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急事件] 幾天前,在香港理工大學義務提供協助的 #醫護人員遭到港警逮補,許多民眾認為執法不當,違反《#國際人道法》精神,此舉更引發國際高度關注,就連世界醫師會也出面呼籲香港重視人權與民主自由。#究竟香港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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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工大學內,醫護人員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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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日晚間到凌晨的...
[🚸 #緊急事件] 幾天前,在香港理工大學義務提供協助的 #醫護人員遭到港警逮補,許多民眾認為執法不當,違反《#國際人道法》精神,此舉更引發國際高度關注,就連世界醫師會也出面呼籲香港重視人權與民主自由。#究竟香港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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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工大學內,醫護人員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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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日晚間到凌晨的這段時間,香港警方以 #清除暴徒為由 包圍理大,預計 #拘捕所有從校園內離開的人。攻堅期間,警方呼籲義務救護員和記者從Y座出口離開,結果約50人到了現場之後,就被警方反銬逮補,以 #暴動罪要脅阻止人道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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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醫療的做法,讓校園示威者受傷無法被救治,也讓醫護人員形同罪犯,被各界抨擊 #違反國際人道法,#傷害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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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場上的良心?什麼是國際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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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又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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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歷經了大量人道災難,全球196國共同簽署《#日內瓦公約》,藉由保護戰場上沒有參與或已退出敵對戰鬥的人士,及限制作戰所用的方法及手段,來避免 #屠殺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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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內瓦公約的影響下,幾十年來,人道援助成為一種普世價值,所以國際上面對衝突,普遍都會遵守以下共識: ⛔️ #不可以妨礙任何人道救援行為
⛔️ #不可將醫療設施視為攻擊目標
⛔️ #傷者和病患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獲得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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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遵守,除了違反公平正義、踐踏人權,也被視為醫護服務和人道救助體系將瓦解,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在戰地發生即觸犯 #戰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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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這樣想,如果醫護人員的生命會受到威脅,誰還願意到前線照護傷者及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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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近日除了香港本地的醫師組織,包括歐盟、以及世界醫師會(WMA),都對香港理工大學事件中,香港警察 #以暴徒會變裝為由逮捕現場醫護人員 的行為公開表示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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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違反國際人道法,香港警察是否觸犯《戰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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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有簽署日內瓦公約,內容也適用於香港行政特區,但 #戰爭罪卻難以成立,因為面臨幾個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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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威活動不等同戰爭
雖然香港政府將群眾運動 #視為暴亂,但並沒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也就是警方的鎮壓被視為平常時期的執法 👉{ 層級上不是戰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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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際人道法雖然有對非國際武裝衝突(也就是內戰)做出約束,但前提是警民雙方的衝突等級要夠高,在部隊編制、公開攜帶武器、穿著可供辨識的服裝下彼此敵對。👉 { 因此示威騷動不能算是武裝衝突,不被視為戰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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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約束效力較為被動
國際法雖然被用來維持國家之間的秩序,但由於世界上並沒有凌駕各國政府之上的權力存在,在維護平等與和平的原則下,包括聯合國也不能強制某國遵守法則,實務上需要經過各國自發性地同意,才會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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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際法並不能主動干涉他國內政,以避免侵犯國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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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是聯合國常務理事國
就算基於國際和平目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能以經濟或武力制裁違反國際法的國家,但只要受到常務理事國(美英俄中法五國)的反對,通常就難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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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示威行動不被視為戰爭、也不被中國定義為內戰的情況下,各國面對香港違反人道精神的做法,僅能以 #公開呼籲 和 政治角力 來進行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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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制香港暴力,美國今天通過了兩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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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每年度評估香港人權自由狀況,若惡化,就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的優惠,並制裁造成負面狀況的特定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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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香港法案:禁止對香港出口鎮暴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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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大的優勢,在於法治與經濟上的獨立性,使它能以開放的地位吸引外資與貿易進駐。因此取消獨立關稅區,等同是 #藉由破壞香港在經濟的國際地位, #間接遏止中國經濟發展,來抵制中國破壞香港民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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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法案還在等川普簽署,但這樣的做法也已經是美國明確表態支持香港民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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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心香港,思考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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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就是我們每一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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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抗爭,持續了五個多月,
抗議逃犯條例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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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過四千人被捕、控罪
♦警方執法過當造成多人傷亡
♦集會示威活動被政府定義為暴動
♦大量催淚彈殘留致癌物質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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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眾的民主自由遭受層層打壓。
在北京強硬的態度下,香港政府不接受民眾的五大訴求,示威者被視為暴徒,只能眼睜睜看著上街的同伴被捕、清算,看政府放任港警攻擊想提出訴求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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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香港的經驗中,我們或許可以思考…
🔘 民主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民主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能支撐?
🔘 面對一國兩制,香港在回歸20年後,人民權益面臨到了哪些問題?
🔘 而我們所希望台灣的將來,又會是長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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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的生活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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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次的懶人包,你是否認同香港警方拘捕醫護人員的作法呢?歡迎留言告訴我們!你也可以轉發這個懶人包,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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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劃:柯柯 視覺構成:nico、zuzu
義務之人出面照護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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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