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罪刑法定 五大 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罪刑法定 五大 原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罪刑法定 五大 原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罪刑法定產品中有15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直播預告 —— 法白大部分的粉絲們應該都是有考公民的年紀,無論是國中還是高中的公民課程,都有一部分的法律內容,應該是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到法律。 在我們的這個年紀,差不多是指考開始考公民的前幾屆(貴智和 yoyo 的年紀甚至是考「三民主義」),過了十幾年,對高中公民的記憶只剩下死背修憲要幾分之幾投票...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罪刑法定 在 順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23:56:53

66分鐘開始講從警的大小故事(被撞、車禍、死亡案件、開槍、跳樓、酒駕) 143分鐘開始竟然教健身🤣 小弟下單位就來到許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地方,新北三重! 以下就讓小弟為大家分享、解析如何上榜吧! 今年真的很幸運能在拼盡全力的第三年考到了刑事系榜首! 考了三年,名額從20個到14個,到今年僅存的...

罪刑法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12:07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

  • 罪刑法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8 17:16:57
    有 67 人按讚

    #直播預告
    ——
    法白大部分的粉絲們應該都是有考公民的年紀,無論是國中還是高中的公民課程,都有一部分的法律內容,應該是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到法律。

    在我們的這個年紀,差不多是指考開始考公民的前幾屆(貴智和 yoyo 的年紀甚至是考「三民主義」),過了十幾年,對高中公民的記憶只剩下死背修憲要幾分之幾投票通過、應繼分有幾分之幾、罪刑法定主義的子原則之類方便考試出題的死背內容。

    小時候對法律的概念僅止於考試會考,而且下一個章節的經濟學對 18 歲的高中生來說又靠北難(相較之下法律章節簡直是小兒科),大部分腦容量還要來死背隔壁的數學公式。

    讀高中的時候幾乎是沒有想過「為什麼要學這個」、「學了對我的人生有什麼幫助」。
    ——
    在做法白的時候,又稍微接觸到一些高中公民關於法律的內容,我們才意識驚覺現在大學學測、指考(啊現在好像沒這個東西了)的公民考題的難度幾乎接近律師考試的難度。

    同時,無論是參與編輯公民教科書、在補習班教書、研究所的時候當課程助教,各式各樣的教學經驗,讓我們也在「如何教法律」上面有不少想法。

    課程設計最重要的兩個問題是:「要讓學生學什麼」和「要如何讓學生好好學」。

    不過,大家其實很少去從學生的角度想:「為什麼要學這個」。

    除了「考試會考」之外,還有其他原因嗎?

    這禮拜六,我們邀請到新店高中三年級楊禮澤同學,和武陵高中二年級王姿嵐同學一起來聊聊「為什麼要學法律」,歡迎大家一起來看看,也推薦給你身邊的國高中生朋友喔!
    ——
    在這邊也感謝當初在公開徵求的時候願意來跟我們一起直播的同學們,有機會我們一定會繼續辦這樣的活動🥺
    ——
    現在就按下活動參加,才不會錯過這禮拜六下午兩點的直播喔!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罪刑法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9 10:04:47
    有 30 人按讚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罪刑法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1 12:00:15
    有 55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 罪刑法定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8-29 20:00:12

    #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歷史課本讀過的「六三法」,
    就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為了防止暴政發生
    為了保護人民不被侵害 💪
    就需要些規定,讓政府好好遵守遵守!
    _
     
    在學校肆意妄為的馮寬
    竟被新來的老師挑戰?
    究竟誰會勝利呢?
     
    來聽聽不良公民老師的荒謬故事
    一同了解了解法律、知曉權利吧!

    👇👇👇 玲的IG小帳還不快追下👇👇👇
    https://lihi1.com/8CCHp/EP1
    _
     
    #司法院 X #臺灣吧 feat. @77老大
    跟著不良公民老師,一起了解法律吧⚖️
    _
     
    📌#小補充
    不良少年都可以當老師,全民也可以當法官!
    想了解國民法官,請至👉 https://reurl.cc/k05EpG
    _
    🍺 想了解 #臺灣吧 多一點點
    訂閱YouTube,新片不漏追| https://lihi.cc/0SEYv
    瞧瞧Facebook,會有YT沒有的東西|https://lihi1.com/KUtvp
    追蹤Instagram,限動看個夠|https://lihi1.com/OD9Bb

    🍺 想了解 #黑啤 多一點點
    Facebook很可愛|https://www.facebook.com/beeru.official/
    Instagram必追|https://www.instagram.com/beeru_tw/
    同時也是YouTubear|https://lihi1.com/gXg6U

    臺灣吧線上賣場,很好買慎入|http://taiwanbar.shoplineapp.com/
    合作邀約,來酒吧聊聊吧|business@taiwanbar.cc

  • 罪刑法定 在 小堀正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7-01 09:18:08

    前回の続きです。

    自由権、響きはいいですね。

    でも自由の裏には責任が伴います。

    僕が通ってた高校は私服・染髪もオッケーの自由な学校でした。
    ただ、その裏には責任がついてまわり、自分で考える力が必要になってきます。

    憲法が保障している自由権には、公共の福祉に反しない限り、という文言があります。

    人の迷惑になることはダメ、ということです。
    まぁ当たり前ですね。

    罪刑法定主義などについても触れています。

    余談で法律のお話や、刑事さんから聞いた裏話も。

    張り込みの時ってあんパンと牛乳?
    取り調べってホンマにカツ丼出るの?(笑)


    学びましょう。

    Instagram、Twitter、Facebookもしております。
    そちらのフォローもお願いします。

    #授業動画 #社会 #公民 #憲法 #法律

  • 罪刑法定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07-22 13:39:28

    20101227管碧玲質詢戴遐齡,確認廣州奧運跆拳道檢入過程無錄影錄音,楊淑君案雙方主張各執一詞,但人證有利楊淑君,依罪刑法定主義,楊淑君的國際仲裁有絕對勝算不應放棄,戴遐齡當時也力主提仲裁。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