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老農農舍移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老農農舍移轉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老農農舍移轉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老農農舍移轉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林聰賢,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業。 這幾天農舍問題,在網路上又再度議論紛紛。 我相信各方都試圖用最好的方法,來保護農地,無論是當時使用地方權限加以遏止,或是現在試圖探詢法令的原意,而另謀其他裁罰,我們都試圖在保護珍貴的農地。 從2009年擔任縣長的隔年,就針對宜蘭當時氾濫的狗屋式農舍,頒布最小面積限制...

  • 老農農舍移轉 在 林聰賢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1-13 2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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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業。

    這幾天農舍問題,在網路上又再度議論紛紛。
    我相信各方都試圖用最好的方法,來保護農地,無論是當時使用地方權限加以遏止,或是現在試圖探詢法令的原意,而另謀其他裁罰,我們都試圖在保護珍貴的農地。
    從2009年擔任縣長的隔年,就針對宜蘭當時氾濫的狗屋式農舍,頒布最小面積限制;後續對無農業經營者課予地價稅、對於農地移轉無法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證明文件者課土地增值稅,並針對違規狗屋式農舍課徵特別稅...等等,增加種種限制,就是希望能遏止農地成為被炒作的目標。
    作為地方政府,農舍問題嚴重,行政手段有限,但又必須有所作為,改革一旦啟動,牽涉到的不只是圖利的商人,也會影響殷實耕作的老農,因此各階段的主政者,考量點都會應時調整,朝同樣的目標邁進。
    農舍興建本來就是特許並非權利,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才得申請興建!農地的90%必須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地空間破碎零散,以及所衍生的應臨地界及道路側興建,都是在此精神基礎上所裁量,中央政府也因此做了法令上的約制。
    而在違規農舍房屋稅加價部分,更是基於房屋價值所調整,並非基於土地之價值作為核課之依據。因此當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號)也才會說:『房屋稅加價規定未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授權規定,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在守護農地的道路上,歡迎各方的協力襄助,也樂見各種管制方式的討論,因為我們都了解: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業,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村。

    聰賢也知道,農地要落實管理及保存,除了法律面的努力,更要讓農民所得增加,才能讓農地長久、安定的被保留下來,也為永續農業奠定穩定的基礎。。
    聰賢也會努力和農委會,持續輔導讓專業新的農民及青農進到產業來,這樣農村不凋零,農地也不會持續再流失。

  • 老農農舍移轉 在 張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2-01 12: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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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議政報導
    9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草案,第18條之1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亦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之農民,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同時內政部也通過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訂三類資格的「農民」才可興建農舍。「保障『農民』興建 『農舍』的權益,但限制『非農民』興建農舍。具有農保資格、具有健保第三類且實際務農的農民,才有資格起造農舍,而農舍移轉也必須是農民,引起社會廣泛重視。
    今年9月,規範農舍起造人身分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終於公告實施,但這項修法也引起反彈,除了全國不動產工會,立法院老農派、青農派、建商派立委都群起反對,中華民國促進農業農地發展協會雖支持農地農用,但反對嚴審農舍興建資格,刁難農民興建農舍,破壞農地價值,認為農地農舍要自由買賣!」
    實際在耕作及有確實農舍需求的農民,當然可以蓋農舍。「農發條例」的精神,很明確指出農民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舍農用更為農發條例的核心觀念。
    此次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的內容,重點在於明訂得興建農舍之「農民」條件,以實際從事農務之身分做為起造及承受移轉之判準,並從嚴訂定興建農舍之「應遵守事項」。也就是說,對於真正已從事耕作的農民或未來想返鄉投身農業的青年,根本不用擔心未來會出現有興建農舍之需要卻無法興建的情形。
    據統計,2008年到2014年宜蘭縣共發出農舍建照高達4926張,南投核發建照3046張,苗栗核發2423張,新竹、桃園各 1600張。目前農地的亂象,源於2000年1月26日《土地法》與《農業發展條例》的修法。前者,刪除《土地法》第30條農地移轉對象以自耕農為限的限制;後者,則將《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原定耕地原則上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繼承者除外),共有耕地分割後仍達5公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分割之限制,修訂為現行第16條規定,只要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即得為分割,並進一步於同法第 18條明訂得興建農舍規定。
    2000年1月26日對農地管制的大幅鬆綁,遠因或可歸咎到台灣加入WTO後,農業生產競爭環境更加嚴峻,不得不讓農民對於農地之利用『另覓生機』。但更重要的當時近因,應該是隨著過去30年的經濟發展與人口增長,土地交易價值持續高漲,金權集團可以攫取超額利益的都市土地逐漸稀少,但正因可預期是一項造災式修法,也讓當時看不下去的農委會主委彭作奎憤而辭職。
    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如無自用住宅或基於看護農作之所需,當然應該可以興建農舍。 此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是使早已失序的農地管理回歸正軌,但對於農民的下一代根本無意願耕種或無法歸農者,是否也應考量土地價值與再利用的配套方案。

  • 老農農舍移轉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9-23 21: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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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為什麼老農的地最搶手?

    除了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最小0.25公頃的興建限制外
    興建後還可以立即出售!

    {舊農地興建後可立即出售的關鍵?}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後略)

    第二項所指的前項,就是第一項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意指新農地必須要受到五年的移轉限制~

    那舊農地呢 ?

    並沒有在此規範中喔!

    #農地農用 #廢止農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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