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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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iThome,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指出,美國聯邦移民機構藉由支付費用而非法院搜索票來取得移民手機的位置資訊,是規避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不當搜查的管制,使得他們決定向法院提出告訴...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8:48:55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 12/14-12/20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擴大禁止公布民調期限 斯洛伐克法院裁定暫緩  斯洛伐克國會於 10 月修法通過,將選前禁止公布民調結果的限制從選前 14天 擴大到 50 天,目的是為了保護選民免於受假資訊的影響,讓民眾可以依據政...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3 04:58:46

美國很危險?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presslogic 美國在7月6日正式向中國貨物開徵關稅前夕,中國似乎想釋出奇招反制美國。中國駐美國大使館在6月28日發出公告,提醒在美國旅遊的中國公民「美國治安不靖,槍擊、搶劫、盜竊案件頻發」,並聲稱報警時堅持說中文即可獲得中文服...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iThom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3 23: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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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指出,美國聯邦移民機構藉由支付費用而非法院搜索票來取得移民手機的位置資訊,是規避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不當搜查的管制,使得他們決定向法院提出告訴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07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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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天化日下 何來隱私權
    張世賢/退休教授(台北市)

    鐵道局完成「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透過人臉辨識「黑白名單」,發出警報提示站務員,此措施是否侵犯車站旅客隱私權?要先釐清車站公共場所能否隱私?

    在車站公共場所,光天化日之下,人來人往,無從隱私,也無從可有隱私之期待。因此,在車站公共場所人臉辨識,不構成侵犯旅客隱私權。茲以美國聯邦法院在加州California v. Ciraolo, 476 US 207(1986)案的判例,做法理說明。

    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警方收到檢舉電話,稱Ciraolo在其家後院種植大麻,並以六英尺高外圍欄和十英尺高內圍欄掩飾。警方以私人飛機在一千英尺的高空飛越Ciraolo後院,且該飛機飛行監視高度符合美國對公共領航空域的規定,發現該後院果然種有大麻植物,並照相取證。警方依法獲得了搜索逮捕令,並沒收大麻植物。隨後,Ciraolo在州法院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辯駁,不被初審法院接受。

    但在聯邦上訴法院(第一區的加州上訴法院)推翻原判決,認為警方對Ciraolo的宅邸進行無端空中監視,侵犯他在其住宅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上訴法院對「隱私權」界定了範圍:對露天場所無隱私權期待,無隱私權之爭議;但該住宅特築高牆,有隱私權之期待,警方不可侵犯。上訴法院裁定Ciraolo住宅的柵欄高度證明了Ciraolo對隱私的合理期望;並認為警方發現Ciraolo種有大麻植物,非由常規巡邏取得,而是出於特別觀察Ciraolo宅邸內封閉空間的目的進行的,於是判定警方違法蒐證,不予採認。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並非特意揭開人臉隱飾、裝飾之衣帽、化妝,在光天化日下,人來人往,不構成對旅客隱私權之侵犯。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孫大千Sun, Ta-Chi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08 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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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粉絲團有很多法律的資訊與提問,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推薦給大家。

    像裝GPS查案,需要法院同意嗎?

    <裝GPS查案,需要得到法院同意?>

    昨天,一起讀判決分享了關於資訊隱私權的釋字第603號解釋,提到國家機關如果要因為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必要時,應該要在法律中說明目的何在,而且蒐集這件事情,應該跟重大公益目的,具有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除了國家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外,可能產生侵害隱私權的情形,還包括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比如監聽、搜索等等。在科技高度發展之後,還衍生出許多不同類型的方式來協助辦案。

    來談談另外一個問題:國家機關偵查犯罪時,可否裝GPS在嫌疑人的車上,以追蹤其去向?這件事情需不需要法院許可?今天,我們先介紹美國跟日本最高法院的案件,明天分享一件高雄海巡士官長在查走私時,安裝GPS發射器在嫌疑人車上,因此被告妨害秘密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Jones( 2012)

    本案的事實很單純,被告安東尼瓊斯(Antoine Jones)是一家夜店的老闆,涉嫌販賣毒品。偵查過程中,聯邦調查局探員原本有向法院聲請透過GPS追蹤被告的令狀,安裝了GPS發射器在他太太名下,但實際上是他使用的汽車,執行過程卻超過了令狀許可的時間跟地理範圍。追了一個月後,探員在2005年10月24日逮捕被告,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無理搜查和扣押。除依照合理根據,….,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本案的問題在於,裝GPS在嫌疑人車上,算不算是第四修正案所講的搜索(Search)?

    檢察官認為在公開場合移動的車輛,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並沒有被法院所接受。2012年,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使用GPS追蹤器是一種搜索的行為(Search),依照憲法第四修正案,必須取得令狀,否則就是違法搜索。

    #日本最高法院(2017)

    被告在2012年到2013年之間犯下多起竊盜案件,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警察安裝GPS在被告的車上,追蹤被告所在位置蒐證,檢察官之後起訴被告竊盜罪。案件來到法院之後,被告爭執GPS蒐證的效力,認為侵害隱私權,而且也未經法院許可。檢察官主張使用GPS追蹤跟警察透過人力跟監的效果一樣,是一種任意偵查的行為,並不需要法院事先許可。

    今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使用GPS追蹤是一種強制的調查手段,需要經由法院核發令狀。

    #總結一下

    無論是美國或日本最高法院,都認為使用GPS追蹤器蒐證,需要法院許可。

    那我們呢?明天分曉。

    https://casebf.com/2017/09/26/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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