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罵人對號入座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罵人對號入座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alin5814 (重現江湖)看板NTU標題Re: [新聞] po文「對號入座」罵人 作家判拘...
罵人對號入座 在 王欣儀Cindy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09:32:23
罵人藍蛆可以,被罵綠畜就不行? 但任何形式的《網路霸凌》,我都覺得不ok! ▶️「4%仔」是負面名詞,那「綠畜」呢? 柯文哲:不要對號入座就好 https://yns.page.link/5TAAj?soc_src=unv-sh&soc_trk=li ▶️ 柯文哲昨爽讚高虹安唱「塔綠班」聲量飆 ...
去年的十月,作為以下報導中的當事人張健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10/today-so16.htm
我在此發表了下列的自清文,以表明我的清白!
在此想給各位釐清的是李當事人從對我提告之後到現在,始終不承認自己曾在台灣圖書館
「誇張佔位」,而且也不承認曾和館內的白髮保全勾結佔位以勾搭女讀者。可見其佔位動
機真的是很不尋常!
大家可看看前年(2010)五月我和其他圖書館讀者於ptt雙和(《shuanghe》)板熱烈討論他
們的行為
http://talin5814.web.fc2.com/ntl_public/ntl_public.htm
很多讀者出來指控李當事人「誇張佔位」。
而且,當時也有一位念台大學士班及研究所的女讀者taraxacum出來控訴被白髮保全騷擾
,從此不想再去圖書館
taraxacum :「被白髮保全騷擾過,至此不想再去自修室一帶,令人作噁的色老頭 !」
此女讀者之前在雙和版有完整的自介文,可信度很高!
http://www.ptt.cc/bbs/ShuangHe/M.1261733809.A.AAA.html
以上即我在上列討論文中指稱當事人類似拉皮條的行為。
事後,白髮保全遭館方調離管理自修室的行列
館方也針對李當事人從2009年時常違規「誇張佔位」給予公告。
http://ppt.cc/8P5f
但該白髮保全並沒有因此收斂自己的行為,還是跟李當事人勾搭
http://ppt.cc/4lSA
還旁若無人地、很大方的在一樓大廳面對電腦螢幕看股票
http://ppt.cc/n7lS
仗著就是在館內有靠山!
李當事人對我提告後,法院不明這些事實,不傳喚證人(受害者),也不調查證據,包括
經常受李當事人經濟援助以損害讀者權益、疑似被他包養的讀者莊詠婷,此讀者我已在
下文中質疑,在台灣圖書館館內疑似冒充李當事人北一女的女兒接受其佔位,且幫他研
究如何以電腦預約方式「誇張佔位」;到後來,幫李當事人騷擾包括我在內的讀者。
最近一陣子李當事人已很少出現在台灣圖書館。和他交好的白髮保全
http://ppt.cc/x7u0
目前還在館內,看守一樓大廳!
但李當事人改以不同匿名的臉書要求我及我朋友加其為臉書朋友,作為新的騷擾方式。
如果在座有以上類似受害情形
可以寄到我的
[email protected] 絕對不會洩漏諸位的身分,謝謝!
以下為自清文︰
不好意思,在貴版爬文時,看到這篇,我就是新聞裡的當事人─張健豐。
因裡面的地點及另一當事人有錯誤,故前一陣子請該記者更正。
隨後,我也在貴版po了一篇自清的文章
http://www.ptt.cc/bbs/NTU/M.1339782998.A.B09.html
在座應該有人曾在原事發地點─中和的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台灣圖書館)
念過書。
照理說圖書館是一個讓民眾求取知識及讓莘莘學子專心讀書的地方
怎麼會有一個疑似有特殊目的人幫讀者佔位子,然後進而騷擾該讀者或要求和其作不當
的利益交換?
身為老讀者的我耳聞當時圖書館有管理不善、或不周全的地方,再加上申訴管道不透明
於是,我於前年五月於ptt雙和板《shuanghe》版討論這位在館內「誇張佔位」
、危害讀者權益的女讀者(以下稱當事人)時,引起不少圖書館讀者版友在此熱烈討論,
交換資訊,以下為當時的討論文
http://talin5814.web.fc2.com/ntl_public/ntl_public.htm
我因為在2009年春於自修室那裡,準備第一本書時
《乙未戰爭研究:你不知道的臺灣保衛戰》
http://talin5814.web.fc2.com/index_o.htm
被他栽贓抹黑,繼而長期受害於他,便把所知道地向讀者陳述
讀者也提供當事人誇張佔位,及在圖書館造謠抹黑讀者館員的資訊。
當時有一位疑似冒充他女兒和他有不當利益交換的讀者,參與討論,極力維護她是北一
女學生的身分(見下文)
2012年二月初法院一審判我敗訴後,三月初她臉書塗鴉牆的狀態,有購物癖的動態,去年
八月看到二審判決書有她的名字之後,疑似心虛將自己臉書設不公開。
http://0rz.tw/jEpt3
近日則把此自己的臉書給關閉
http://www.facebook.com/yungting.chuang.5?fref=ts
由此可證明我下文所列一些騷擾我的臉書後來因我在此質疑而關閉情形
如當事人化身的「國維」,網址如下: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209060758&sk=wall
近日重複地開啟、關閉,可見其行徑經不起考驗!
這是國維曾經的發文及給我的訊息
http://ppt.cc/vUBZ
就是和她在一起的當事人幹的
以上即我指稱當事人包養讀者的行為。一審法官並不否認讀者指稱她誇張佔位
的行徑,但以此交朋友並無不當。於是我上訴要求調查館內這位疑似冒充他女兒和他有
不當利益交換的讀者是否真的是她女兒,且是否經常受她的經濟援助以損害讀者權益。
但法院只針對我的語病沒有去調查,當事人也沒有在審理期間拿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確實
是他女兒,由此可證明我的質疑並無不當!
我發文當時除了掌握一位貴校畢業,曾在那準備特考之受害的女讀者。當時也有一位
在貴校念學士班及研究所之受害的女讀者,出來控訴被疑似和此女士勾結的館內保全
http://ppt.cc/x7u0
騷擾,從此不想再去圖書館。
即上文讀者之討論網址有
→ taraxacum :被白髮保全騷擾過 至此不想再去自修室一帶 05/18 19:41
→ taraxacum:令人作噁的色老頭 05/18 19:42
此女讀者之前在雙和版有完整的自介文,可信度很高!
http://www.ptt.cc/bbs/ShuangHe/M.1261733809.A.AAA.html
以上即我指稱當事人類似拉皮條的行為。
但二審法官審理認為其以佔位仲介讀者互相認識,是紅娘的行為。卻忽略
了她和保全勾結佔位以勾搭女讀者,造成被騷擾的事實。況且該保全已婚,
如此仲介行為,蠻像是另一種拉皮條的方式。但院方都不採信。
關於當事人在圖書館造謠抹黑讀者館員,除了我受害,還有讀者(CDnow)指稱曾在館內服
務的「禿頭警衛」(可在上述網址以鍵盤CRTL+R
搜尋)也被當事人汙衊其曾在館內性騷擾讀者,後來,我向「禿頭警衛」的
媽媽—劉女士(也曾在館內服務保全,曾見證當事人在圖書館地下一樓送東西給白髮保全)
查證,證明其離職原因是因「禿頭警衛」做大夜班影響身體健康而離職,不是當事人所說
的性騷擾讀者!可見我所知道的,因當事人有一次人工排隊「誇張佔位」被「禿頭警衛」
責罵,所以才懷恨在心,捏造此不實的謠言!
後來,和當事人結交的該保全因此被調離管理自修室的行列之外。館方也針對當事人
從2009年時常違規「誇張佔位」給予公告。
http://ppt.cc/8P5f
他們被館方處置後,就去拉攏時常來圖書館寫告他弟(牧師)
狀子的中年男子讀者,看看如何針對
我的言論提告,上述讀者有妨害自由前科,台灣高等法院前年年初有他的判決書。
最近,他又跑來館內自修室寫狀子。
當事人還去拉攏從四年前就來館裡準備考獄卒的讀者(現還來館),打探我家的住址,還
要他來誤導我如何在法院的檢察官面前耍賴,以讓檢察官認為我指控當事人的言論不是
事實!
然後,當事人頻頻地用臉書及電話騷擾,http://ppt.cc/Jp3V
直到現在, http://ppt.cc/pBie
他們還以不同身分去要求我朋友加其為朋友,然後在其臉書留言或傳訊息
巴結我朋友,意圖像圖書館一樣,拉攏和我結交的女讀者造謠抹黑我,或是就此栽贓給
我,好讓我就範,跟他們道歉!
當事人告我的案子,一審上訴後,因去年六月,合議庭法官審理時,沒有幫我傳上述,
即一審判決書所列相關證人及調查證據,進而敗訴!其實在本文中我皆有所本的自清,
都可讓法官有理由採納確信一審判決書之我所主張「告訴人會利用幫佔位子的他們做不
當的利益交換或騷擾」之是否為真正。
不過,我已請館方確實執行貼在自修室第一項對此當事人的公告(禁止佔位);並禁止館內
保全再跟她勾搭,包庇其佔位行為。
現在,這位當事人已很少再出現於圖書館,大概也是我在雙和板所指稱當事人幫佔位的
那位讀北一女、考上台大法律系的讀者不是他女兒,所以他是來圖書館佔用公共資源
要行他個人的私利,因此而心虛,沒有想再來圖書館!
大家如果想來我們這個圖書館念書,可安心地來念。館內,包括自修室氣氛因她的消失
平靜了許多。
如果有同學知道更多資訊,可以站內信聯絡,或寄到我的
[email protected] 絕對不會洩漏諸位的身分
不能再讓當事人繼續和館內讀者、保全等勾結,危害圖書館其他讀者的權益。謝謝!
※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10/today-so16.htm
: po文「對號入座」罵人 作家判拘役
: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作家張健豐常在台大圖書館念書,因看不慣一位張姓
: 女子,就在網路PO文罵:「圖書館自修室也有一個怪人,是個老女人,時常坐在
: B7的位子…她的怪就是很喜歡佔一堆位子…專門搞一些狗屁倒灶的事…」等語,
: 吃上官司;板橋地院法官昨依妨害名譽罪判張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 判決書指出,本案發生在去年5月18日,42歲的張某在PTT及Facebook上,發表文
: 章「圖書館的怪人」,他還罵說「還有另一位坐在她那一排B9的胖子跟她關係不
: 錯,都不用中午下去預約,就有位子坐,不知是被他包養,還是怎樣?…她為何
: 要佔那麼多的位子?其實就是要利益交換,譬如幫她做什麼事等等!除此,還兼
: 類似拉皮條!…」
: 張姓女子看到文章後氣炸提告,張某辯稱,文章全是因圖書館的公共利益,且他
: 公開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目的只是要提醒長期坐在B9的讀者。
: 法官審理認為,張某將座位B7特定出來,所寫被包養等文字,對張女人格、名譽
: 等產生負面印象與評價;且張女是否有穿著暴露,亦屬私德問題,並批評張某身
: 為作家,行文運筆時更應知審慎以對,卻散布不實文字,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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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解謎:日軍統帥北白川宮10月16日在嘉義大林受重傷,隔日在雲林莿桐死
http://talin5814.web.fc2.com/war/iwe_study/kida_shinda.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35.51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35.51 (10/17 18:14)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35.51 (10/17 18:17)
那裡!難得有這麼館藏臺灣豐富資料的圖書館搬來中和,我曾在那裡看過不少
貴校的學生(在台大校園辨認出)到此找資料,大家要好好珍惜!
http://www.ptt.cc/bbs/ShuangHe/M.1348316168.A.C0D.html
法律畢竟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35.51 (10/17 19:02)
「媽媽」疑似是她自己號稱的,她在去年八月的偵查庭上,竟離譜當我的面說出
她2009年來圖書館,是因她女兒要準備考高中!(應是考大學)
而當時一起在ptt《雙和板》討論的讀者,大都知道她在館內高調宣稱的「北一女媽媽」
身份,在2009年暑假後,她也高調地向讀者宣稱她女兒已考上台大。
不過,光是讀者們陳述她這幾年在館內騷擾讀者或造謠中傷別人的行徑,就很讓人懷疑她
的身份到底是真是假?以下是當時我們讀者討論的部份原文
http://www.pttonline.cc/view/reply/175914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35.51 (10/17 19:44)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35.51 (10/17 20:41)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這裡有法院有關上述案情之裁判書查詢
提供給各位作參考!可見以上我所主張當事人長期在圖書館疑似和其號稱的
女兒及保全勾結,誇張佔位、騷擾讀者,皆有所本!
二審裁判書裡有:
........
聲請傳喚證人即圖書館閱覽典藏組主任張博雅,欲證明:100 年5 月館方
針對告訴人佔位子行為予以公告,並希望能借助被告臉書
「敬告李麗美」的內容影響身旁的網友,101年3月再次公告
........
這是因館方曾針對我在臉書敬告當事人騷擾的行為給予的善意回應
http://ppt.cc/R67K
被告又聲請向「台大PTT 實業坊網站或發文IP所屬電信單位
」查詢曾於PTT 推文「被白髮保全騷擾過,至此不想再去自
修室一帶,令人作噁的色老頭」之女讀者的身分,並傳喚該
女讀者
........
理由見上述
被告又聲請向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查詢監視器畫面或發文IP
位址,欲證明100 年5 月被告於臉書「敬告李麗美」後,告
訴人疑似化名「國維」於其臉書發文、騷擾云云
..........
被告又聲請向「有關戶籍單位或莊詠婷曾就讀的北一女中」查詢告訴人
與其號稱的女兒莊詠婷之間
的關係,..........
上述的「國維」網址如下: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209060758&sk=wall
因為最近疑似心虛,已改名叫王維,也不敢放顯示照片。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86.240 (03/18 20:27)
剛才,疑似是當事人看到此文,已關閉上述臉書!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86.240 (03/18 22:11)
最近又開張!!!
我想在此提供上述當事人化名的臉書,給各位參考。叫李馥沂
這帳號就是我於2011年5月在PTT批評他在圖書館不當行為後,他來騷擾的臉書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957577240&fref=ts
在此之前,此人不斷瘋狂地加叫健豐的人之臉書為朋友,因當時他還不完全
知道我的臉書是那一個,去年開庭我一提起,他就心虛把曾加叫健豐的
人之臉書為朋友的帳號刪除,上述我都有截圖保存證據著。
稍晚提供給各位!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65.154 (04/02 04:17)
'
上述騷擾的證據是在2011/5/26整理好,如下
http://ppt.cc/wwfP
當時我把此臉書公開在雙和板上,提醒板友注意
http://www.ptt.cc/bbs/ShuangHe/M.1306207387.A.B6F.html
他應該就是利用他在圖書館號稱的女兒檢舉,等於承認這個臉書是他的
他很善於用假身份,假照片、甚至盜用別人照片隱藏他的身份。
要求別人加他為朋友
如前年七月初的蕭語姍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4024975096
學歷打上國立嘉義大學想跟出身嘉義的我攀關係
還去加我臉書朋友Micky Liu和劉信義的臉書
目前又關閉!
同年八月中旬珮君劉也是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300311526
證據如下
http://ppt.cc/Jp3V
這是當時他以上述的「國維」傳訊息到我臉書問我家住址的證據
http://ppt.cc/vUBZ
之前我臉書朋友跟我反應有一些不認識的人要求加他為朋友
我相信這應該也是他的傑作,因他臉書塗鴉牆的動態大都是同樣幾種模式
,最大特點就是神秘。
以上給板友作參考!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65.154 (04/02 10:14)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65.154 (04/02 10:20)
目前這位當事人疑似還是再以不同臉書身分要求我朋友加他為朋友
特點還是和上述列舉他曾騷擾我的臉書一樣,一看就知道!
感覺他在圖書館號稱的女兒疑似也幫他弄一些假帳號,包括老外的。
她之前讀北一女高三,大約是2008年暑假過後來我們圖書館,然後都是當事人幫她佔位
。之後便號稱是她女兒,所以當事人之「北一女媽媽」的名號傳遍整個圖書館!
在她畢業後的隔年夏,我親眼看到她於圖書館一樓教當事人用電腦快速預約多
個位子佔位以勾搭讀者。
因她在電腦這方面蠻強的!她寫過高中生程式解題
在我前年五月於PTT批評她們在圖書館不當行為時,她用某帳號跟我們讀者辯
駁,極力維護她念北一女的身份,至於是否為當事人的女兒則沒反駁!
所以,我就透過此帳號,在網路搜尋,知道她的身份。
後來,當事人就利用她向雙和板板主施壓,要求禁止圖書館的讀者討論他們
http://www.ptt.cc/bbs/ShuangHe/M.1306239066.A.31B.html
同時透過網路找到我及我高雄朋友的手機電話騷擾,也包括
我的臉書,從此就一直間斷式的騷擾,直到現在。
去年二月初法院一審判我敗訴後,三月初她臉書塗鴉牆的狀態,即顯示其有「購物癖」傾
向,疑似是當事人長期以金錢資助她以幫其作不當的行為!
後來,他們疑似看到二審判決書有:「被告又聲請向『有關戶籍單位或莊詠婷曾就
讀的北一女中』查詢告訴人與其號稱的女兒莊詠婷之間的關係」心虛,已將臉書塗鴉牆的
訊息刪除或關閉(不開放一般網友瀏覽)。
以上都有截圖保存證據著。
http://ppt.cc/yrRi
所以法院判我指責當事人「包養」讀者,是無的放矢。其在判決書上定義的
「包養」為在一般社會通念中是以提供經濟利益為手段,來建立其與該對象
之間的一定關係。
如果以上我所懷疑當事人和她號稱女兒的關係真的是這樣
那當初我在網路上指責他在圖書館包養讀者幫他做一些不當行為
就沒甚麼不妥。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66.242 (05/30 09:48)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115.43.82.162 (06/01 15:32)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20.207 (06/26 17:49)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20.207 (06/26 18:25)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20.207 (06/26 21:28)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7/28 20:22)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9/03 12:31)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9/03 12:44)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9/04 20:49)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9/09 21:02)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9/21 13:48)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09/26 16:04)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10/04 23:51)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219.71.70.236 (10/04 23:59)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46.222 (11/02 10:01)
※ 編輯: talin5814 來自: 61.70.246.222 (11/07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