先寫98.7的決議,然後再用行為形式併用禁止罵罵它 07/01 00:29
推 leaveleft: 教師有教師法,屬於行政契約,聘用人員要先定性是什麼 07/01 00:32
→ leaveleft: 關系吧,個人淺見 07/01 00:32
推 Zeel: 公校是行契,私校是私契;聘用人員是定期契約,無需以VA解約 07/01 08:01
推 erindomoto: 公立學校教師以考銓來說是聘任人員,非聘用人員,這 07/01 09:06
→ erindomoto: 兩個詞或許其他地方會混用,但考銓必須分清楚 07/01 09:06
→ jinhero: 應該要看是否準用保障法102條第4款規定。若是教師,本身 07/01 09:13
→ jinhero: 即有教師法適用;但若是聘用條例(依法律)則準用。接著再 07/01 09:13
→ jinhero: 依其解聘性質(但行政契約訂定,後續效果隨之,例外為行政 07/01 09:13
→ jinhero: 處分)。最後,判定該行政處分,決定用複審還是申訴程序。 07/01 09:13
推 mt580: 擾亂一下你好了!最近有聘任條例的公務人員.你因該不知道吧? 07/01 09:38
→ theonlyyou: 謝謝各位大大,我本身考人事,我知道聘任跟聘用不同, 07/01 10:32
→ theonlyyou: 所以在行政法解題書的解法,他是將聘任聘用約聘全都 07/01 10:32
→ theonlyyou: 用98.7決議來解,所以才有此疑問 07/01 10:32
→ theonlyyou: 所以結論是依98.7決議取他意旨,以行政處分做結,考 07/01 10:34
→ theonlyyou: 銓也如此作答嗎 07/01 10:34
推 Xenogamer: 我覺得就是erin板友說的 其他科的不見得分得清聘任聘 07/01 10:54
→ Xenogamer: 用不同,我手裡林清的課本也是小標寫聘任,內文又寫聘 07/01 10:54
→ Xenogamer: 用 07/01 10:54
→ Xenogamer: 但考銓就分的很清 07/01 10:55
推 jinhero: 考銓要區分解聘性質是什麼,才能再依保障法救濟程序 07/01 11:11
推 Jeffery71: 聘用人員 跟 教師,兩者適用法規不同,為何硬套用98.7決? 07/01 12:32
→ Jeffery71: 最高行判決見解,聘用人員解聘非行政處分。請自搜判決 07/01 12:33
→ Jeffery71: 教師法第33條,得依性質提訴訟 或訴願、行訴,所以解聘性 07/01 13:10
→ Jeffery71: 質有得討論空間;聘用人員條例無此問題 07/01 13:11
→ theonlyyou: 因為98.7好像是年代最新的,我就是一直對聘任聘用不一 07/01 13:27
→ theonlyyou: 樣所以過不去,今早問林清老師,但他的意思是都用98.7 07/01 13:27
→ theonlyyou: 來解 07/01 13:27
推 jlh121347: 請參考保訓會104年保障實務研討會 07/01 14:01
→ Jeffery71: 306-320列。這就不適用教師法,拜託別亂套 07/01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